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增强技术应用的伦理原则

2016-02-02 14:05江璇
伦理学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伦理原则道德

江璇

人类增强技术应用的伦理原则

江璇

人类对于由科学技术所引起的社会影响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后果不仅负有道义上的责任也应该负有实践上的责任。为了能够有道德地生活与行动,亟需推进增强技术实践应用的伦理研究与探讨。因而为了能够更加具体且有效地指导社会实践活动,就需要把抽象的、一般性的、普遍性的原则进行具体化,从而能够较好地应用到社会生活中真正起到指导与规范的作用。对于人类增强技术的应用,本文将要涉及到允许原则、宽容原则以及最优化与风险预防原则三个应用原则。

人体增强技术;允许原则;宽容原则;最优化与风险预防原则

高新技术的发展不仅仅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很多意想不到的挑战与困惑,也给人类对于伦理规范与原则的深入探究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与现实的应用背景信息。在多元化的后现代社会环境中,无论是面对由高新技术所带来的“新”的伦理难题还是面对总是难以圆满解决的一些“旧”的伦理难题,传统的伦理规范与原则都已经不再是最好的选择了,需要寻求能够更好地适应当下多元化的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能够更加有效地解决伦理难题的伦理规范与原则。对于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丘卓斯所提出的生命伦理学“四原则说”,虽然对于解决具有共同道德前提和道德预设的道德共同体内的道德朋友之间的伦理难题具有非常有效的指导作用,但是对于解决那些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和隶属于不同的道德共同体的道德异乡人之间的道德争端问题就显得无能为力了,因而需要寻找一种更加有效的伦理规范与准则,不仅能够有助于解决道德共同体内的伦理难题,还能有效解决不同道德共同体之间的伦理难题。

伦理学需要面对实际的生活,需要有效地解决社会中所面临的伦理难题,需要化解伦理冲突进而走出伦理困境。因而为了能够更加具体且有效地指导社会实践活动,就需要把抽象的、一般性的、普遍性的原则进行具体化,从而能够较好地应用到社会生活中真正起到指导与规范的作用。对于人类增强技术的应用,本文将会涉及到允许原则、宽容原则以及最优化与风险预防原则三个应用原则。

一、允许原则

允许原则是一种打破了传统伦理原则的局限从而适用于解决拥有不同道德观的道德主体之间的道德争议的伦理原则,是在承认多元道德学说并存的前提下对伦理难题与争议进行合理指导与规范的程序性原则。在允许原则的指导下,人们可以一方面遵从自己的道德观念、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去自由生活,也可以去影响和劝说别人,或者以宽容的态度去对待自己所不认可的道德观念与道德行动,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用强制的手段去控制与镇压,需要和平地协商与同意。[1]

1.允许原则的提出背景

(1)多元化的道德语境

当今的社会是多元化的,是包含着各种各样的道德情感和道德信仰的共同体,曾经一度由单一元素所构造的社会发生了质的改变,这种客观的现实使得曾经一度占统治地位的、具有绝对权威性的道德与价值观念不再具有适应性。在现如今各种高新技术日益加速发展的时代,传统的一些伦理规范对于新兴技术应用的伦理指导与规范已经力不从心,如今社会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伦理学范畴的预期,传统的伦理模式也不再能够充分合理地解释与解决这些矛盾与冲突,因而伦理规范与原则也应该与时俱进。由于在多元化的后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所谓的适当的道德观念与道德行为不再共享同一种内容丰富的理解,也就是说不再是具有唯一的客观判断标准或者绝对的权威来进行衡量。在面对道德多样性的社会情境下,公共的俗世的道德权威的根基必须进行重新的思考与探究。因而在此背景之下,恩格尔哈特教授提出了一条程序性原则——允许原则,即是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使得道德朋友、道德异乡人以及道德相识人能够通过有限度的允许与宽容从而共享部分道德共识,进而有利于缓解道德冲突,走出伦理困境。

