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祥 杨 阳
1.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2.天津市武清区公安局预审支队,天津 301700
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关系的理解
张家祥1杨 阳2
1.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2.天津市武清区公安局预审支队,天津 301700
危险驾驶罪;其他犯罪;理解
2015年8月张某微与罗某华夫妻二人驾车去参加朋友的婚礼,典礼中二人均大量饮酒。婚礼结束后罗某华因过量饮酒头脑昏沉本想打出租车回家,于是二人互相搀扶在饭店门口等出租车,但等了半个小时也没有叫到出租车,当时已是晚上8点多且二人转天还要上班,张某微便劝说罗某华驾车回家,罗某华说:“这几天正查酒驾呢,太危险了。”张某微带着酒意说:“你这么小的胆子还是男人吗?今天你要不开车回家,以后就别和我一起出来。”罗某华无奈之下只好启动车辆拉着张某微回家,张某微坐副驾驶位置。回家的途中张某微一边与罗某华聊天,一边提醒罗某华注意车、开慢点。但经过一十字路口时,罗某华为早点回家抢红灯正好与横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相撞,当场将电动车驾驶人撞死。后罗某华、张某微被带到医院检测酒精含量,分别为285mg/100ml和178mg/100ml,同时交警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罗某华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方无责任。
针对案例一,对于罗某华构成交通肇事罪当无异议,但是对于张某微的行为如何认定产生了三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微的行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虽然其仅唆使罗某华醉酒驾车,但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后果具有过失,所以对危险驾驶的结果要承担,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微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可能与罗某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从而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微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强令、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该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张某微指使罗某华酒后驾车并最终发生了交通事故,所以对其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表明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追逐竞驶的危险驾驶行为既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也可以构成其他犯罪,从而符合刑法上同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其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事实上,刑法分则中各罪之间并不是截然对立、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刑法上错综复杂的竞合关系,此时,应擅于运用竞合原理处理案件。
如果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此时的交通肇事罪为结果加重犯①。此处认定交通肇事罪为结果加重犯符合刑法关于结果加重犯的理论,即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危险驾驶的基本行为,但却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危险驾驶的基本行为与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对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故意,对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具具有过失;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拘役,而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都是抽象危险犯,认定危险驾驶的行为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属于基本犯为抽象的危险犯,而行为导致抽象的危险发展为侵害结果时,该结果可能成为基本犯的加重结果的情形。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而不能以数罪并罚论处。
笔者赞同张某微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观点一和三均为张某微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由。在本案中,罗某华酒后驾车,其酒精含量为285mg/100ml超过80mg/ml,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同时其醉酒驾车的行为过失导致了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又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据法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处罚。起初罗某华知道自己酒意甚浓本不想开车,其是在张某微的强令指使下才酒后开车,因此张某微教唆他人醉酒驾车的故意和行为非常明显,属于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由于交通肇事罪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张某微对罗某华醉酒驾车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致他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已经认识到但轻信能够避免,对加重的结果存在过失,其还需要对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刑事责任,张某微的行为同样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值得说明的是张某微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是因为她与罗某华就交通肇事罪成立共犯,而是因为张某微是罗某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仍然需要对罗某华危险驾驶的基本行为而过失造成的他人死亡的加重后果承担责任,这与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并不矛盾。其次,张某微在明知自己与罗某华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逼迫罗某华酒后驾车,致使发生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罗某华与张某微均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微定罪处罚也是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
[ 注 释 ]
①赵舒敏.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之间的关系厘清.法制与经济,2011(288):167.
D
A
2095-4379-(2016)36-016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