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晨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70
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之主要方式探讨
张晓晨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70
以法律作为依据对宏观调控权力进行分解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主要内容。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势处于经济转型期,通过法律对宏观调控权利进行分解在现阶段是必要的,可以更好的使宏观调控权发挥更大的优势。本文对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方式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宏观调控权通过法律控制的新思路,对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主要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经济法;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探讨
2007年全球发生了严重的经济金融危机,在此之后,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救市政策。2008年,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6000亿美元的金融救助计划。与此同时我国国务院也提出了10项方案来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并准备投资39000亿人民币进行各项相关工程的建设。世界各国的救市政策实施的同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开始关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方式的研究。宏观调控权是国家经济调节权,是在现代市场阶段产生的国家经济权力。通过法律对宏观调控权进行监管和控制,可以使宏观调控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才可以健康的发展。我国是现代经济转型国家,通过法律对宏观调控权进行控制,首先对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方式要正确理解,对宏观调控权的主要方式要把握好,只要抓住关键,宏观调控权力就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带动起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
在宏观调控经济法的研究领域,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方面的研究不是很充分。在近几年,我国对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方面的相关问题研究也就是少数几个学者在研究中涉及到了,在研究中对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方式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在对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方式的监督方面所涉及到的国家权力机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三方面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并对这三方面决策权和执行权进行统一的监督,只对其中一方面决策权和执行权进行监督是不完善的。宏观调控权力的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要进行调控,宏观调控权主体进行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宏观调控的复议制度、人民本身的监督和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等。宏观调控权法律监督和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方式从语义上是不一致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对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方式的研究内容是多方面的,首先对社会主体的经济权利通过法律进行确认,从而通过法律对宏观调控权进行控制,社会主体经济利益的权利称为社会主体经济权利,社会主体经济权利是民事权利也是宪法的基本权利,社会主体经济权利的内容包括不被国家经济权力侵犯的具有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等。社会主体经济权利被侵害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宏观调控权力的使用不当造成的,所以在我国要通过法律保护社会主体经济权利的同时要做好保证宏观调控权力在法律的合理控制之内。其次对宏观调控权进行分解,根据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方式我们知道,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三种方式,三种方式根据三个不同的角度对宏观调控权进行法律控制。第一种方式是为了设置宏观调控权力边界,并且也规定了社会主体经济权利,是最基本的方式,间接的对宏观调控权力进行法律控制。第二种方式是从外部对宏观调控权力进行制约的,具有保障性的作用,直接的对宏观调控权力进行法律控制,是一种动态的方式,但是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中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第三种从内部对宏观调控权力进行控制,是最关键性的一种方式,我国的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结构中,要向在真正意义上对宏观调控权直接掌握,必须要通过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方式来实现。这三种方式相互制约,相互合作,共同构成了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完整体系结构。
宏观调控权的实施要符合法律要求,法律控制权要高于宏观调控权力,宏观调控权的执行要受法律的监管。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是指通过法律对宏观调控权进行法律制约和法律监督的措施。我国在现代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首先从政策调控思维要发生转变,并且以法律规章制度作为工具进行经济变革,从而对宏观调控决策、执行和监管进行法律规定。在我国的宏观调控基本法律条例中规定,国务院是宏观调控决策权的主要部分,如果对宏观调控权力的执行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要承担本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是宏观调控监督权的主要部分,主要工作方式是对国家计划进行审查,组织问题调查组和听取工作报告等,工作主要目的是负责对国务院在宏观调控执行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宏观调控权通过按照法律进行分解方式是对宏观调控权进行法律控制的最关键方式。宏观调控权通过法律进行分解是我们研究的主要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解决宏观调控权力构成的问题,对宏观调控权力实现法律控制。目前在我国的法学界,没有把宏观调控权力构成与控制宏观调控权力两个问题结合到一起。对于宏观调控权力的构成问题,我国的法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认为宏观调控权力没有执行权,仅仅是决策权。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相反,认为执行权和决策权都是宏观调控权力。第三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权力是综合性的权力集合,宏观调控执行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都属于宏观调控权力。宏观调控权的主体具有相互的交叉性,认为一些主体既是决策主体,也是执行主体,还可能是扮演者监督主体的角色。人们对宏观调控权力的认识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性,主要是因为宏观调控权力的边界认定不同,对宏观调控权力的构成问题上在讨论的时候,处于讨论观点的角度也是不同的。研究人员在对宏观调控权力构成问题讨论的时候,没有从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角度进行讨论和分析,所以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在对宏观调控权力进行分解的时候,我们要把权力在规范运作的时候起到的不同的作用作为分解依据,不能对宏观调控权力进行随意的分解。对宏观调控系统进行分解,我们可以得出三个子系统,分别是宏观调控监督系统,宏观调控执行系统和宏观调控决策系统。宏观调控系统的核心是宏观调控决策系统,宏观调控决策权是我国最高宏观调控机构的政府
机关对国家经济的战略进行调控的决策权。人们在实现一个目标的时候,要采用科学方法,在大量信息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分析,最后拿出一个最终的方案。宏观调控权通过宏观调控执行权表现,宏观调控执行权是执行宏观调控决策的执行权,宏观决策是战略决策。宏观调控权按照法律正常运行的保证是宏观调控监督权,宏观调控监督权是对宏观执行权进行监督的一种战略监督权。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通过法律控制手段对宏观调控权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国家的社会经济更好的朝着健康方向发展。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主要方式探讨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一个新的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张守文.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03).
[2]陈乃新.经济法的重要范畴:剩余权与经济安全权[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06).
[3]陈承堂.宏观调控的合法性研究——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为视角[J].法商研究,2006(05).
D
A
张晓晨(1992-),男,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