(2)理性论证的局限性

对于理性的崇拜与信赖在人类的生活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理性已经被推到了至高点。启蒙运动的学者们希望用理性来发现和辩护一种客观的、普遍有效的道德观,也可以说是启蒙运动的学者们是想用理性来证明,只有某种类型的生活才是道德上唯一正确的生活。[2](P8)但由于人类并不是全知或者万能的,所以用理性来为一种道德观进行辩护使其成为唯一正确的、并且具有绝对权威性的道德观是不太现实的。由于人类的理性是有局限性的,其能力也是有限的,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受到限制与束缚,因而在一般的俗世条件下,并不能够充分表明哪种道德观就是唯一正确的权威道德标准,也不能够说明哪一种道德观就一定比其他的道德观更好、更合理,很难为所谓的绝对权威道德观提供一般俗世的理性辩护。因而在这种境遇之中,由于无法提供充满内容的道德指导,只能寻求一种并不包括具体道德内容的程序性的原则进行伦理规范与指导。

正是由于多种道德前提以及道德预设的客观存在,以及人们理性能力的限制,所以不可能寻找到任何一种理论观点能够用具体的、标准的、俗世的语言确立起让所有人都能够普遍共享的规范与准则,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一条伦理原则能够强迫所有人在任何情境中都只能按其原则进行道德行动并且不会产生道德冲突与伦理争议。在一个多元化的、民主的、后现代的社会中,没有任何一种理论能够强行控制拥有不同道德观念的人按照同一标准进行活动的权利,也没有能力能够用一般的、理性的语言来捍卫一种正确的、具体的、标准的道德秩序或者是确立一种可以强迫实施某种具体的道德观的道德权威。所以在多元化的后现代社会境遇中,不论是由于道德观念的多元性还是人类理性能力的局限性,都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不同道德体系以及道德观念共存的局面,而且这种不同道德观念之间的差异性是不可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的,也不可能通过强制的手段进行胁迫与压制。所以在这种背景之下,只能努力寻求和重新定义一种能够与诸多道德假设和道德认知和平共处的道德模式,而允许原则正是能够满足这种需求的一条程序性原则。

2.允许原则的实践应用

对于人类增强技术而言,由于是出现在一个多元的道德学说、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念共存的社会境遇中,因而如果采用传统的伦理原则是难以圆满解决由该技术所引起的一系列的伦理冲突与矛盾的,所以需要遵循允许原则,从而弥补传统伦理原则的不足与缺陷。需要通过不同道德共同体之间的和平协商与讨论,进而可以一方面遵从自己的道德观念、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去自愿选择人类增强技术,也可以通过游说或者劝说去影响别人放弃人类增强技术的应用,或者还可以以宽容的态度去面对别人对增强技术的选择与应用。但是无论如何,都不能采用强制的手段去进行控制和镇压,而必须是通过和平地协商与同意。允许原则作为生命伦理学的第一原则,在当涉及到他人的行为或者行动时,必须要得到他人的同意与允许,不能强制或者越权代替他人的想法与做法,未得到他人的同意或者允许而对他人采取行动是不道德的,也是没有道德权威的。所以对于是否采用人类增强技术需要得到当事者本人的同意与允许,否则就是无效的,也是没有伦理道德地位的。也就是说在后现代社会中,对于人类增强技术的选择与应用,就需要在不违背基本道德的前提之下,尊重对方的不同道德选择与道德行为,容许有道德差异的存在。但是这种协商与允许并不是毫无限制的纵容式的放任,需要有其伦理的限制与约束。首先是道德主体要有进行选择与参与决定的能力,是需要具备自我意识、理性思维能力以及道德责任感的“人”,也就是说,对于是否采用人类增强技术的讨论与协商的主体必须是有进行选择与参与决定的能力的人,否则该原则无法正常执行;其次是参与协商的主体并须是属于某个道德共同体,也就是说只有属于某个具体的道德共同体,才能使公共的善得到最大化的呈现,因而在参与和平协商的决策中,所作出的同意与允许的决定绝不是个人的主观的任意想法,而是需要尊重所属的道德共同体的道德传统以及道德实践;再次是道德主体并没有受到已做的承诺或者是得到辩护的权威的限制,也就是说,道德主体的决定是根据具体的问题与冲突而进行理性地推理与协商的结果,而不会因受到其他观念或思想的束缚与干扰而限制其最终的推论结果;最后则是道德主体应该是自主同意与允许的,对于人类增强技术的接受与拒绝,是在自主同意与允许的前提下而做出的决定,而不是在强迫或威逼利诱的情况下所被迫接受或拒绝。是真正能够代表自己真实的意愿的想法,并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强迫与威胁。通过强迫而得到的允许与同意是没有道德约束力的,同时也抹杀了允许的有效性与实质性意义。

