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怡
上海海关学院,上海 201204
新《海关稽查条例》修改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条例的意义
何家怡
上海海关学院,上海 201204
2016年10月1日,新出台的《海关稽查条例》正式生效,是海关人员稽查的重要依据。对比于旧《海关稽查条例》,新条例增减、修改了不少条文内容,其中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用语有所更改。本文以新条例的十五条规定为例,对其更改意义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其在合法性、权责划分更加明确,并且和海关实际工作紧密相连。
《海关稽查条例》;行政强制措施;条例规范
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通关模式和的转变及经济发展新常态,稽查工作越来越凸显其地位,海关稽查工作的依据之一《海关稽查条例》也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进行更新。本文以新规定的第十五条为例,从中理解、分析新条例如此修改的意义。
2016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统称《稽查条例》)的第十五条明确写道“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①对比于旧版的《稽查条例》的第十五条,新条例把“经海关关长批准”更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规定更加直接及明确。同时,新条例把原条例中的“暂时封存”更改为“查封、扣押”,增加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新版的条例对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都进行了修正、补充,用语更加严谨规范。这使得日后稽查工作的进行更加规范,给予海关稽查工作一定的方便及明确性。
(一)相关内容的更改使得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流程及权力责任更加明确
在原来的条例中,稽查人员在稽查时发现相关情况需要经海关关长批准才能实施封存等行政措施,但是“经海关关长批准”这一说法其实是比较模糊,其语义的涵盖范围比较大,没有明确指示是哪一个级别的关长,没有把这种准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及责任明确落实到具体的领导层级。但是新条例中直接规定了有权力批准实施相关措施的是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这种用语更为具体明确,也更加规范,指明权力的行使者及这种行政行为的负责人。
这种更改使得相关的权力和责任得以明确和落实,也是使得这种批准的权力有所束缚,避免权力的滥用。那么整个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流程就能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避免这种措施随意使用,不容易在程序上出现问题。
(二)相关内容的修改使得新《稽查条例》更加符合上位法,更具合法性
海关属于行使进出口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受到行政法的约束。而为了履行海关的职责,国家赋予了海关在特定情况下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而海关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时候应该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而《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分别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相关内容的修改更加符合海关稽查实际工作
在查阅相关资料和询问相关问题后发现,封存、查封和扣押是存在差别的。封存可以是异地封存也可以是原地封存,更加偏向于将相关材料物质密封保存,强调的是避免相关材料物质外泄、流失,实施的目的应该主要是出于保护相关对象的利益。而查封,意思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等进行检查后贴上封条,不准动用、处理,主要是就地进行。查封强调经过行政机关的检查,有关的物品、文件才能进行查封,更加偏重于财产,偏重于保持原状、不准动用更改的意思。而扣押则是相关行政机关把行政相对人的可作为必要证据的物品、文件及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其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或处分,主要是异地进行,不贴封条。扣押可针对依法予以没收的财产,强调的是必要性的证据,偏重与证明方面的物质材料。
(四)相关内容的修改增加了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对象,扩大稽查资料范围及证据的来源
相对于旧版中的纸质资料,新版条例中增加了查封、扣押的对象“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互联网时代,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电子数据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企业大多情况下多数以电子数据记录、储存自身的经营情况及相关数据②,而海关的实际工作及改革中也逐渐强调电子数据的使用。所以将“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纳入查封、扣押的对象,体现了一种与时俱进的理念,扩大了稽查资料的范围以及稽查证据的来源。电子数据可以增加一些稽查线索来源,透露更多的信息,可以提高海关稽查工作的效率,增加查获几率,避免被稽查人利用电子数据钻空子的情况。
虽然要从这些存储介质中找蛛丝马迹对稽查人员提出新的挑战,但也激励这些稽查人员不断充实自我,提高素质,增强相关技能。
(五)相关内容的修改能更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同时及避免海关在诉讼中败诉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新条例把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例进行完善,从法律程序到实体问题,从用语到实施范围条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海关的工作依据愈加规范,也就约束力越强,越发不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而且行政相对人也能更加清楚相关的程序要求,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海关工作人员来说,并且相关的修改可以方便和规范有关的工作,明确的流程和实施条件能够使海关稽查工作有条理,同时可以有效避免相关的争议。我们也知道有一些海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案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些程序性问题,还有一部分是因为相关工作条例缺乏上位法直接支撑。所以这样修改之后,海关平时工作程序就更加严格,只要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要求,那么当行政相对人对海关稽查采取的行为产生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时候,海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找到合法依据支持自己的行为,避免由于程序问题和相关条例的模糊与不符使海关采取的行为败诉。
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稽查条例》必然需要随着时代不断地更新换代,不断地完善以匹配上位法。每一次修改都是一种进步。
新《稽查条例》的实施无疑是海关稽查方面的一大进步,而其中相关条例对行政强制措施方面内容看似仅仅是部分用语的修改,但是对海关稽查的发展却有着重大的意义。新条例的出台就需要海关稽查人员严格遵守,真正使这一条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相信随着稽查工作的不断进行,新《稽查条例》关于这一方面的修改必然会逐渐凸显其意义,而新《稽查条例》也会不断发挥其指导作用、规范作用,不断地推动稽查工作的发展,推动海关稽查工作走向更广阔的舞台,迈向更高的台阶。
[ 注 释 ]
①<海关稽查条例>,2016.
②大多为使用ERP系统的企业,毛建平<转变海关后续监管实现方式 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3]赵钟根.论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查封扣押[D].西南政法大学,2014.3.
[4]朱昉.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海关稽查执法[EB/OL].中国海关总署官网,2016-7-19.
[5]毛建平.转变海关后续监管实现方式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EB/OL].中国海关总署官网,2016-7-11.
F
A
2095-4379-(2016)36-0193-02
何家怡(1996-),女,汉族,广东人,上海海关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海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