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以2013年公司法修正引入的资本认缴制为视角

2016-02-02 00:57
法制博览 2016年22期
关键词:债权人

丁 旭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论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
——以2013年公司法修正引入的资本认缴制为视角

丁旭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2013年公司法的修正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公司法特有的资本认缴制,该制度的设计反映了政府鼓励创业、激励创业的财政政策。但由此带来的一个司法适用难题:如果公司没有能力支付到期债务,那么债权人可否请求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即未到期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本文认为“加速到期条款”应用于该难题的解决是正当且合理的,加以运用是有优势的。

关键词:认缴制;加速到期;出资期限;债权人

一、资本认缴制带来的债权人保护难题

现行认缴资本制度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与发展,但是司法实践者却切身体会到一个司法适用难题: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能力支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否请求出资期限未到期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有学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促使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要解决该问题,只需启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刺破公司面纱使得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此时就不需借助新的制度。

能为上述问题作为依据进而回答的法律依据有二: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为公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还有第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两条在资本催缴程序中从催缴主体、责任承担等方面中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从保护债权人角度来说,无论如何也形成不了一个体系,且这两条实施程序较为繁杂。另一项是《破产企业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该条明确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资人应当补足未缴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即出资人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法律规定的使用只是在公司破产场合下,股东出资责任的履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定。

二、认缴资本制度下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理论分析

通过对文章初始提出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从上述理论分析对该项难题更为明确的限定为:在公司破产以外的场合下,未到期的股东出资义务能否被加速到期?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关于“加速到期条款”的应用,我们不妨了解一下境外与境内的现行状况。A.美国各州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对未实缴出资股东的直接请求权,但是法官、律师与法学家们却依靠对法令的解释,将股东的出资责任视为法定债务,当然的宣示在法令中已经包含了债权人直接追索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的权利,如加利福尼亚的商事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必须至少按照股票的面值出资。凭此规定,法典起草人将其解释为公司债权人直接请求权的基础。州最高法院使用该条时,也解释该条是为那些相信公司股东已实际出资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的,赋予公司债权人请求权。B.我国关于“加速到期条款”的规定反映在《合同法》第203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这一条虽然对本文中心问题的解决,所产生的意义不大,但仅就“加速到期条款”的实施效果来看,成本低,效率高已然成为最明显的优势。

笔者认为若把“加速到期”应用在本文中心问题的解决,其优势也将体现为“成本低”、“效率高”。具体为:“成本低”,指的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时间成本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单纯的请求开始到最终实现需要经历的时间,在适用2013年修正公司法前提下,涌现出了一批“老赖”股东,他们会无期限的延长出资时间,故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短时间难以实现,再加上股东自恃出自期限未

届,即使进入诉讼程序,注定还要拖延大量的时间,这些都严重影响到债权实现的时间成本。费用成本,是指公司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需耗费的相关费用,以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为切入点,公司债权人力图实现债权必先了解债务公司的资本状况,而现有制度框架下债权人对公司的债务资本难以及时掌握,要做到细致的了解,必须付出大量的调查费用、代理费用,甚至债权进入后来的执行程序,加上保全费用也是一笔不菲的开销。所以说,当未届期的股东出资危及债权人利益时,我们使股东的未届期变为届期,即加速到期,这样从根本上节省了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其起到的效果也是立竿见影的。

“效率高”,是指公司债权人从主张债权开始直至债权实现所经历的程序少、跨度小,且能得到债权人所期待的效果。从现实的立法状况来看,公司债权人试图通过加速到期的方法使得未届期的股东出资届期,只有申请债务公司破产一条路可走。倘若债权人申请债务公司破产成立且通过,而根据破产法的相关程序,债权人要实现稳稳的债权,还须面临一个等待期。况且申请债务公司破产并非一定能成立,而这样极端的措施只能是引起债务公司、股东的负面反应,且债权人不会得到一丝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若发挥“加速到期”的效力,使未届期的股东出资变为届期,那么债权人的苦恼就很容易解决:某几个股东的补足出资甚至某一个股东的补足出资,就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同时对于一些学者指出仅需启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能摆脱债权人的窘境。笔者认为该种观点有其合理部分,但也有着明显的缺陷:首先公司人格否认一直是被严格适用的,公司存在债权人追债的现象是普遍的,若启用的频率过大,对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会造成极大地冲击。其次,从裁判的思维逻辑来看,通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可以解决的问题,转而求助于例外规则来追究股东无限责任,显然是不符合现代公司发的基本理念的①。

三、结语

2013年公司法修改确立了我国特有的公司资本认缴制度给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带来了新的课题。本文就公司实务中的一项难题:在公司破产以外的场合下,未到期的股东出资义务能否被加速到期?对于这一难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加速到期”应用于该难题是可操作的。由于文章水平有限,对于“加速到期”更深层次的应用问题,在此无法明确地展开,但笔者始终坚信一点:在公司资本认缴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如何从不同角度去保护债权人以达到全面的程度,不可能仅凭公司法就可以解决,而是需要结合其他部门法,组建一套完善的债权人保护体系。

[注释]

①李建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人民司法,2015(9):54.

[参考文献]

[1]高在敏主编.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赵旭东.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J].法学研究,2014(5).

[3]刘凯湘,张其鉴.公司资本制度在中国的立法变迁和问题应对[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5).

[4]李建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人民司法,2015(9).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212-03

作者简介:丁旭(1992-),男,回族,陕西咸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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