二、宽容原则

宽容是一种文化境界也是一种社会文明象征,是道德哲学进一步发展的必然结果。在一个不能通过绝对普遍适用的伦理准则去应对与解决冲突的情况下,对于多元的道德体系与价值观念,人们只能予以部分的认同与有限的宽容,尽量尊重不同的文化习俗,承认不同道德学说的合理性,努力宽容那些不同的道德行为选择的存在。在多元的后现代社会,没有任何一种理论能够具有绝对普遍的控制与驾驭的权威性,对于生命伦理难题通常是以冲突的局面出现,最终又以悖论的结果终结,这似乎成为一种永远无法超越的魔咒。然而,宽容就可以化解这种难以调和的矛盾与冲突,通过有限的宽容与谅解,给予爱的感受,从而尽可能地维护人们的自由与社会的公平、公正,冲破现存的僵局,走向后现代。因此,宽容原则就具有了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1.宽容的界定与伦理限度

对于宽容的界定,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全公认的标准定义。宽容的具体内涵会不断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对于宽容,具体的文字描述虽然种类繁多,但是其主要内容无不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对于某种信仰、习俗、文化或者行为不喜欢或者不赞同;其次是有能力去阻止事情的发生;最后是抑制自己不去阻止、干涉它或者直接忽略。[3]宽容观念的发展经历了从“个体宽容”到“社会宽容”的发展历程。在当代社会,宽容必须要以道德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为前提条件,需要相互的尊重与理解,并且要有所限制与克制,即在一定的底线范围之内进行活动。

虽然期望人人都享有绝对的自由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美好愿望,但是通过宽容可以使人们(即使是信奉不同的宗教信仰、隶属于不同的道德体系或者是享有不同的价值观)能够在最大限度上获得相对的自由。宽容虽具有其他伦理原则所不具备的优势,但是宽容原则也不是能够无所顾忌的滥用与乱用,宽容需要介于压制与纵容之间,有其应有的“度”的限制,即对于宽容的限制。贺来教授在《宽容意识》一书中提到过,“如果人们主张一种无限的绝对宽容——即使对于不宽容者也是如此,而且不保卫宽容的社会来抵抗不宽容者的进攻,宽容者就会被消灭,宽容也会随之消失”[4](P161)。宽容并不是社会最根本的原则,也不是一种自足的德性,因而具有不完善性。如果对宽容的界限定位模糊不清,那么将会导致宽容原则的泛用与乱用,从而使其丧失自身的真正意义与应有价值。因而必须要对宽容进行设限,限度的具体设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考量:第一,需要与“伪”宽容有所区分。道德宽容存在很多的混淆影响因素,比较典型的影响宽容的真正内涵的“伪”宽容形态有道德相对主义、道德虚无主义以及道德冷漠。道德相对主义主观地夸大或者模糊善恶之间的界限以及真理与谬误之间的划分标准,从而导致道德价值观念的模糊与混乱,进而影响到社会有序的发展与进步。道德虚无主义则是从本质上否定道德的存在,并不承认有道德的限制与约束,这样只会放任宽容的实践范围从而导致纵容现象的发生,这将非常不利于伦理难题的解决,还会造成更多复杂问题的产生。对于道德冷漠,这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的冷漠态度,对于任何问题都采取与己无关的态度与行为,不干涉也不作为,看似是一种对他人与他物的宽容,实则是一种对他人与社会的不负责任的行为。这三种“伪”宽容的形式需要与真正的宽容原则进行明确的区分,需要准确把握道德宽容的实质,进而才能够有效地运用宽容原则来进行道德选择与道德判断,也能够真正有助于化解伦理难题。第二,需要把握可容忍与不可容忍的界限。宽容的限度表明,宽容原则并不是无限度的放任纵容,当其违背了基本的道德目标与道德底线时,就不再能够宽容,也就是不可容忍,需要对其加以干涉与禁止。只有在符合基本道德价值目标的基础之上,对于异己的道德观念与道德行为采取尊重的态度,采用一种宽容的态度容忍自己所不赞成或者有别于自己意向的道德行为选择,这种道德宽容的对象并不是针对他人的具体的道德观念或者是道德行为选择,而是对于人的一种尊重,是对道德主体的一种宽容。

