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远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某类网络基金产品的法律定位及风险预防研究
杨立远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计算机相应技术不断地发展,如今无论是人们的生活还是生产,都已经大程度改变,那么对于基金相应产品来说,也可以在网络之中进行,由此网络基金产品(“TPONF”,即英文theproductsofNetworkfund的缩写)出现并不断地发展,但是人们在使用的时候,购买的钱款有可能不能得到相应的收益,甚至全部“消失”,而主要的缘由就是法律之中还没有对应“TPONF”的定位,国家和相应人员需要仔细思考,本文将先叙述“TPONF”的基本情况和法律层面定位等问题,对如何做好预防环节工作进行合理思考,为避免“TPONF”相应风险予以有价值的资料。
网络;基金产品;法律定位;预防
在网络相应技术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人们的生活已经大程度改变,那么对于“支付”这个环节来说,除了可以在网络中买各类货品之外,还可以买基金类相应产品,由此“TPONF”开始出现,人们比较常使用的就是一些理财产品,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很多“不安全”,比如在其中购买的钱款全部“消失”,或者减少,甚至被他人“盗”走,而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法律中还没有“TPONF”相应的法律,国家和相应人员必须仔细思考。
“TPONF”主要是在和原有的基金类产品来说的,主要就是网络之中,进行基金类产品进行买、卖等相应操作,以此来得到对应的收益,这与将钱款储存到银行之中以得到利息有相同的方法,从“TPONF”开始之后,就得到了人们的关注,比如某宝,人们非常愿意使用,但是现在有大部分的人已经不再喜欢“TPONF”,因为这样的方法,不仅得到的收益非常地少,钱款也可能全部“消失”。
“TPONF”出现之后,对于人们来说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但是这个影响,有正方向和负方向的区别,对于正方向影响来说,“TPONF”可以使得买基金的环节变得非常简单,比如比较盛行的某个理财产品,并没有表明“条框”,也就是只要超过一分钱,就可以允许你买它的相应产品,在一段时间之内,可以得到很高的收益,但是“TPONF”也有非常严重的问题:一是“TPONF”在设置的过程中,技术方面还需要继续改进,负责编辑的工作人员有一些在能力方面还不高,容易出现错误记录的情况,比如人们买的环节已经结束,但是软件之中,在余额的位置却没有变化,而且还可能被其他的人员所“盗”,尤其是密码;二是在法律定位方面,我国对于“TPONF”的相应法律,还没有特别完备,只在网络类别的法律之中进行记录,内容非常少,而且在这些法律、文件等之中,只对“TPONF”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在法律之中,只明确了某类网络基金产品的负责人需要对其负责,而对于在软件中“卖”基金各公司、企业等,只明确了他们需要遵循的准则,但是对于需要怎么做没有进行明确,使得有一些公司、企业,在破产时候,不会将人们的钱款还回去,而如果软件记录出现了错误或者是被他人“盗”取,也不会负责,所以从整体上来讲,对于“TPONF”法律层面定位,并没有找到正确方向,必须进行改变,以避免“TPONF”风险[1]。
明确“TPONF”在法律层面定位还存在的问题之后,国家和相应人员,一定要进行思考,找到解决办法以预防“TPONF”的风险,主要应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思考:
(一)完备与“TPONF”相应的法律、规定
从上文中的叙述就可以发现,除了“TPONF”负责一方需要改进工作之外,还需要国家先完备相应的法律、规定,以此明确“TPONF”在法律层面的定位:一方面,国家需要对“TPONF”的真正情况予以研究,把握“TPONF”还存在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现在相应的规定、文件等予以完备,其中必须包括“TPONF”需要遵循的准则,由此为“TPONF”的平稳发展予以正确的方向,然后按照步骤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效力;另一方面,做好上一点内容之后,继续对“TPONF”的法律层面定位进行规定,其中要包括对“TPONF”之中各个软件中的个类别产品进行分别规定,包括制作一方需要尊重的准则、合作一方需要遵循的义务以及对“盗”取他人钱款等的惩处等,并且对于人们经常使用的,可以“指名”进行规定并予以定位,其中要严格规定这类别软件各类“TPONF”,不可以随便更改等[2]。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对于“TPONF”相应的法律或者是定位来说,需要及时地改变,因为“TPONF”在发展的时候,必然会有新的情况。
(二)银行需要制定对于“TPONF”的规定除了国家需要完备“TPONF”相应的法律之外,与之相应的银行也要注意这个问题,制定“TPONF”相应的规定:各个银行的负责人,需要明确国家相应的法律和对“TPONF”定位,然后在自身的规定中,加入“TPONF”的内容,比如对于余额宝来讲,各个银行需要明确其中基金的类别、价格等等,因为人们如果购买了其中的基金,卖基金一方也会将钱款储存在银行之中,所以银行必须对此予以严格规定,以批准这些公司、企业等可以在软件之中卖基金[3]。而且有一些银行,也会在某类网络基金产品之中卖相应的基金,这就需要国家在法律之中,必须明确需要具有的资格。
(三)对“TPONF”予以管理
做好上面两点内容的时候,还要对“TPONF”予以管理。国家要对各个银行予以管理,一是检查银行是否已经对“TPONF”相应的规定予以完备,并且考量规定中的内容是否全面,二是对于银行的“TPONF”服务来说,因为开展“TPONF”的银行不是国家类别的银行,所以可能会出现一些风险,所以国家要全面把握[4]。不仅如此,“TPONF”负责的公司、企业等,也要先对自己的规定予以完备,然后对所有的工作人员予以管理,尤其是负责编码的人员,而且要不断学习,以使得自己的工作良好完成。
总之,对于“TPONF”等理财类别的产品来讲,做好法律层面的定位工作,具有重要的正面作用,国家和相应人员一定要仔细思考。除了文中提到的内容外,国家必须对“TPONF”的真正情况进行检查,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对“TPONF”可以平稳发展予以推进。
[1]杨翾,彭迪云,谢菲.基于TAM/TPB的感知风险认知对用户信任及其行为的影响研究——以支付增值产品余额宝为例[J].管理评论,2016,06:229-240.
[2]张富强,刘桉呐.互联网基金创新的监管与规制研究——以余额宝为视角[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5,01:109-115.
[3]汤佳女.互联网基金产品冲击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以余额宝为例[J].法制博览,2015,10:21-22.
[4]孙帅.类余额宝产品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为视角[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35-38+42.
F
A
2095-4379-(2016)36-0101-02
杨立远(1986-),女,汉族,山东郓城人,中级商务师,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