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低于10万元不让当村官、要求所有官员同意手机彩铃、公务用车必须购买本地某品牌……这些让人惊讶的要求,竟然都出自庄重严肃的“红头文件”。
近年来,由于对制发“红头文件”的约束、监督不强,一些政府部门、单位或者受利益驱动,或者缺乏法治意识,出台了一些令人啼笑皆非、饱受诟病的“红头文件”。有的部门利用“红头文件”堂而皇之地揽权,有的部门用“红头文件”推卸责任,一些违法的政策措施随之出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专家纷纷表示,这
将有助于用法治手段遏制乱发、滥发“红头文件”的行为。
其实,按照我国《立法》法規定,只有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才有权制定、颁布相应名称的规范性文件,即“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据此,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外,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政府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