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投资法体系的碎片化

2016-02-02 14:17丁亚男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投资法条约争端

丁亚男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论国际投资法体系的碎片化

丁亚男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现代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现象,国际投资法的体系结构越来越碎片化。这种现象不仅使得国际投资法权威和可预见性越来越薄弱,也使得国际关系变得更加不稳定。因此,需要了解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并进一步的寻找解决的办法。

国际投资法;碎片化;措施

一、引言

国际投资法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并且这个体系的形成使得国际投资者面临着严峻的局势,即各式各样的条约内容太多太复杂,各投资者选择法律的分歧也越来越大。由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国际投资合作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争端也变得越来越多。依照传统的理念去看待国际投资法显然已脱离事物发展的轨迹。所以各国急需从新的视角去审视国际投资法的碎片化,而国际投资法碎片化的原因却是极其复杂,解决措施也亟待提出。

二、国际投资法体系碎片化的原因

综合分析来看,国际法各子体系内部也存在大量碎片化的特征,只是在理论与实践中,国际投资法体系的碎片化特征体现的更为明显突出。然后致使国际投资法碎片化的原因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构成国际投资体系的法律渊源存在多样性。东道国对外来国家投资者的管理活动原本属于各国的国内事项,但是,伴随着国际投资法将其纳入国际平台后,就不再仅仅局限在一国内部事务,更多的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的事务。此时国际投资法的法律渊源就不再仅仅来自于国内有关涉外投资的法律规范,更多是由国际双边投资法律规范和国际多边投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从而使得国际投资法从法律渊源的构成上就具有多样性,而多样性的存在是国际投资法碎片化产生的主要原因。

其次,国际投资法的主体之间存在各自的利益冲突。归根结底各国的利益冲突应该是致使国际投资法体系碎片化的根本原因。理论界的学者认为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这两个社会中,对每个国家来说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国际社会要求平等,权利平衡,而国内社会更强调集权,权利制衡。东道国强调对本国利益和企业发展的保护,而投资者的母国则更多的要求投资自由化。以至于两者在利益平衡上达不到统一的规制,他们都强调去维护各自的利益并互不相让。致使两者之间在各自所签订的条约和国内的立法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规定。

最后,国际投资法的主体针对彼此之间冲突的机制存在差异,且无法形成隶属关系。各国由于历史存在的不同,造成国情也千差万别。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每个国家不是独立的个体。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被串联在一起,形成了新的富有独特个性的整体。这个整体的发展却又无法消除个体的差别,以至于在面对不同的问题,各国所采取的解决机制是不同的。因为地理环境、历史文化、人种的区别,使得各国的经济基础是不一样的,进而影响到上层建筑的发展。针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对待,在立法上也是无法避免的。国家在处理相同问题的时候,都处在本国利益的制高点上,一切的行为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因而,针对彼此之间冲突机制的建立是无法达到统一的。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条约冲突的解决原则

由于东道国和投资者母国互相签订的条约和各自国内的投资条约、国际交往中签订的条约各有不同,所以两者使得与国际投资有关的规定也千差万别,为了克服各自立场所带来的问题,应当采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冲突时的解决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具有优先性的原则,即先法优于后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国际法上订立的条约多是以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国家之间平等自主的进行条约的磋商和签订。因此在这样一种状态下订立的条约是真实有效的,应当得到普遍遵守的,即使与国内法冲突的情况下也应该先于遵守,不得肆意违背条约的宗旨。条约冲突的解决原则可以有效的缓解国际投资法碎片化的扩大化,可以使有关国际投资条约的遵守和适用变得更加明确和可预见性。同时,也是对国际投资法渊源的复杂性进行了整治。通过梳理清楚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可以使各国对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历程有更加清新的认知,进而在本国内立法,甚至在参与他国立法合作中,可以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条约。

(二)国家之间的协作

由于国与国之间的立场不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所以国家间的冲突是无法克服的。但是,若是以国家为单位作为磋商谈判的对象,则国际投资法的碎片化就能够得到强有力的遏制。国家之间的协作可以使有关国际投资事项的相关规定得到普遍性的规定。这就需要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的出现,但是企图以一条统一的立法模式来协调各国之家的矛盾问题,是难以达到成效的。在研究各国之间的立法合作中可以发现,通过两个或多个国家主动去探索协调成立统一的立法,逐渐的累计发展,是可以达到以点盖面的效果的。同时这样取得的成效更大,更容易得到各国的支持,进而去自觉的遵守。国家之间的通力协作将会对国际多边投资法律制度框架的建立和完善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使得导致国际投资法碎片化原因的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得到缓解,进而逐步解决国际投资法碎片化的难题。

(三)国际投资争端的法律选择

国际投资法涉及的主体一般都会牵涉到两个国家之间的事务,当投资者的母国和东道国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同时,不仅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更会导致不同法律规则的适用。此时,由于国际投资法的开放性特征,不同国家在面对冲突问题并寻求解决途径的时候,也存在选取可以维护本国最大利益的他国法律。所以,在确定投资争端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在解决国际投争端中可以规定,各国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明确约定使用某国的具体条约中的相关法律规范,为解决冲突问题提供更多的参考途径。比如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了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具体问题,就已成文的形式作出了一些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国际仲裁机构中,被广泛运用,并且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出了实实在在的力量。当各国在面临解决投资争端问题的法律选择上事,对于国际仲裁机构的依赖性还是很大的。在国际仲裁机构所营造的公平、公正、开放的氛围下,通过事先约定选择何国何种法律的解决争端的成效越来越明显。是故对仲裁机制的选择成为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的必争之地,而解决机制的多样性,使得争端的解决步履维艰。因此,在解决国际投资法碎片化问题上,注重解决投资争端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不可或缺的。

四、结论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正表现为碎片化的结构特征,它也是由多个投资条约、专门仲裁机制组成的独立体系。这种碎片化的结构特征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避无可避的。所以各国在越来越密切的经济投资活动中,针对投资争端问题寻求更加公平合理的解决之道仍旧是任重道远的。通过对造成这种碎片化结构原因的分析,并进一步找出解决的措施,对解决国际投资法碎片化结构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有利于促进国家间的投资发展,更有利于稳定国与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也会促进各国共同的繁荣与发展,避免战争的出现。

[1]古祖雪.现代国际法的多样化、碎片化与有序化[J].法学研究,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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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蕴,徐崇利.轮国际投资法体系的碎片化结构与性质[J].现代法学,2015,37(1).

D

A

2095-4379-(2016)36-0198-02

丁亚男(1991-),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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