因而对于宽容原则,需要掌握其基本的前提条件与真正的本质内涵,需要把握其伦理限度,进而才能够合理且有效地运用其积极的一面去解决道德争端与伦理冲突,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与伦理氛围。

2.宽容如何成为可能

倡导宽容是为了能够更加有效地指导伦理道德建设实践,能够为缓解道德冲突与解决伦理难题提供一种有效的指导原则与规范。传统哲学非常注重绝对的权威与唯一的终极评判标准,正是这种对于同一性的狂热追求,从而导致了对于多样性与差异的极度排斥与不屑,但是差异的存在又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陷入了难以解脱的困境。世界本来的面貌就是“多”而不是“一”,是由“异”而不是“同”所组成的,强制性地追求人为的“同一”是违背自然法则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唯有尊重多样性的客观存在事实,尊重每个主体的自主性,才能真正促成社会的和谐发展。事实上并不存在一个超然的标准或者法则可以解决和仲裁所有的冲突与矛盾,正是差异的客观存在,从而为宽容的必然存在提供了外在的客观环境。通过不同道德主体之间的宽容能够实现“和而不同”,既能求得全人类的“大同”,也能兼顾个体的“小异”,从而可以在不违背人类基本的伦理道德范围之内保持自己的个性与思想自由。宽容并不是一个自足的概念,并不是因其自身之故而被欲求,也就是说宽容本身并不是终极的价值追求,而是一种为了达到最终价值的态度和间接手段。宽容原则的有效实施还需要道德宽容限度的维护,换而言之,就是宽容原则必须是在符合公正、合理、正义的道德目标的前提之下才能有其效用,一旦超出了这些道德目标的限制范围,宽容原则就不再具有有效性与合理性。在有效把握宽容原则时,需要关注不干涉与尊重权利的重要性,在具体的实践指导中,既不能放弃基本的原则而一味地去迁就从而失去分寸,也不能不考虑具体的客观条件与实施对象,总而言之,不能盲目地宽容,也不能不尊重别人的基本权利与正当的道德行为选择。例如对于通过医学美容整形技术来重新塑造自己的外貌这一行为选择,也许持有不同道德前提与道德预设的人会对这一行为拥有不同的态度,但是对于这一行为选择,人们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宽容别人因不同的审美价值观念或审美需要而选择美容整形手术。尊重他人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只要这种行为没有危害到他人、国家以及社会的权益。自主性的美容增强技术本身并没有颠覆或者违背现代伦理生活中的道德准则,所以社会大众应该对美容整形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尊重与允许不同审美价值观念与审美行为的存在,允许人们依据自己的个性化需求去追求自己向往的生活方式。

