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杜国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新时期下“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辨析*
田杜国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随着我国各项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众多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开始对“两少一宽”提出了诟病,并形成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是赋予给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一种特权,它是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违背的,这样的刑事政策并不能在社会的稳定发展、人权的保障、公正的实现等方面发挥积极功效,据此主张废除“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在当下的确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从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在当下依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不能因为客观的实际环境的发生了变化,就全面地否定它的存在和功效,我们应该在新的形势下对“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进行新的解读和改良。
刑事政策;两少一宽;辩证统一;宽严相济
自从“刑事政策”被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1803年在《刑事政策学》一书中提出以来,肩负着犯罪的防控、人权的保障、社会的发展以及公正的实现的历史使命的刑事政策在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从我国对刑事政策的制定和运用的历史来看,这种重视的程度从未有所减弱。面对我国不同的发展阶段,我党和国家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在这其中,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犯罪而言,“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的出台显得尤为突出。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严打”形势下,为了统一和协调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工作,中共中央根据当时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以文件的形式提出了“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是我党和国家一贯执行民族政策和法律政策活动的具体体现,是基于以往经验的总结。在过去的30多年里,“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在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控制预防犯罪、保障少数民族人权等多方面的确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各项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众多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开始对“两少一宽”提出了诟病,并形成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是赋予给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一种特权,它是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违背的,这样的刑事政策并不能在社会的稳定发展、人权的保障、公正的实现等方面发挥积极功效,据此主张废除“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在当下的确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从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在当下依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不能因为客观的实际环境的发生了变化,就全面地否定它的存在和功效,我们应该在新的形势下对“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进行新的解读和改良。对此,在当下新的形势下,笔者就“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含义和使用的基本观点和原则进行分析和讨论。
最早有关“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含义体现在1984年中共中央第5、6号文件中,“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从宽”。这便是后来所谓的“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含义。而对于这一含义,众多学者产生了不同的认识。
关于“两少”的认知上,马克昌教授认为:“坚持‘少捕、少杀’是贯彻‘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重点,是指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控制适用有期徒刑和死刑立即执行,不是说不适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认为‘少捕’是对轻罪从宽处理的重点,‘少杀’是对重罪从宽处理的重点。认为‘少捕少杀’政策是纯粹的量刑从宽政策,不是定罪从宽的政策”。①吴大华教授认为:“两少一宽”中的少捕少杀是指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相对于汉族犯罪分子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对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比较汉族犯罪分子还要少捕一些、少杀一些,能不捕的坚决不捕,对那些一般情况下罪该捕判的,考虑到少数民族特点和风俗习惯,也尽可能不捕不判;可不杀的坚决不杀。“少捕少杀”政策既包括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量刑上的从宽,还包括定罪上的从宽。②对于这两种相反的观点,可以说各有利弊。对此,笔者认为,所谓的“少捕”是指在刑事侦查阶段,面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刑事案件,尽可能多地运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而少用逮捕。可捕可不捕时坚决不能捕。“少捕”既可以是指刑事司法层面上的,也可以是刑事立法层面上的。它不仅是定罪方面的从宽,而且还是刑事程序方面的从宽。所谓的“少杀”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对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比较汉族犯罪分子还要少杀一些,对那些一般情况下罪该判死罪的,考虑到少数民族特点和风俗习惯,也尽可能不判死罪,也即可不杀的坚决不杀。③“少杀”包括量刑方面的判死罪立即执行的减少、定罪方面的判死罪的减少,以及刑事立法上规定死刑的减少。
关于“一宽”的认知上,马克昌教授认为:“处理上一般从宽”范围较广,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的从宽,定罪上的从宽,量刑上的从宽和刑罚执行上从宽。“一般从宽”是指通常从宽,不是一律从宽。④吴大华教授认为:“处理上一般从宽”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相对从宽,不是绝对从宽。所谓相对从宽,是指与犯罪的性质、程度和认罪态度最相类似的汉族中的犯罪分子相对而言的从宽,而不是不问罪恶程度,不加比较地绝对比汉族中的犯罪分子从宽。三是不是一切从宽而是一般从宽,对于符合法定条件同样应当逮捕,对于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也应施以死刑。⑤对于这两种主要的观点,笔者认为,所谓的“一宽”,是指针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来说,在刑事司法层面上要一般从宽,而不是刑事立法上的从宽。此外,处理上一般从宽既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的从宽、定罪方面的从宽,同时也包括量刑上的从宽和刑罚执行方面的从宽。
可见,在“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中,“两少”与“一宽”所侧重的方面有所不同,前者既可以是刑事立法方面的“少”,同时又可以是刑事司法方面的“少”,而后者只能是刑事司法方面的“宽”,不包括刑事立法方面的“宽”。之所以这样去理解“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原因就在于,“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存在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变化,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该种理解才不会同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违背,也不会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在当下的社会中寻找到存在的合理的客观依据,并使它继续发挥应有的功效。
