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徐林 李欢利
1.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2.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无居民海岛立法的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与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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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2.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生态文明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各项生态文明法律保障体系也在逐渐完善。目前我国《海岛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优先”原则,然而“保护优先”原则并不能良好解决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完整原则,因此需要发扬生态保护优先观,以生态系统作为规范人们行为和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无居民海岛立法的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并针对生态保护优先下海岛保护法基本制度构建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无居民海岛;生态保护优原则;生态系统管理
无居民海岛属于非常重要的自然资源,其面积虽然狭小,但蕴含着各种丰富的自然资源,因此通过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能够有效促进经济的增长。然而由于我国对海岛的无序开发利用,导致海岛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影响,不利于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为了改善这一情况,国家应当主张以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进行《海岛保护法》的制度设计,即以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作为生态保护法的最高准则,明确规范人类对海岛的开发行为,维护生态环境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无居民海岛立法的生态保护优先原则
(一)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基本范畴
无居民海岛的生态保护优先原则是以生态系统作为基本范畴,因此生态系统是产生一切利益的基本。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一旦系统内某一组成部分出现改变,则将会对整个生态系统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生态系统动态平衡能够容纳一定的干扰,但如果干扰超过限值,则会导致生态系统结构失调,最终带来严重的危害。
(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
地球生态系统作为人类、动物、植物及其他生物共同生存的系统,其为人类提供生态功能和生态服务,以维持人类的生命。生态系统中包含各种不同的个体,但为了保障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和稳定性,不同的个体必须通过相互合作,为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做出贡献。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包含草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如果对其中一种个体的破坏过于严重,则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平衡性将无法保持,继而对生态环境生产巨大的影响。
(三)生态系统监测评估的优先性
任何自然资源和个体都是构成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人类对任何一种个体资源采取活动,均会对生态系统造成影响,为了避免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超过限值,人们需要提前对各种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从而推算出能够合理利用的资源数量。另外当生态系统比较脆弱时,人们需要做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四)生态保护优先的全面性
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应当从环境的预防、治理和救济等方向进行,如禁止现存环境受到更恶劣破坏,对环境损害进行治理和救济。《海岛保护法》应当明确在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而且一些生态环境保护能够有效促进经济的增长,表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非一直处在矛盾之中。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并非仅仅是为了生态保护,而是为了整体、全面的保护,让资源均得以可持续利用。
二、无居民海岛立法生态保护优先原则的评析
(一)生态学评析
从生态学角度来讲,要保障生态系统的平衡,首先需要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及内部个体生存的必要性。人们生活在生态环境中,人类的发展也应当遵循大自然的规律,因此自然的经济体系平衡要高于社会经济体系。随着科技的进步,如今人们善用科技的力量操纵大自然,但是往往难以起到预想的效果,甚至加速环境的恶化,因此人类需要注重利用自然的力量,维护生态系统中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生态系统具有复杂性、合理性和完美性等特征,其虽然限制了个体的生存,但也促进了个体的发展,因此人类需要做好
生态保护工作,在不破坏生态固定资本的情况获取生态利益。
(二)法学评析
很多学者认为生态保护优先与生态利益需求存在竞争关系,他们一般主张可持续发展思想,即生态保护优先的优先地位。部分学者提出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属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人类经济活动名应当体现为生态生态规律优先。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主要通过对环境的保护和合理的索取,让自然环境处于为人类提供可持续资源的状态中,不会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从法学角度将,当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出现矛盾时,应当优先考虑生态保护,而且人类的经济活动需要以生态规律为基础,因此从另一方面看生态保护优先正面影响着经济的发展。
三、生态保护优先下海岛保护法基本制度构建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属于常见的环境保护措施,通过构建该种制度,能够有效避免海岛出现盲目的工程建设,继而保护海岛生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某项活动之前,针对该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并针对影响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项目建设者在开发海岛之前,需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提交评价报告书且通过审批后,才能够继续开发海岛。
(二)海岛开发许可制度
对于海岛的开发必须先由开发者提出开发申请,再由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开发者才能够对海岛进行开发,即海岛开发许可制度。几乎所有的国家海岛管理均采用了海岛开发许可制度,其主要是在经济开发的基础上实现海岛环境保护的目的,协调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存在的矛盾。海岛开发制度可以将影响海岛环境的开发、建设、排污等活动均纳入到法律管辖内,从而提高环境资源管理效益。
(三)功能区划制度
我国海岛众多,针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规范,应当以无居民海岛的功能为主,并保护海岛生态系统不会受到破坏。相关部门需要依据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海洋功能对全国无居民海岛进行保护规划。同时对于不同管理部门管理的职责权限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针对不同管理部门存在的纠纷问题,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统一的处理。
(四)公众参与制度
无居民海岛是与公众关联非常密切的资源,因此对于海岛法的制度设计应当也汲取公众的意见,特别是与海岛联系比较紧密、利益相关比较大的公众,即海岛规划管理应当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实施。然而目前海岛法草案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制度,对于公众参与的范围、程序、实施等均没有做出完善的规定。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针对公众花逆境意识不强、生态知识缺乏问题进行改善。
四、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我国海岛保护法对生态补偿和生态评估均比较重视,但存在不够细化的问题,即海岛的生态安全难以得到妥善的保障。为了改善当前我国海岛保护问题,国家应当通过确定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完善《海岛保护法》,促进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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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222-03
作者简介:李徐林(1990-),男,汉族,浙江嘉兴人,浙江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李欢利(1988-),女,汉族,安徽阜阳人,广西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