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浪,赖 风
信息风险与“信息人”的伦理责任
张学浪,赖 风
信息风险,是信息由外部扩展并渗入人们的生活领域,因人们的非科学处理方式而引发的“客观风险”,通常被称之为一种“必然存在”。信息风险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消解的逻辑起点是“信息人”,即是具有一定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且形成基本信息素质的抽象存在。从责任到伦理责任,是“信息人”道德层面的提升,它不仅对消解信息风险有着重要的道德价值,而且还是“信息人”消解信息风险的道德诉求。
信息;信息风险;“信息人”;伦理责任
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社会涌现出大量的新技术,并引发了一系列的变革,于是迎来了社会新阶段——信息社会。信息社会,俗称信息化社会,是社会发展形式脱离工业化后,以信息技术为主体,并起主要作用的社会。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是社会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定产物,对未来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双面的,其消极影响即是可能产生复杂且多元式的风险,简称“信息风险”。客观上,信息风险与信息社会相伴而生,是信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存在,并可能波及和影响到社会的科技、经济、职业、空间、文化等诸多方面,由此形成相应的风险。所以,正视信息风险的客观存在,认识信息社会、信息社会及其多元化的存在,是当前各界亟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1.信息社会: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社会发展“新阶段”
从信息论的角度,现代汉语字典将“信息”定义为,“指用符号传送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接收符号者预先不知道的”,其报道内容既指技术处理的对象,包括消息和音讯,也指社会传播的内容,而自然人正是通过所接收的报道和传播内容来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既然将信息视作一种技术处理对象,那么技术则在其中扮演了一个关键角色,而技术的出现也进一步印证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是社会文明的一种体现。“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1](P142),其“手推磨”和“蒸汽磨”即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技术的一种化身,若按这种“技术”为标准来划分社会形态,人类社会已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这样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可见,信息社会,“是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等相对而言的一种技术社会形态,在工业化社会之后,以信息科技的发展和应用为核心的高科技社会,是信息、知识起主导作用的知识经济社会。”[2]换言之,相对于农业和工业社会,信息社会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信息科技之上的现代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新阶段”。客观上,社会发展“新阶段”的核心特质即是信息技术元素引发的“可能性”,一方面推动社会在科技、经济、职业、空间、文化等方面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则可能导致社会冲突和社会危机的产生。对于上述“可能性”,我们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而当信息技术成为其充分条件,且形成一种常态时,即产生了“信息风险”。
2.信息风险:新技术推动社会变革所引发的社会风险
在信息社会中,主体通过众多的信息活动,给社会带来了经济价值上的递增,即信息社会中财富的增长,信息技术对其贡献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大。我们可以做出大胆预测,未来信息活动将逐步取代生存农业和工厂制造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同时,在科技和经济的变革中,人的职业劳动形式也在渐渐改变,即非体力劳动的形式越来越普遍,信息进一步促使着职业的分化,并融入到职业中,促进人们不断地实践以收录更多的信息。当然,信息起着一种媒介的作用,通过无数种信息的交流,实现了不同地域间的链接和融合。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服务覆盖面愈发宽广,人们可以短时间内实现多领域或不同空间范围内的对接,给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方便。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以信息媒介化的普及和渗透,人们的文化活动和思想交流也逐渐融入其中,并打上了信息的烙印。人们将自己的生活符号化,并随意地交换和接收有关个人自身和外界的信息。[3](P11-25)
