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旭
近日有报道称,江西省吉安市某公立医院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全院女职工生育二孩的时间给予严格规定,倘若有不按照规定而提前生育二孩者,就要提前离职或离岗,否则医院将予以解聘。而在被问及原因时,该院院长解释说,为避免女职工扎堆生育影响医院运转,不得已才出此下策。
首先来看看这个“不得已”的下策都规定哪些内容:按照高龄产妇优先原则,该医院强调35岁以上女职工生育二孩可以不作限制,30至34周岁者推后1年开始怀孕,27至29周岁者推后2年,26周岁以下推后3年,且须提前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科室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后,报职能主管科室审批,并报院办备案。医院女职工如果不按照规定提前生育二孩者,可提前离职或离岗生育;离岗生育职工需重新上岗,医院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择优录取;对既不离职也不离岗生育者,医院予以解聘。
这也就是说,但凡在这家医院工作的女职工,生育二孩不仅要“排队”而且要逐级呈批。如果不守规矩,不按规定行事,那么就要在离职、离岗、被炒掉三者间做出选择。
乍一看,这家医院用“土政策”掌掴了“国策”且于法无据,成为二孩时代来临后的一个“怪胎”。毕竟,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是对公众生育权的尊重,也是契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的时态。而妇女享有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只有国家通过立法才能对妇女的生育权作出规定,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或者与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生育的权利。
然而,听过院长对红头文件出台的“自我辩护”才知道,这是一家三甲专科医院,在编和聘用职工共计350人,女职工有200多人,医院财政补助少,只能靠医院自己经营获得收入。之前出台“单独两孩”政策时,医院就遇到了运转困难,护理部缺人上班。“现在全面放开‘二孩,如果医院的女职工都去生小孩,医院就要瘫痪。”
按照他的说法,医疗是特殊行业,技术性很强,聘用的女性职工多,之前也考虑过请人替岗,但这不现实,医院不能和其他行业相比。而就文件出台的本意而言,不是说不让女职工生二孩,只是为了错开时间避免扎堆生育,目的是确保医院能够正常运转。
如此看来,这一掌虽然甩得于法无据,但就生存发展之道而言,当要遵循和服务于“先有锅后煮饭”的规律,医院此举也不过是“变通”一下罢了。
非也!在笔者看来,这一掌从准备甩下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在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种狭隘的地方部门利益观撰写辩护词了。这是一种消极的、过度行政化的政策变通,是对原政策的背离,更是从主观上破坏了政令的统一和畅通。一个政策的制定,落脚点在于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受到尊重和保护,是施政者的终极目标,容不得执行者改其实质、曲解其义。
依笔者之见,医院管理者即二孩政策执行者,少用或不用“红头文件”这种行政手段,而是要充分发挥医院内部的工会、妇联等党群组织的作用,为院方和女职工营造一个温馨、平等的协商平台,做到“具体的问题商量着办”,谋求一份惠及彼此的解决方案,进而确保“国策”能够实打实地落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