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桥
华文教育发展中心,北京 100037
略论新中国对华侨在国内受教育权的保障
谢国桥
华文教育发展中心,北京 100037
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作为中国公民,华侨理应和居住在中国国内的中国公民一样,享有在国内接受教育的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和侨务工作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了众多切实有效的措施,明确了华侨概念,逐步实现了华侨在国内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保障了华侨在国内的受教育权。
华侨;受教育权;保障;法律法规;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和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华侨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中国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侨务工作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了众多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了华侨在国内的受教育权。
何谓华侨?如何界定?在讨论华侨在国内受教育权前,有必要厘清华侨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华侨”的解释是“旅居国外的中国人”。这一定义看似清楚,实则很笼统。
新中国成立后,数次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明确华侨概念。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2009年4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对“定居”做了迄今为止最具体、最具操作性的解释。根据该规定,“定居”是指两种情形:一是中国公民已经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且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是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及以上合法居留资格,且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该规定沿袭了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视为华侨的规定。
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关于“华侨”的定义经历了从比较笼统、模糊到相对明确、具体的过程,其变迁的背后原因是“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
新中国侨务政策的基调早在抗战前就已定好。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作的《论联合政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华侨”。这成为“新中国侨务政策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利益。”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第98条明确规定“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极左路线影响,侨务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华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改革开放以来,侨务工作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一些列法律法规,保障华侨合法权益,包括华侨在国内的受教育权。作为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华侨虽定居国外,但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在国内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的规定在《教育法》等法律中得到进一步确认。《教育法》第9条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这两部教育类专门法律成为作为中国公民的华侨在国内接受教育的法律依据。
作为涉侨专门法律法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第14条规定,“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17条进一步规定:“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也就是说,不管是义务教育还是非义务教育,不仅要给予回国就读的华侨子女“国民待遇”,而且要给予适当照顾。
综上所述,建国以来,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华侨“中国公民”的法律地位,确立了“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的原则,从法律上保障了华侨在国内的受教育权。
(一)建国至文化大革命前
1.设立侨务工作机构
1949年,新中国刚成立,就设立专司华侨事务的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以下称“中侨委”)。地方也相继设立华侨事务委员会、侨务局等。侨务机构的设立,为保障华侨权益,落实华侨在国内的受教育权提供了组织保障。
2.制定华侨教育方针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东南亚各国掀起排华浪潮,大批华侨学生回国。1953年8月,中侨委、教育部、高等教育部联合发布《长期收容处理华侨学生工作方针与方案》,规定“对华侨学生回国升学,采取积极的有准备的大量收容的方针”,即把华侨学生“分送入国内各地各级学校,由国内各地各级学校按程度有计划的大量的录取与收容”。不久又规定,“辅导华侨学生回国升学,是国内长期教育建设中培养人才工作的一部分,应该把归国华侨学生教育工作,列入教育规划之内,加强领导”,确立了华侨教育的基本方针。1955年,中侨委发布《关于改进归国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工作的决定》,规定华侨学生补习学校的任务是“接待、审查、补习教育和分送入学”,即对错过国内学校招生时间或因学习程度较低无法直接升入国内各级学校的华侨学生,让他们在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学习一段时间后,分送到国内各级学校学习。1961年8月,国务院转发中侨委《关于当前侨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报告》,规定对基本符合升学条件华侨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应“同等成绩,优先录取”。此外,还针对华侨学生的特殊情况,制定了诸如适当放宽入学年龄,适当解决贫困华侨学生的生活困难等政策。这种大量收容、分送入学、优先录取、适当照顾的政策,保证了华侨学生在国内顺利上学。
3.建立各类华侨学校
为保障华侨学生顺利就学,除要求国内各级学校接纳华侨学生外,中国政府建立了各种类型的华侨学校。
(1)华侨学生补习学校:1950年起,为帮助华侨学生顺利升学,我国先后在北京、广州、厦门、汕头、南宁、昆明、武汉等城市建立了7所华侨学生补习学校。此外,还设立了一些华侨中专、技术学校。(2)华侨中小学:新中国成立后,华侨积极支持祖国建设,在全国各地捐资兴办了600多所华侨中小学,如广州市华侨小学、中山市华侨中学等。(3)华侨农场学校:为安置归国华侨,1950年代起,中国政府先后在广东等7个省建立了84个华侨农场,并在部分农场中兴办了中小学、农业专科学校等各类学校。(4)华侨高等院校:1956年,在厦门大学设立“海外函授部”。1958年,在广州重建暨南大学。1960年,在泉州创办华侨大学。至此,中国建立了从小学到大学的完整的华侨教育体系。