世界上任何事物本身都有双面性,信息及信息社会也不例外,其为人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不利的一面。其中,信息作为科学技术的一种产物,负面影响主要是会产生程度不一、种类繁复的风险,这种风险随着信息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即信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存在,并可能波及和影响到社会的任何一个方面。所以,信息风险是与信息社会相伴而生,并以显性或隐性的方式而普遍存在,任何人和物都难以完全逃离它的影响。只不过,信息风险对外界的影响程度,通常由人类依靠自己的社会认知和主观判断来决定,虽然人类无法避免这类风险的侵袭,但可以做出一定的规避。从必然存在角度看,信息风险是一种“客观风险”,是信息社会中的信息由外部扩展并渗入人们的生活领域,因人们的非科学处理方式而引发的一种风险,这里我们可以将之称为“人造风险”。信息社会的核心所在是信息,而信息又是科技的一种高度发展形式,它充斥着我们的整个社会,无论是物质领域的“硬”环境,还是精神领域的“软”环境,人们都将面临着因信息进步而引发的科技、经济、职业、空间、文化等方面的社会风险。
3.多元并存:科技、经济、职业、空间、文化等风险共同构成了形式繁复的信息风险
“科技”本为一中性词,只是其在运用过程中会产生两面性,尤其是人类自身诸多不当使用行为,而引发对社会和自身的一种危害。换言之,科技“已造成新的不确定性”,并加大了科技使用的不确定性,于是产生了“没有人预测得到的结果出现”。信息是科技的种类之一,行为主体可以正确运用信息科技,为社会创造财富,并造福人类,相反则可能产生消极后果,甚至社会灾难,即“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4](P29)。鉴于此,正是信息科技运用上的不确定性,从而产生了科技风险,即“由科技运用方面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对主体的损害性”[5]。既然信息科技及其运用是一种客观存在,那么科技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当信息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人类认知发展水平的相对滞后,科技风险更加不可避免,不过这种必然存在可以通过人类的其他行为来进行预防和消解,直至其危害性降为最低。
现代经济发展的活动,已广泛融入了信息元素,这往往更加蕴含着问题和挑战,这些挑战具有种种意义上的不确定性,并在特定的领域和阶段内引发经济增长或损失的变化。在现代社会中,对于许多因信息元素而导致经济活动所引发的不确定性的经济损失变化,我们将其视为信息式“经济风险”,即主要是由于信息元素,对经济发展进程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进而引发了不确定的损失。[6]客观上,经济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的动力,其在信息社会中加快改善我们物质生活的同时,也不停地丰富着我们的精神生活,所以经济作为信息社会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并与我们整个社会的信息化进程息息相关。当然,我们一方面可以享用信息对经济发展的推动所带来的“福利”,而另一方面也必须主动承担起其所引发的“风险”,这种“风险”尽管存在着种种不确定性,但绝不会自动消失,它是一种必然存在,所以我们也将面临着信息社会中的经济风险。
在信息社会中,个体的职业将打上信息烙印,其风险形式与信息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客观上,职业风险是商品经济环境中的必然产物,而现代商品经济的运行模式是则处于信息环境中,加之商品经济本身特有的风险性,从而造就了个体职业的信息式风险。所以,信息社会中的职业风险是一种必然存在,将伴随着每一个拥有信息技术或身处信息环境中职业人的终身。
人自存世之日起,即生存在一定的社会空间中,且不断地经历着空间环境的变换和发展。当信息社会来临时,人类不得不面临或承担因信息元素导致社会空间环境变换而引发的一些风险,如,信息污染、中断、失真等,其中某些风险是人类无法及时预知的,但又是必须承担的。事实上,面对愈发难以预测的信息化空间风险,人类已认清这是一种既定实施,一种无法回避的必然存在,并做好相应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另外,信息发展加快了文化的传播,人们可以在不同的环境中进行着不同文化的交流、竞争、融合,但其中也会出现某些危机现象,尤其是多元文化在信息化传播过程中的冲突将对整个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使社会文化的传播失去活力,以致于危及整个文化环境的发展。客观上,文化风险在信息社会中更加难以解决,加上信息传播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文化风险的现实性和客观性将愈发受到社会的关注。
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脱离其“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的属性后,人即拥有社会性,进而存在于多种社会关系中,成为一切社会关系的综合产物。鉴于此,人是社会的产物,是一切生产关系相互作用中的总和,作为社会的人,同时也必然是“信息人”。
