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芯宁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论微博的著作权侵权形式
梁芯宁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江苏南京210094
摘要:微博作为一种技术含量低且门槛也较低的网络传播工具,其涉及的网络群体也十分广泛,产生的问题也显逐渐增多。分析了微博著作权主要侵权的形式,发表微博的著作权侵权以及转发微博的著作权侵权。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侵权
微博作为网络传播的产物,正逐渐改变人们的生活,其特点是内容少、发布快、传播广。微博作为一种技术含量低且门槛也较低的网络传播工具,其涉及的网络群体也十分广泛,产生的问题也显逐渐增多。如果法律没有对微博作者的著作权予以保护,没有对这类新出现的侵权行为作出一定的规制,将会阻碍微博的发展。
一、微博著作权侵权的两种类型
(一)发表微博的著作权侵权
发表微博是指微博用户登录账号发表信息,并被网友所知悉的一种操作。基于微博运营商管理的考虑,且为了使信息快速流通的考虑,微博主发微博时并不要求其发表的内容是尚未发表过的。当用户发表其原创微博,不论该内容是否在其他平台上发表过,都应被为是对本身作品的适用。但是,一些微博主将他人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或以他人的名义但未得到他人同意发表,这就有侵权隐患。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将他人在其他平台发表的作品以他人的名义但未经他人同意进行发表,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将他人在其他平台发表的作品不署名或者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表,这就是大家所说的剽窃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署名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3)将他人在其他平台发表的作品进行删减,或添加些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表,这侵犯了著作权人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
此外,有些微博用户发表博文之时还习惯于加上相应的配图,于是在网上搜索一些相配的图片配合博文一起发表。这些作品看似原创,但也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即使这些图片加了水印)。笔者认为,既然他人将图片传播到网上,无论加水印与否,网络特别是微博作为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应该是默认允许他人使用。
若这些博主发表微博时加注链接呢?特别是这些链接所指向了一些侵犯著作权的网站,笔者认为,该行为构成了帮助侵权。那么微博主是否要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呢?有学者认为:“微博如果链接的是文章、图片或者视频所在的网站,一般不存在侵权行为,如果链接的是他人博客中的图片、照片或者文章则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笔者认为,可以以微博主发微博的目的来分析。若微博主发布的链接仅用于分享而非赚钱,或是微博文字内容的延伸,我们可以推定该微博主是善意的,且不需有审查义务,而不需承担责任。对于一些所谓的大V为了吸引眼球,做广告,利用微博发布一些不实信息吸引他人注意。对于这种具有明显恶意的行为,且与该网站侵权有直接联系,笔者认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转发微博的著作权侵权
微博的转发功能是指其他用户对微博主发的微博通过点击左下角的“转发”,使该博文内容及来源完全复制到自己的微博中。一些大V们发微博,被其他用户们转发,有时候二次转发、多次转发,进而形成一种舆论影响力。虽然转发功能对于各网民来说是司空见惯的,但转发行为的实质是什么?若原微博出现侵权,那么转发该侵权微博是否要承担责任?
转发是将他人发表的内容通过“转发”复制到自己的微博,我们可以看做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利用。该转发行为的合理性何在?笔者认为转发的实质就是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默示许可下的行使。用户通过注册协议接受微博服务的行为,就意味着对微博的设置以及规则的一种认同和接纳。其可以认为是微博主,也就是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默示许可他人使用。对于微博的用户而言,任何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即可视为共享,这些信息便具有被其他网民获得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大小取决于其被转发的次数,转发的次数越多,看到该信息的人越多。对于微博主而言,若该微博被粉丝转发,粉丝的粉丝就能看到,粉丝的粉丝再进行转发,如此滚雪球式越滚越大。转发并非简单的复制粘贴式行为,而是以转发的形式将微博内容不断地至于网络传播之中。
那么转发他人的微博是否就不存在侵权的情形呢?事实并非如此。微博主默示许可,该“许可”的前提是许可的内容是合法的,如果微博主发表的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微博,那么作者的默示许可,这一转发合理性的基础也就无从谈起了。笔者认为,基于技术的中立性,微博上的用户基于对该信息合法性的信赖而转发了实质侵权的作品,其只是为了分享信息,是善意的,主观上不因苛责。
微博的用户是不存在明显的恶意的,且其作为一般的网民是无法判断该内容是否具有侵权性质。因此不应该对别人发表的具有侵权性质的微博,而自己仅进行转发,且除了技术之外并未扩大了侵权损害事实的行为负责。概括来说,就是若微博网友转发了具有侵权性质的微博,其虽没有了该微博主默示许可的合理性根源,但是其他用户可基于这种信赖利益主张免责。但一些微博网友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具有侵权性质的微博进行转发,我们可以认定其具有恶意,若基于此造成了损害后果,则转发者应当负责。因此,微博用户在转发过程中仍应尽到善良使用人的注意义务。
[参考文献]
[1]赵宾.浅议博客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措施[J].出版发行研究,2010(10):52.
[2]姜颖,穆颖.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3(6):33.
中图分类号:D923.41;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83-01
作者简介:梁芯宁(1993-),女,汉族,江苏泰州人,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法律学术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