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调取证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6-02-02 00:57宋尚环史龙龙
法制博览 2016年22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

宋尚环 史龙龙 荣 滨

1.泗水县人民检察院,山东 济宁 273200;2.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济宁 272100



浅谈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调取证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宋尚环1史龙龙2荣滨1

1.泗水县人民检察院,山东济宁273200;2.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山东济宁272100

摘要:“证据是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裁量刑罚的基础,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生命线。”客观、真实、完备的证据材料至关重要。尤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更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提出了更规范、更严谨的要求。因此,合法规范地调取证据材料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一项重大、最具关键性任务。本文中,笔者着重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调取证据材料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原因,积极寻找对策,其目的是为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及改进工作提供可借鉴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证据材料;调取;自侦案件;问题;对策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证据的调取做了明确规定,但办案人员在调取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旧存在。如果这种现象不能得到很好地治理,不仅影响到案件的办理质量,更重要的是还将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使整个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受到损害。

一、调取证据材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手续不完整,取证过程不合法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以下情况:其一,有的侦查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收集、提取、固定证据。调查发现,实践中,有的没有制作提取笔录,有的虽制作了提取笔录,但内容简单笼统,没有制作过程的详尽说明,或缺少见证人等相关人员签名。其二,有的办案人员调取证据时,将许多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也做了调取,这样就加大了查证的难度,不仅加大了工作量,还降低了办案效率。导致其证据的形成链条不完整,来源存疑,影响了证据的同一性和真实性认定。其三,有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经分管领导批准,仅凭个人意志和判断,擅自调取证据。有的办案人员通过打白条的方式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证据,甚至没有任何手续,违法强制提取。其四,有的办案人员只是让持有人在调取的相关证据复制件上签名或盖章,未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对相关情况进行书面说明。

(二)退还材料不主动,工作方法较随意

办案单位不积极主动退还、返还无关证据材料,只有被调取证据单位要求退还才给于办理;被调取单位由于主观原因,不愿或不敢主动要求办案单位退还、返还调取的证据;由于原调取单位破产或改制,无法退还。如某检察院办理的某国营企业杨某贪污案件,由于企业破产后转制为私营企业,导致案件办理终结后调取的会计资料出现“四不管”现象,即原单位不复存在,无法接收;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企业已破产,没有保存的必要而不愿接收;破产清算组在企业破产程序完成后已解散,不能接收;新成立的企业为私营企业,对原单位资料一律拒绝接收。至今此案已过去十余年,会计资料仍堆放在检察院无从处置。

(三)相关法规不熟悉,收集证据不充分

从现实情况看,部分办案人员由于对证据的理解不透彻等原因,在办理案件时不知道怎样入手收集证据,有时虽然能够根据案情分析出需要哪些证据,但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收集到确实充分有效证据,往往都是凭自己的认知和逻辑推理在取证。这样的证据的证明要求就得不到保证,收集的证据也不够确凿充分,对案件的定性处理难有说服力。

(四)科学技术在发展,传统手段不适应

随着电子账簿和财务软件在企业核算中迅速普及,这些打破传统手工记账方式,依靠高配置电脑、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完成的无纸化办公,已经对调查取证产生了重大影响。如在调取会计资料时,手工账与电子账应一并调取。实际工作中,不乏涉案单位存在两套账的现象,电脑中的账证资料尤为重要,错过时机电子数据随时都有被删除或改动的可能。为了查清嫌疑人犯罪事实,必然要运用更先进的技术手段去发现和收集证据。如何适应这些变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丰富查案手段,扩展调查取证方式方法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理念的影响,以及《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据调取相关规定并不完善,相应的,对办案机关的证据调取义务规定较少,以致在证据调取中产生了以上这些问题。对具体原因笔者分析如下。

(一)执法理念有偏差,内部监督不到位

在办案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只注重实体不注重程序;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只要办理好案件,程序上乱些不要紧;有的办案部门认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是自己人给自己人过不去,不仅不积极配合,甚至产生抵触情绪;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工作监督跟不上。在思想上错误的认为这是“小事”,“无关紧要”,“影响不了大局”。而实践证明,这不是小事,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证据的调取的重要性,它不仅影响办案的质量,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还关系到检察队伍建设。