1.信息性:“自然人”演变为“信息人”的助推器
从人的生物属性角度看,人本身即是一个完整和高效的信息系统,包括“感觉器官—信息接收系统;神经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大脑—信息处理系统,以及效应器官—信息作用系统”[7]。可见,人是一种信息处理器,信息是人生物性的本质,人的独特之处在于拥有处理信息的能力。通过这种能力,人的某些生理器官与信息之间发生着生理性的交换作用,但这里的信息仅仅具有物的属性。当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社会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依存于具体的信息交流,且人要生存与发展,就必须实现自身的信息化,于是人的社会性被赋予更高形式的社会属性——信息性。尤其是信息化达到一定程度时,社会即已开始在多领域形成以信息为媒介的关系网,而人与人之间也可以通过信息为纽带来建立宽泛且密切的交往。同时,人是社会的人,其生活于信息社会中,只有遵循信息式的规范和行为模式,且符合信息发展对人基本素质的要求,才能获取社会身份的认同。鉴于此,在信息化的社会网络和人际交往中,人将摆脱对物质的依赖转而产生信息依赖,并逐步成为一种“追求充分信息”的社会存在物,即人变成了“信息人”。换言之,人在信息社会运行中占据主导地位,且其存在与发展即是一个人与人、人与环境之间不断交流信息的过程,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普及,人在信息化的同时,自身的信息素质也在不断增强。当人可以持续生成信息、传递信息、消费信息、监管信息,即可以表现出一定的带有共性的信息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此时理论上的“信息人”业已成型。事实上,信息社会中人的存在与信息及环境密切相关,其中人的思维依赖信息,在同信息的持续碰撞下,人不断地学会以信息的方式进行思考,而人一旦脱离信息和环境,其思维方式也将退化,即丧失了信息社会中人所具有的社会性。同时,人具有了信息思维后,将习惯地、充分地吸收信息、内化信息,并从中实现对自身存在和发展的价值,这样人自然即成为了社会意义上的“信息人”。
2.信息素质:“信息人”消解信息风险的关键因素
相对于自然人,“信息人”是一种抽象存在,其与信息的关联是永恒和发展的,而信息社会中的“电脑人”、“物联网人”、“电子人”等仅仅是“信息人”的形象表征,其源于人对信息的认知、情感、意志、信念等一切观念与行为之间的抽象。这种抽象存在于特定的信息环境中,不仅是一种信息符号,更重要的是须具备一定的信息素质,即“具有一定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8](P88),才能抵御信息风险的冲击。第一是信息意识:即外在传播的信息及人参与的信息活动在人头脑中的能动反映,通常表现为“人对自然界和社会的各种现象、行为、理论观点等,从信息角度的理解,感受和评价”。尤其是个体对信息敏锐的感受、判断、洞察等意识,是其成为“信息人”的前提。第二,信息能力:该素质是信息意识的一种延伸,指理解、获取、利用信息的能力及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只有具备这一能力的个体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信息人”[9]。按照“信息人”的素质,我们将其功能分为:信息生成、信息传递、信息消费、信息监管,这四种功能共同构成了“信息人”的内在循环系统,其每一种功能都可能产生信息风险或影响风险的消解。如上所述,“信息人”,即是具有一定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且形成基本信息素质的人,其通过自身功能效用的发挥,使信息风险的消解成为现实。换言之,“信息人”本身才是信息风险消解的关键因素。
3.信息自觉:“信息人”决定信息风险的存在及其程度
信息风险,是由于信息循环的不安全性,使个体未来面临难以预测损失的一种风险,从“风险源”层面分析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本体论层面的客观信息风险,如科技风险、空间风险等;另一种是认识论层面的主观信息风险,即,客观信息风险在个体头脑中的反映,如文化风险。客观上,前一种风险是具体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而后一种风险则是随着人的信息素质逐渐提高才将显现出来的,此时“信息人”即由“自发”转变成“自觉”[10]。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信息人”,自身都是一种信息处理系统,同时传递、消费信息和监管由此产生的风险,两者的差异性是由“信息人”的信息素质高低而造成的。通常情况,我们可将信息风险视为一个过程,包括生成、传递、消费、监管等阶段,而每一阶段“信息人”在其中都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如上所述,信息风险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如“信息人”的信息素质较强,潜意识中形成信息自觉,对其讲自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风险,反之即成为现实的风险,其风险程度与个体的信息自觉呈正比例关系。所以,“信息人”拥有信息自觉后,即成为了信息风险消解决定性起点,他首先可以决定信息风险的有无,其次才是风险的程度。
4.信息功能:“消息人”消解信息风险的重要媒介