从我国现实的客观情况来看,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无论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要比中东部地区落后,这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我国西部地区,民族成分比较复杂的环境下,除了国家制定法之外,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往往会以习惯法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规范依据。在这种情形下,面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案件时,我们必须要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从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国家稳定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在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还要兼顾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为此,在使用“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要认清适用法律与适用政策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在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众刑事案件时,我们必须要做到依法裁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种平等只是刑法适用方面的平等,而不是立法层面上的平等。所以,在少数民族公民适用刑法时我们要根据该地区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有的属性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制定出特殊的规定,这样做就是在防止不顾差异而导致一刀切所带来的新的不平等。这一点在我国刑法中就有所体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刑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这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民族差异在适用刑法时所做出的变通规定。只有这样,才真正地做到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两少一宽”民族政策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才存在当下的法治社会中。“少捕少杀”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种相对性是就少数民族同胞同汉族人们而言的,正是基于少数民族地区多方面特殊因素,这种相对性的“两少”当然并不违法基本法的规定。“一宽”是相对从宽,是从定罪量刑方面的从宽,而不是从定性的角度来说的,那中不管个体的特殊性,而对所有人进行一刀切的刑罚处罚恰恰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一种误读。可见,“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是在依法的前提下相对汉族大众而对少数民族同胞所作出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作出的带有相对性的特殊规定,法律的适用和政策的适用在此并不矛盾,相反,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其次,进一步明确“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所适用的对象范围。“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针对的是少数民族同胞,那么,是不是就只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同胞,而不包括非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同胞呢?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同胞来说,当然适用“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了,这是毫无疑问的,而对于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同胞来说,我们应该比照“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依法适当从宽。原因在于,尽管散居在汉族同胞集聚的少数民族同胞与聚集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同胞不同,但是,毕竟少数民族同胞的生活方式和认知同汉族同胞有根本上的区别,如果将这部分人同汉族同胞等同对待,那么新的不平等状况便会产生。此外,在认定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方面,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用平常的价值评判标准来认定少数民族同胞的行为。毕竟汉族同胞同少数同胞之间就相同的一种情形认识是有所不同的。我们不能完全站在汉族人的生活方式来认定少数民族同胞的行为,如果部分轻重,枉顾一味地追求相同,那么势必会造成更严重的不公平。
最后,明确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从宽处理少数民族公民犯罪案件的标准和前提。我们必须要明确的一点是,在适用“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时,其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依旧是以法律为准绳。少捕少杀和一般从宽不是不捕不杀一律从宽,更不能出现宽大无边,生死特权的现象,其前提仍旧是依法裁判。言外之意,就是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进行处理时,必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有差别的处理,这种差别性的处理要充分体现出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精髓,不得脱离现有的法律而搞法外从宽。此外,在对基本案件事实的性质和情节进行考虑时,要充分地将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相关因素考虑进来。只有综合了这些因素,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后,才能在不违反刑法基本原则和宪法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实现“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积极功效。对于那么触犯国家刑法,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民族团结、民族自治、民族发展、民族利益的严重犯罪,我们依旧是依法严厉惩治,切不可一刀切。
通过以上对“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分析和讨论,我们很清楚地认识到,尽管该刑事政策一开始产生的社会背景发生了变化,但是,该刑事政策在当下的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下依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那种一刀切式的废除论观点并没有对该刑事政策进行正确的分析。在新的时期下,为了各民族的团结繁荣和发展、祖国的统一和昌盛,“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依旧不可废除,其所具有的积极功效对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 注 释 ]
①马克昌.中国刑事政策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427.
②吴大华.中外少数民族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A].谢望原,张小虎主编.中国刑事政策报告(第一辑)[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453.
③吴大华.中外少数民族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A].谢望原,张小虎主编.中国刑事政策报告(第一辑)[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453.
④马克昌.中国刑事政策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428.
⑤吴大华.论西部开发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理念、政策与制度[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
*西北民族大学2016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刑事犯罪特征及应对措施的实证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3192016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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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6)36-0026-03
田杜国(1980-),男,汉族,黑龙江七台河人,硕士,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法理学、法律逻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