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聪聪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靖江 214500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浅谈行贿罪中罚金的存在价值
林聪聪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江苏靖江214500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增加了并处罚金的内容,罚金刑是我国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在行贿罪中增设罚金制度意义重大,作者将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浅谈行贿罪中罚金的存在价值。
关键词:行贿罪;罚金;刑法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此次修正案对行贿罪的刑罚处罚做出调整,其中一方面就体现在对行贿罪全面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具体内容变化是由《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以看出现行刑法关于行贿罪的刑罚是没有罚金刑的规定,仅仅提到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才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全面弥补了这个空白,增设了并处罚金的规定。
罚金刑是我国附加刑的一种,在行贿罪中增设罚金制度意义重大,那么其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一、矫正重受贿轻行贿的司法现状,提高行贿罪刑罚的威慑力
熟人社会、人情往来是我们社会的标志性常态,但随着社会发展,有些人情往来俨然是在披着礼数的外衣行贪污贿赂之实。在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下受贿行为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贿主体自身思想松懈,自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也与行贿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行贿现象普遍且频发,行贿人已经逐步成为贪腐的带动者。然而近年来,打击惩治受贿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直关注的焦点,媒体报道贪腐官员落马事件也很容易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反观行贿罪,刑法规定简单,司法机关对行贿人打击力度小,处罚程度轻,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刑罚不能体现其威严。《刑法修正案(九)》在行贿罪中全面增设并处罚金的规定,加重了行贿人的刑罚处罚,能从一定程度上改变当前对行贿犯罪惩处不力的司法现状,做到罪刑相适应。
二、提高犯罪成本,削弱犯罪经济条件,抑制犯罪发生
行贿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投入一定成本以此获取更大的收入,这是行贿之本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查办贿赂案件时为了侦破案件,印证受贿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会对如实交代行贿过程的行贿人从宽处理,甚至不诉,致使一些行贿人误以为行贿无需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行贿犯罪日益猖獗,受贿犯罪也不能从根源上禁止。《刑法修正案(九)》在行贿罪中全面增设并处罚金,一方面会使行贿人在追求不正当利益的时候需要衡量其犯罪投入与收入之间的比例,如若需要承担零收益或者还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行贿人就不会走上行贿的犯罪之路;另一方面行贿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罚金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经济条件,剥夺了他们继续实施经济犯罪的资本,消除其犯罪的能力,以达到从源头遏制行贿行为的发生。①
三、完善行贿罪的刑罚配置,使行贿罪附加刑衔接有序、合理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条文可以看出,行贿犯罪在情节特别严重时是可以直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附加刑规定稍显突兀,《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并处罚金,虽然直观的看是对行贿犯罪增大了处罚力度,但其可以有效消除行贿罪中情节特别严重时并处没收财产的突兀感,使得行贿罪的附加刑种衔接的更加有序、合理,因此其意义也在于通过合理配置财产刑,与自由刑实现更好的互补,从而达到更好的刑法效果。②
四、回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顺应世界反腐潮流
纵观国际社会反腐状态,各国对行贿罪表现为从严惩处的发展趋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第一个全面指导反腐败犯罪的文件,对于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都具有指导性意义,2005年我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严惩处行贿罪的指导思想和条文精神,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行贿罪罚金制度的增设是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一种有力回应,保持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惩处的统一性。同时纵观一些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诸如美国、德国等也都在行贿罪中配有罚金制度,且使用率也较高。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全面增设并处罚金制度,也是顺应世界反腐潮流的具体表现。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并处罚金的规定表现出严惩行贿罪的趋势,是我国法治的进步,也与我国反腐政策相一致,司法机关对于行贿罪罚金制度贯彻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将会逐步显现。
[注释]
①朱文悦.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受贿罪与行贿罪量刑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
②人民法院报,2015-12-22.
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172-01
作者简介:林聪聪,女,汉族,山东临沂人,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研究方向:贪污贿赂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