同时,在信息的传递和消费过程中,将会衍生出一些新的风险,这是由于信息本身的“变异”,即脱离了信息的“原貌”而形成新风险。“信息人”全程参与其中,但是受限于自身信息素质的强弱,影响了信息风险的传递和消费。假设“信息人”拥有较强的信息素质,则会主动意识到信息传递和消费中的风险,并作出相应的规避和消解回应。其实,信息本身隐含一系列功能,如暗示、监管等功能,这种特质是链接信息与“信息人”的重要媒介,尤其是信息传递和消费更将激发“信息人”的思维,对信息进行遴选、甄别、组合,进而对信息风险形成防范意识,即信息风险消解的第一道程序。此外,信息监管中也包含着信息风险消解的环节,且从狭义视角甚至将其视为同一过程。信息监管,是对信息生成、传递、消费这三个阶段的监管,特别是有助于解决信息层次低下、减少信息传递偏差和消费无序性等风险内容,这也是消解信息风险的重要环节。当然,信息监管工作离不开人,“信息人”内在素养和业务水平将是消解信息风险的保障性起点。所以,提升信息监管的实效,关键在于建立起一套能够对“信息人”的素质进行考评的制度,使其在信息风险消解的过程中得到检验。
《现代汉语词典》认为责任有两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11](P1574),在此“责”与“任”被组合成一个复合词,且与特定的社会角色相关联。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讲,社会角色是指与个体或群体的具体社会地位相统一的完整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它与责任紧密联系。即是讲,社会角色是责任的基础,“责任依赖于角色,而不是依赖于完成任务的人”[12](P22),行为主体在社会中扮演何种角色,即必须以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前提,且两者之间呈正比例关系。当然,社会角色既可以指单个的行为主体,也可以是具有共同社会信仰和价值目标的行为群体,而“信息人”是一种“类”的社会存在,其具备社会群体的共性,所以“信息人”也是一种社会角色。作为社会角色,“信息人”即应履行各种各样的责任,包括社会责任、能力责任、伦理责任、行为责任等等,其中伦理责任是“信息人”在道德领域中将责任用来解释善的产物。鉴于此,“信息人”责任的性质已由传统的人与物关系上升至完全社会意义上人与人关系的层面,要求主体基于自身的社会角色,履行道德层面的责任。客观上,伦理责任之所以称为伦理责任,其不同于责任的简单描述,不只是责任行为的功利追求,也不是内在责任感的冲动,它源于主体对自身责任的道德认知,是主体内心道德自律与他律的一种特殊结合。进而言之,从责任到伦理责任,不仅是“信息人”形成道德认知、培育道德情感、磨练道德意志并外化道德行为的过程,而且还是其道德层面的提升,它对消解社会风险,特别是信息风险有着重要的道德价值。反言之,伦理责任,即是“信息人”消解信息风险的一种道德诉求。
第一,道德认知——信息风险消解的道德基础。“信息人”伦理责任对信息风险的消解,体现在传统道德改变现代技术问题的视域,尤其是信息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信息人”在吸纳海量信息的同时,也须具备积极的道德认知,为其消解信息风险奠定坚实的道德基础。道德认知是主体伦理责任的维度之一,“是对现实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知识的获得、道德概念的形成和道德思维能力的发展等”[13]。从认知主体角度分析,道德认知主体通常以“自觉形态”而存在,具有认知内容的性质,且与认知内容形成主客体的辩证关系。鉴于此,“信息人”作为认知主体,在道德认知过程中,形成一种自觉的形态,当其具有信息性时,与信息风险之间即形成辩证关系。进而言之,“信息人”道德认知水平的高低,往往决定信息风险存在与否及强弱,即假设“信息人”道德认知水平高,其面对的信息风险就不存在或相对较弱,反之亦然。同时,道德认知由于本身包涵着一定的评价功能,所以能够评判信息风险的性质和程度,并规定着风险与“信息人”之间的关系。当道德认知对信息风险的评价结果是“良性的”,是在“信息人”可控范围之内,且不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那么“信息人”与信息风险之间则是一种和谐共处的关系,或在某种程度上还会激发“信息人”善的动力。反之,若信息风险是“恶性的”,则有助于提升“信息人”善的能力,以寻求善的行为来消解风险。换言之,道德认知关联着“信息人”的道德体验,这种体验强弱是其对信息风险全面认知的结果,并成为他们消解信息风险的道德基础。
第二,道德情感——信息风险消解的道德动力。人,作为其存在的重要属性是社会性,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性情感,并以此对自身的社会实践产生重要影响。道德情感是人社会性情感的维度之一,是根据一定道德需要和原则来认知现实社会时而形成的高级情绪体验,其“蕴含了道德理性的内控,因而其实质是个人情感机制与社会道德要求的结合,是人类理性与非理性因素的完美统一”[14]。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主体的道德情感往往发挥着重要功效,它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15](P211),这种力量对认识社会、消解社会风险显得尤为重要。面对种类繁复的信息风险及其不确定性因素,“信息人”的道德情感本身蕴含着一种道德理性的内控,这种内控不仅可以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而且更可以内化为其前进的道德动力,并为他们消解信息风险提供持续性的道德支持。客观上,信息风险具有一定破坏性,进而可能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而“信息人”作为信息社会中的特定存在,理应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这是一种自觉承担风险责任的道德品性。换言之,“信息人”道德情感的动力机制与信息风险的破坏性紧密相连,破坏性激发了主体的社会责任感,而责任感又有助于激发主体的道德动力,使主动承担起消解风险的责任。同时,“信息人”基于对信息风险的道德认知,自觉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道德自愿,当主体感受到或碰到信息风险时,即会肯定和强化自身的道德情感,并以此激励自己与其进行道德层面的抗争,进而消解信息风险及其后果。