宽容原则的应用能够使得多元文化以及道德价值观念的共存,促进各种不同道德学说的共同发展与进步,也能够尊重每个个体的自我选择,充分发挥个人潜能。对于因高新技术的发展而引起的一系列生命伦理难题,不能再僵化地期望能够从传统的伦理规范之中找到直接的解决办法,只能相对地去规约行动,在压制与纵容之间寻找相对的伦理规则。从绝对的权威走向相对的允许,从盲目的客观教条走向理智的主观考量,从而能够在由单一的一元社会向复杂的多元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更好地解决问题以及缓解尖锐的矛盾与冲突。正如密尔所说:“要想给每个人任何公平发展的机会,最主要的事是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5](P162)

三、最优化与风险预防原则

1.最优化与风险预防原则的提出

科技的发展使得当今的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的转型与变革,技术已经无处不在地渗入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传统以及自然的生活都发生了改变。技术对于人类社会的干预使得人类日常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发展充满了不确定性,因而当今社会所面临的风险与传统社会所面临的风险具有截然不同的本质的区别。最早引起人们关注的人为风险是由于科技与工业的发展所造成的环境领域的生态与环境危机,这种人为所造成的环境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以及难以控制性,对于人类的生活具有不可逆转性的危害。正是由于这些客观的现实威胁的存在,为了防止危机的发生,人们便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一说。最优化与风险预防原则的关键就是防范可能出现的危害与风险,尽量把损失降低到最小值,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最优化永远都是相对的,人类永远都不是在绝对的圆满的社会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也正是这种不完满,才促使人类不断地追求进步,进而从不完善到进一步完善发展与变化着。医学领域中的最优化原则是针对在医疗效用指派方式或者其他效用选择方式中的选择行为,通过对诊疗方案的选择和实施从而追求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效果的决策,也可以称之为最佳方案原则。对于人类增强技术而言,其最优化原则也一样适用,由于人类增强技术所追求的目标并不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而是发展性的需求,因而对于人类增强技术的实践应用就具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具有可选择性与主动性等特征。正是由于这种可选择性,从而使得最优化变得更加重要与突出,只有合理地进行综合评估与分析,进行最优化的选择,才能达到增强技术应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才能突显增强技术的优势,尽量避免其不良后果的发生。

2.最优化与风险预防原则的应用

最优化最初是产生于医疗领域,是行善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在临床工作中的具体应用,被视为一项医学伦理学普遍的应用原则。最优化原则在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性原则,但随着进一步的发展,也具有了伦理学意义,其伦理意义就在于使病人得到完美的诊疗效果。而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最初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联邦德国,起初只是为了针对海洋环境的保护问题,后来则扩展到了其他领域,包括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生物安全问题等等。风险预防原则是一种应对不确定风险问题的指导原则,是风险规制的基本守则。是希望通过周全的考量从而尽量避免任何会对公众以及社会造成威胁的行为的发生。其目标就是不要冒险去做一些具有潜在的较大风险性的事情,进而能够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与伤害。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运用,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应该尽量在早期就进行综合考量,做到防患于未然,如果发现有重大的潜在风险,就应该立即禁止,把不良诱因扼杀在摇篮之中,不应存有侥幸的心理,把全人类的幸福用来作为赌注;其次,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实施还需要考虑具体的时间与空间影响因素,需要根据其长远的影响意义来考虑其实施的有效性和适当性;再次,需要进行整体综合考量,不能过度采用预防原则而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而影响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的进步,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不仅需要考虑技术的发展以及技术的社会应用将会带来的直接风险,也要考虑阻碍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所会造成的间接的损失与代价;最后则是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运用并不是一劳永逸的,风险预防原则是在科学证据不充足的前提条件下所进行的临时性的、权益性的指导原则,因而需要进行后续的定期审查与适时地评估其适当性与有效性。

