借助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的思考

2016-02-02 14:17许亚青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司法公众

许亚青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借助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的思考

许亚青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司法公开是司法机构工作的基本要求,而司法活动由于司法权的功能和价值导向,也注定了要遵循司法公开的要求。司法公开是透明的司法过程的保障,也是司法过程改革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换而言之,司法改革的前提就是要保证司法公开。我国当前阶段的司法改革也是树立司法权威性的基础。而这项制度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重点,本文也将基于司法公开制度,探究如何进行深化司法改革。

司法公开;司法改革;思考

一、引言我国从党的十七大以来,就逐渐开展

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并在数年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就。司法公开指的是六个方面的公开: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而司法改革是对司法系统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和谐、提升司法能力、保证司法公正等。尤其是司法公正,这是司法工作的最终目的。

二、司法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维持司法的公正性

司法的公正性是司法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因此只有进行司法公开,才能将各种纠纷和问题最有效解决,让当事人能够依照实际情况进行阐述,而法官才能辨别是非,从而将真实情况公布于公众面前。尽管在现阶段的社会背景下,各种矛盾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司法公开却能够通过多种方式,通过国家的司法舞台来解决问题,保证司法的权威性,使之更好地为公众所服务。

(二)取得公众的信任

司法工作的要点在于对当事人负责,所以公正性和客观性成为了处理案件的原则。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当事人能对司法机构信服,并给予足够的认可[1]。对于任何矛盾和纠纷来说,利益冲突都是摆在首位的,而判决必然会使得一方的利益甚至双方利益受损,因此司法公开成为了最好的解决方案。通过将案件审理的过程进行公开,让双方都能了解到判决的原因和依据,就能让判决有理有据,使人信服。

(三)维护司法机关的审判权

我国宪法明确说明,审判独立是司法机关的特有权力,也是我国一直以来所实施的“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换而言之,就是其他机构是没有审判独立的权力的,这与司法公开看似有冲突的地方,因为一旦司法公开可能会使得审判独立性受到影响。但是实际情况并不如此,司法机关的审判都是以法律作为基础的,都是以各项制度作为理论依据的。一旦有违法行为的出现,司法机构就可以通过司法公开的过程将这些细节公布在公众面前,让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从而与社会现状相适应[2]。

(四)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司法机关是服务于公众的,所以司法机关要具备权威性。换而言之,就是要有公信力。而这一目的是通过公众的认可。公众的信任和支持是离不开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的。只有当公众了解司法机关的办事方式和途径,才能有认可的可能,才能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树立在公众面前。同时,司法公开也是司法民主性的保证。

三、司法公开的原则

(一)全面性

这一原则是将司法公开的内容全面公开,也就是将法律规定外的其它信息全部公布于众。公开的内容除了判决,还需要包括所有庭审笔录,或是影响案件判定的条件和线索等,这些都需要被公布。

(二)广泛性

广泛性指的是司法公开的群体不仅仅是当事人,更应该是全部公众。换而言之,就是司法公开的内容要面向全社会,这也是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一种体现。

(三)即时性

即时性指的是司法公开的信息必须要具备时效性[3]。司法信息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的租用,是及时了解事件进展情况和影响判决的最重要因素。而对于公众来说,这也是及时了解案件情况的渠道,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案件,司法公开信息的即时性会对这个社会的现状和社会情绪产生重要的作用。现阶段很多司法机关都因为社会舆论的压力或波动而将信息延迟公布,然而这种做法反而会让公众对信息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所以即时性也是司法公开的公正性的体现,对于事件的解决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借助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的方案

(一)具体方式

司法信息公开,必然会有如何具体操作的问题,也就是具体的形式。在现阶段的事件中,一般情况下除了当事人在场以外,并没有多余的旁听者,所以此时如果要进行信息公开,直接安排当庭旁听即可,不需要时候再将信息公布于网络或媒体之中,更不需要安排事后的新闻发布会等。如果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或是容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的信息公开就成为了关键的因素。除了本身在场的人群以外,则需要召开类似新闻发布会的,将法庭上的全部细节进行公开。而司法公开的基础也要基于司法公正的原则。公开的信息除去法律允许内的信息以外,甚至于一些审判的细节等也需要进行公开。换而言之,就是这项制度需要多部门多项工作进行配合。但是在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下,并没有司法机构能真正将所有的信息都进行公布,原因有两个方面。首先是信息的公布需要将信息进行分类、整合等,这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而这些条件显然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如果信息公布过多,也会导致信息堵塞,对于公众的影响程度会更大。所以司法信息公开需要结合事件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从而将信息进行分类,以不同的途径和方式,选择公开范围。

(二)遵循原则

司法公开尽管是将全部细节进行公开,但是涉及到私人信息或是容易产生安全问题的信息,也需要进行必要的处理方式,例如将信息部分隐藏等。然而这一过程是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司法机关在信息公布与保护之间作出权衡,加大人力的投入,将信息进行优先的分类和整理,而不仅仅只是将信息单纯的公布出去,保证信息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司法公开尽管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途径,但是却不是唯一的一项途径,且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要进行司法公开,作为办案法官也必定会承受更大的压力,不仅有内部工作的压力,更有社会舆论的压力,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办案结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机关尽管将信息公布出去了,但是并没有从真正意义上提升司法水平,没有得到实际的提升。而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司法公开并没有和其它改革措施相配合。而将司法公开单纯地理解为判决信息的公开也是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司法改革的关键问题。因此,司法公开制度要更加深层次地进行改革,并要与其他改革措施相配合,形成有效的管理模式,对于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模式和整体结构都将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司法公开是一种全新的改革模式,在未来的司法机关中必然得到广泛的使用,也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途径。而这项措施是与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分不开的。所以,改革的重点仍然是体制上的创新和管理模式上的变化,使司法公开能够体现其公正性,在公众之间的公信力也会随之提升。

[1]朱江.关于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思考[J].前线,2014,01(31):20-22+26.

[2]王晨光.借助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J].法律适用,2014,03(08):51-56.

[3]洪碧华.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33(41):161-162.

D

A

2095-4379-(2016)36-0222-02

许亚青(1987-),女,汉族,河北赵县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就职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裕华路派出所,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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