第三,道德意志——信息风险消解的道德保障。意志,是指主体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产生的心理状态,通常外化于具体的言语和行动,而进入道德层面后,意志即被赋予一定的道德意义,指主体根据道德认知来调节和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进而实现预期道德目的的一种心理状态,即道德意志。在“信息人”的行为活动中,其道德意志作用显著,不仅可以确保自己消解信息风险的方向与客观现实相一致,而且还可以选择自身所需的道德感,形成强劲的道德动力,为具体的消解行动提供道德保障。具体讲:首先,道德意志能够为“信息人”主动确定消解信息风险的目的,并根据这一目的来克服风险消解的障碍,进而支配自己的行动。事实上,信息风险消解活动是一项相对复杂的过程,不仅需要“信息人”综合思考客观目标和主观意愿,而且还要其道德意志的参与,这样才能保障“信息人”统一道德目标方向能力的实施。其次,“信息人”对于消解信息风险存有多种动机,且复杂多变,这极易引发他们的心理冲突,使其止于正常的消解行为。所以,“信息人”须依靠道德意志,并根据自身对信息风险的道德认知来优化动机,确定具体的道德目的,才能为道德活动指明方向,进而保障其道德行为的正常实施。最后,在消解信息风险的过程中,“信息人”往往会产生各种性质的情感反应,而选择具有道德意义的情感,并通过道德意志来识别和评价这些情感,来优化自己的心理环境,以保障其消解信息风险的情绪状态。换言之,“信息人”通过发挥自身道德意志中的自制力,积极调节其中阻碍风险消解的某些消极情感,以规避和降低其对风险消解造成的不良影响。[16]
第四,道德行为——信息风险消解的道德实践。从发展角度看,伦理责任是一个过程,包括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其中道德行为不仅仅是主体前三者的外化形式,而且还是其满足道德需要和实现道德动机的途径、手段,可见,道德行为是主体伦理责任的实践。道德行为,是指主体“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出来的,对他人或社会具有一定道德意义的实际行动”[17](P1881),这种行为的实施可以为主体带来心理上的满足和愉悦。在信息社会中,“信息人”的基本职业道德即是吸收、宣传和推广信息,发挥信息的积极作用,同时主动消解信息的负面功效及其产生的种种风险。为此,“信息人”首先可能考虑到个人利益,而产生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功利性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被动式的行为,对于消解信息风险来讲仅仅处于“治标”阶段,一旦风险对“信息人”的影响消失,或超出其能力范围,他们往往会放弃消解行为。但是,在社会道德框架内,个人利益即降为第二位,取而代之的是道德行为,此时“信息人”的道德情感被唤醒、道德意志被激发,所以他们主动将消解信息风险视为自己的一种道德义务,进而形成自主式的道德行为,这自然就进入到“治本”层面。客观上,“信息人”以道德实践的方式,来消解信息风险,即可站在道德的起点,成功建构一个完整的行为反应模式。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动机还是效果角度,“信息人”消解信息风险必须从道德层面进行实践,而这反过来也可以验证道德行为是信息风险消解的道德实践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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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浪,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研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员;赖 风,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物联网产业发展与社会形态变革研究”(2010JDXM03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农村留守儿童道德情感的发展及促进研究”(15YJC71007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4批面上一等资助“农村留守儿童道德情感生成与培育研究”(2013M540331);江苏省高校哲学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农村留守儿童道德情感培育的实践模式研究”(2014SJD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