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亚婕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 青岛 266580
论惩罚性赔偿的环境法适用
孙亚婕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青岛266580
我国当前环境侵权案件的惩处力度明显小于违法成本,造成的后果就是违法企业有恃无恐,环境侵权案件屡禁不止。惩罚性赔偿是我国民事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对于那些故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进行惩罚的措施。经过相关实践的检验,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良好的预防和惩治作用。这就给我们一定的启示,在我国环境侵权案件处理的现实中,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环境侵权;惩罚;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规定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主要是在发生因经营者故意,引起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对经营着处以双倍三倍甚至十倍处罚的措施。该类措施在消法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比较详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一方面是给受害者经济上的补偿,减小因经营者侵权造成的经济和精神的创伤,另一方面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预防作用。惩罚性赔偿具有报复性,它规定赔偿额度往往数倍于违法行为所得,这就极大的提高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使得经营者在为行为时权衡利弊,放弃侥幸心理,诚实守信,从而达到预防违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效果。
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案件的赔偿制度中,并没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虽然环境法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了相关立法,对这类侵权行为的惩处也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但是力度仍然不够。环境侵权案件一旦发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对受害人的损害都是巨大的。但是违法者受到的惩罚与其实施行为得到的利益相比很小,这就助长了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势头。
环境法是关于环境侵权案件及相关问题的专门法律,对于惩治环境侵权案件,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由于立法的不足,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相当时间的实践,显示出了其预防、惩治、救济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在环境法中引进该制度十分必要。
(一)环境侵权案件频发,处罚手段乏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企业数量增多,因此带来的废水废气废料排放,各类污染事故数量和规模也呈现上升趋势。环境侵权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在空间上涉及的范围大,人数多,后续效果持续时间长,一般对被侵权人造成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但是我国关于环境侵权中对被侵权人的保护手段有限,主要是对相关的侵权人进行罚款,责令其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但是赔偿的额度远远不能折抵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因此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才能对其造成心理上的震慑,起到预防这类案件发生的作用。
(二)弥补立法不足,完善法律构建
面对当前环境侵权案件频发的情况,在相关环境立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势在必行,但是我国相关立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虽然在其他民事立法,如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是这毕竟不是规定在环境法中,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带来不便。故而将惩罚性赔偿明文规定在环境法中,对于弥补立法的不足,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作用。
(三)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完善,都对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环境侵权案件侵犯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从法理和情理角度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打击,但是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使得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初衷是不符合的。
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法十分必要,但是该如何适用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在立法层面,应将惩罚性赔偿明确的规定于环境法。作为位阶较高的法,法律有着更高的权威性。将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律规则写进环境法,体现了我国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重视,和对受侵害人的救济程度。将该制度写进法律,这就为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照。但是,法律语言具有限制性,限于篇幅,不可能将所有的细节一一罗列,对于具体的细节,可通过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规定,这样整个立法体系就趋于完善。在司法层面,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由于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点,这就要求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具有指导性的案例进行借鉴,使得案件的判决结果更接近实质正义。对于守法层面,要加强宣传教育,让人们认识到惩罚性赔偿的严厉性,在内心产生敬畏,从而达到预防的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完善的制度引入环境法,达到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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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D922.294
A
2095-4379-(2016)30-0217-01
孙亚婕(1992-),女,汉族,山东青岛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