(二)文化大革命期间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极左路线影响,华侨成为专政对象,被称为“地、富、反、坏、侨”,华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大批华侨因有“海外关系”而遭到歧视、迫害。1969年,中侨委被撤销,仅设立留守处,由外交部代管,涉侨工作由外交部办理。7所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和厦门大学、暨南大学、华侨大学亦相继停办。
(三)改革开放以来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侨务工作在拨乱反正中逐步恢复、发展,华侨的合法权益包括受教育权得到有力保障。
1.重设侨务工作机构
1978年,中国政府设立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行使原中侨委的职能。各地也相继设立侨务办公室、侨务局等,侨务工作又有了主管机构。1983年,全国人大设立华侨委员会,作为其9个常设专门委员会之一。该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侨务的议案,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侨务工作的机构更加健全。
2.恢复各类华侨学校
197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外交部《关于全国侨务工作会议预备会议情况报告》中明确指出“逐步恢复暨南大学、华侨大学和若干华侨补习学校”。同年,暨南大学、华侨大学复办。同年底,教育部批准厦门大学恢复“海外函授部”。随后,广州、厦门、北京、南宁、昆明等地华侨学生补习学校相继复办。华侨教育重新回到了正轨。
3.颁布系列保障华侨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
1978年以来,中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保障华侨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为华侨在国内的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基础。这在本文第二部分已有详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4.出台系列落实华侨受教育权的政策和措施
为落实华侨在国内受教育权,国务院侨办、教育部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1987年,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北京大学等九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通知》,明确对华侨学生实行“一视同仁、择优录取、适当照顾”的招生原则。截至2015年底,经教育部批准参加联合招收华侨学生的中国内地普通高校已达300余所,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高等教育的途径更加宽广。此外,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还出台了给予华侨学生在升学、毕业分配等方面的照顾政策。
2006年7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侨办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已录取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华侨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国内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并“设立华侨学生奖(助)学金”。同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破除了长期以来华侨学生和国内学生收费“双轨制”,保障了华侨学生的合法权益。
2009年1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发布《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规定“华侨子女在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该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2014年6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发布《关于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进行身份认定并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华侨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致”。至此,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等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全部落地,华侨在国内受教育权有了全面而坚实的保障。
华侨虽定居国外,但作为中国公民,应该享有与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同等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平等包括机会平等、待遇平等、保护平等。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制定的一系列保障华侨在国内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采取的各种措施,逐步实现了华侨在国内受教育权的机会平等、待遇平等和保护平等,保障了华侨在国内的受教育权。
[1]毛起雄,林晓东.中国侨务法律法规概述[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1994,10.
[2]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办公室法案室编.涉侨法律法规汇编(2010年版)[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8.
[3]国务院侨办侨务干部学校编著.侨务工作概论[M].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2006,12.
[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政策法规司编.新中国侨务政策六十年回顾与探析[Z].侨务办公室,2010.
[5]杨柳平.文革前国内华侨教育述评[J].咸宁学院学报,2011,8,31(8).
[6]王焕芝.国内华侨高等教育的历史及其发展[J].八桂侨刊,2010,3(1).
[7]夏泉,钱广福.试论新中国华侨高等教育的兴办——廖承志与暨南大学的两度复校[J].高等教育研究,2008,11,29(11).
[8]余雅风.论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合理差别对待标准[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D922.1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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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国桥,男,汉族,广东始兴人,文学学士,华文教育发展中心,主任科员,主要研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和涉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