(二)证据管理不系统,法律规定不健全

有的办案部门把所需物证、书证等证据调来后,既不登记也没有专人专管,有的没有物品存放室,在办公室随便乱堆乱放。查完或结案后,只要案发单位不来要帐,就不退还,长期存放在办公场所,导致了丢失证据现象发生的可能。现行法律法规对调取证据在使用期限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致使调来的证据有的常达数年未能退还、返还。

三、对策及建议

(一)树立程序公正理念,提高取证工作认识

检察机关取证过程是一种司法行为,要确保在查办案件取证过程中不违法,就要提高对调查取证工作的认识,树立规范执法的理念,不要因为取证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若辩护律师揪住“把柄”不放,提出证据不规范不合理的质疑,那该证据的证明力还有几何?所以要切实树立“有法必依”的执法观,切勿因小失大。

(二)加强业务培训技能,提高证据质量水平

加强检察人员在收集和取得证据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树立规范执法的理念。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材料,只有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质证,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为法庭所采用,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检察实践中只有按照人民法院审查、判断和采信证据的标准作为查办案件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的尺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质量,经得起诉讼的检验。因此,应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学者以及上级部门一些有办案经验的检察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基层检察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的认识和水平。

(三)强化证据裁判意识,提高证据定案效能

要树立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的理念,把证据裁判原则贯彻于侦查的各个环节。一是要增强证据能力意识。切实把证据能力与证据的证明力同等看待,从内容、形式、来源等各个方面确保指控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尤其要时时想到,其证据能否经得起法院审判的检验。二是要增强证据保全意识。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进行固定和保全,不要因意客观因素导致证据证明力削弱而变得一文不值。三是要增强证据甄别、补强以及印证意识。要严格按照“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要求收集审查证据。注重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及时补救瑕疵证据,对非法证据在排除的同时,进行必要的重新取证等转化工作。

(四)探索取证方式创新,提高查案科技含量

一要用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对嫌疑人存款账户进行查询、冻结的权利。二要学习借鉴,拓展思路。要有意识、有目的的丰富查案手段,拓展工作思路的效果。三是针对互联网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应用,加快对电脑记账、财务软件、电子商务等与案件相关知识的研究。采用复制、数据采集、鉴定、摄像等方式,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固定电子证据,提高查办案在调查取证工作中的科技含量。

(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我们应充分借鉴相关部门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调查取证工作制度,制订一套科学、规范的取证方法和操作规范,明确调查取证的方法和范围,统一调查取证工作的标准和尺度,并以此为契机,规范调查取证工作行为,提高调查取证工作水平和效率。

一是对调查取证的审批权限、范围进行明确。确需调取证据的,必须经分管检察长批准,防止越权现象、防止乱调取、防止对调取证据范围的随意扩大。二是严格调取证据的程序,保证调取的证据的质量。必须由侦查人员持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进行提取,对于能够调取原物或原件的证据,尽量调取原物或原件。另外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也应一并调取,对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进行固定和保全,不要因为客观因素导致证据证明力削弱而变得一文不值。三是明确责任、专人管理,构建全方位监督网络。对调取的证据纳入日常化管理,办案流程与监督制约有机结合,办案部门、综合部门、纪检监察三者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有效地规范调取证据的行为,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四是严格退还手续。必须填写相关的退还清单,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涉案单位一同到自侦部门的综合部门办理手续,严禁办案部门代办代领。

四、结语

调取证据虽然只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的一个环节,但“一棋不慎,满盘皆输”的道理大家都很明白,它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涉案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取证环节贯穿案件的始终,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因此,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坚决落实、细节上特别谨慎才能有把握打胜仗。

[参考文献]

[1]刘占昌,蒋智.基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2(7).

[2]林静.自侦案件涉检舆情处置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2(24).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152-02

作者简介:宋尚环(1964-),女,汉族,山东泗水人,泗水县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史龙龙(1977-),女,汉族,山东任城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荣滨(1981-),男,汉族,山东泗水人,本科,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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