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安琪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关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几点思考
丁安琪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在减刑假释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存在一些缺陷,给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容易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为了更好地做好减刑假释工作,完善减刑假释制度,保证监狱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障监狱事业的顺利进行。为此,笔者谈谈一些浅薄的看法。
关键词:减刑;假释制度;监狱事业
一、减刑、假释制度在实践工作中,亟待完善的若干问题
(一)在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上
在加扣分幅度上。在计分考核细则中,存在较大加扣分幅度,有较大弹性空间,会出现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产生监狱监管人员的随意性。
在加分的机会上。服刑人员从事不同的劳动岗位、工种加分机会都不均等。于是一些监管人员把所谓的“关系犯”安排到有加分机会和有加高分机会劳动岗位、工种上。
在违纪扣分上。一些监管人员不仅为“关系犯”有意识地创造加分机会,而且还有意识地为“关系犯”掩饰违纪行为,即使违纪不便掩饰,也按照条款规定以扣分较低幅度扣分,减少他们的扣分,又变相地提高他们的改造成绩,为其减刑、假释做好铺垫。
(二)在减刑、假释对象的确定上
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在现实操作中,根据减刑假释所需要的改造成绩(表扬、记功)多少,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在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人员中,进行积分排名,原则上会按照高分到低分进行筛选确定减刑假释人选,但是分监区、监区也会在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人员中,进行“综合评定”,来最终确定减刑、假释人员。而这种“综合评定”会带来人为因素的随意性,留有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容易滋生腐败。使得一些执法掌权者,利用这执法缝隙,为“关系犯”尽快谋取减刑假释的名额。导致减刑假释显失公平和公正。但这一操作都是披着合法的外衣,不被别人所注意,无证据可查。
(三)在减刑、假释的适用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的条件为“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假释的条件为“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虽然假释有余刑考验期,但是绝大多数犯人还是愿意早点释放获得自由。这样导致一些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关系犯”千方百计托关系、找门路,贿赂掌权的监管人员为其呈报假释。
二、完善减刑、假释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立法理论的研究,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1.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健全监狱刑罚执行体系。首先要统一思想,强化法治、责任担当、效能和协同等意识,推动思维的转变,夯实正确执行刑罚的思想基础。其次要推动制度的顶层设计,构建统一刑罚执行机制。合理配置执行权力,从立法上解决刑罚执行权力由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多元主体行使而“碎片化”的法治不完善问题,要在法律上确立监狱通辖刑罚执行操作的主体地位,推动刑罚执行立法的体系化完善。其三建立协作协同平台,增强刑罚执行一体运行效能。加强监狱与政法各部分之间的协同协作是解决刑罚执行中各种现实矛盾冲突,充分发挥行刑效益的有效方法。其四加强监狱内部管理,提升监狱刑罚执行规范水平。深挖监狱内部管理的内生动力,努力形成制度健全、责权统一、运行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新局面,促进监狱刑罚执行规范水平的提升。
2.搭建信息化平台,做到监狱、法院、检察院在刑罚执行中运用信息软件进行具体操作,杜绝人为性操作的随意性、消除自由裁量权空间。
(1)在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上:在条款设置上,要尽可能地细化、明确化、穷极化,尽量避免兜底条款的出现,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和消除计分事项上监管人员自由裁量权空间,增强计分考核的透明度、严肃性,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构建根据服刑人员年龄、学历、身体
状况、刑期、捕前职业、改造表现等信息录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分类模式,以此用软件自动生成适合于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岗位。
(2)在减刑、假释对象的确定上:减刑假释的第一关呈报权属于分监区、监区,根据积分排名和所分配的名额,再进行综合评定来确定减刑假释人员。为了防范此种腐败现象的发生,取消传统按照“积分排名和所分配的名额,再进行综合评定来确定减刑假释人员”,没有减刑假释的名额的限制,取消减刑假释比例,根据分类刑期,规定在某个分类刑期内,只要达到一定分值就可以减刑或假释,而且此种操作也可在信息平台软件上操作,达到一定分值就可提示告知。这样就能杜绝人为因素的操控,在减刑假释中的第一关口,就堵住了司法腐败的漏洞。
(3)在减刑和假释的适用上:在减刑假释适用条件上应重新设置制度,规定减刑、假释有着明确的界限,不得混同和相互代替。有假释就不能减刑,有减刑就不能假释。假释对象统一针对老弱病残犯、犯罪时为未成年犯和过失犯罪、职务犯罪。在信息平台上根据罪犯信息数据,利用分类管理,到一定分值就可以假释,形成法律制度,规定只有这一部分罪犯适用假释,消除自由裁量权空间,杜绝司法腐败现象。改变现行刑罚执行中假释比例小的现状,扩大假释面把假释制度合法合情合理地利用起来。
(二)建立监狱行刑法庭,处理行刑法律事务
刑事法庭的主要职能是办理社会刑事案件,减刑假释只是附带,一般法院都是案多人少,主要任务尚且疲于奔命,减刑假释案件无暇顾及,不仅易出现拖延办理时间,造成罪犯改造情绪波动,而且一般都是成批量的书面形式上的审核。因此,法院应该设立专门的区域性减刑假释机构十分必要,配备专案人员,由单一的书面审核,改变为全面的开庭审理,保证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质量,也有助于法院专案人员积累专业经验,更大程度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
(三)健全行刑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在以检察机关为主的监督基础上,加强内部的行政监督、纪检监督,引入人大、政协机关监督,积极推行狱务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将检察机关的监督作为重点,完善检察院减刑、假释同步监督机制。一是细化减刑、假释同步监督日常考察规范。在计分考核环节上,加大监督力度。检察室可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进行审查,同时,可以随时调取犯罪相关材料,详细了解其所犯罪行以及入狱后包括认罪服法、遵守纪律、参加劳动等表现,这样可大大缩短材料审批流转的时间,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变相延长了检察机关介入审查的时间,有效解决了审查减刑、假释案件时间短、任务重的矛盾。
(四)加强执法技术研究,有效实现行刑公正
我们知道,由于缺乏技术的支持,即使依程序办事,也未必能够完全实现刑法执行的公正。主要是监狱实践操作减刑假释时,需要采集必要的“证据”,来证明罪犯具有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表明罪犯做到“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此类“证据”需要采取社会学、心理学、调查等技术方法,才能保证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只有使“证据”具有足够的信度和效度,才能使依法做出的裁决。但有关这方面的技术还比较薄弱,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并将成果付诸实践。
[参考文献]
[1]徐静村.减刑、假释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J].法治研究,2010(02).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218-02
作者简介:丁安琪,女,汉族,黑龙江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