当然,最优化与风险预防原则也具有其局限性。任何事情都具有潜在的风险性,毫无风险性的事情是不存在的,如果过度运用预防原则来保证零风险,那么就意味着什么事情都做不了。最优化与风险预防原则虽然能够防范一些重大风险的发生,避免灾难性的后果的产生,但是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与不足。首先是,最优化与风险预防原则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其指导作用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于风险程度的界定以及技术在相关决策中的应用程度。也就是说,当受到经济或者其他影响因素的诱导时,则会发生偏差,进而影响到预防原则的有效指导性作用。而且由于风险的滞后性特征,因而在当前很难能够精确的估测其最终将会导致的危害的严重性以及具体的危害程度;其次是,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使用将会造成科学与技术发展的迟缓,甚至会阻碍科技的进步,从而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也许允许某种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风险性,但是如果通过运用预防原则来禁止该技术的发展则会造成更多有利成果的流失时,就不能因小失大,因为担心潜在的风险而放弃巨大利益的获得。也就是说,当其利大于弊时,就不能因噎废食,而是需要对其进行一个全面的综合比较,在经过各方面周全的考虑的基础之上再做出决策。最优化与风险预防原则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是还是有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的,有其独特的作用,只要克服其局限性,明确最优化与风险预防原则的适应标准,进而就能充分发挥最优化与风险预防原则的积极作用,避免因预防原则的应用而产生新的风险的可能性。

对于人类增强技术的开发与实践应用需要保持谨慎的态度,需要进行最优化考量,从而选择最佳行动策略,尽量避免造成重大的危害事故。对于人类增强技术的应用前景不应该仅仅看到当前的效益,还要放眼于未来,综合考虑该技术对于全人类以及世代子子孙孙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昌盛。只有经过周全的评估与考量,做好万全的防范工作,才能有效地发挥技术的积极正面效果,控制其消极负面的影响,使科学技术能够更好地向着有利于人类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的方向发展。

四、结 语

人类增强技术所能够提高和改变人体功能的效果受到了社会大众普遍的欢迎和狂热的追求,这种技术的诞生正使得社会在向一个新的时代迈进。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或者是双重性,人类增强这一高新技术也不例外。人类增强技术的出现与发展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在能够提高人类的能力、延长人类的寿命、增进人类的进化等一些积极作用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会带来一些“副作用”,但这些副产品并不一定就是消极的或者不好的。虽然会对人类社会原有的传统伦理道德、社会文化、法律规范以及价值观念造成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并引发一系列的生命伦理难题,但是这也是一个机遇,是一次对不适应多元化的后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系列传统的教条规范与准则的改良与颠覆的机会,从而使伦理准则与法律规范能够与时俱进,切实地为当下的人类社会生活服务。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使得“人化”成为时代发展的主题,不论是“人化”自然环境还是“人化”自然肉身,都需要合情合理的理论支持以及道德辩护。对于人类增强技术而言,其初衷是为了克服人类自然的局限,改善人类的生活方式,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进而追求最高的善。增强技术的出现与发展对于传统的伦理观念、风俗习惯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挑战是全方位的,因而制定相应的伦理准则对其进行规范与指导刻不容缓,人们需要寻找有效且符合道德规范的解决路径,使得增强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能够始终沿着人道与理性的轨迹发展。

[1]李一平.关于道德的多元化——就《生命伦理学基础》与恩格尔哈特的对话[J].医学与哲学,1997(8).

[2]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的基础(第二版)[M].范瑞平译.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

[3]刘曙辉.宽容:如何在差异中共存[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

[4]贺来.宽容意识[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1.

[5]李宏图.密尔《论自由》精读[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6]毛明芳.技术利益:现代技术风险研究的新视角[J].湖湘论坛,2015(5).

江 璇,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讲师,哲学博士。

博士专项科研基金项目“人体增强的心理与伦理问题研究”(JSNU2015BZ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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