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家庭的伦理失依

2016-02-01 22:06许敏
伦理学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贱民财富伦理

许敏

现代中国家庭的伦理失依

许敏

当前中国社会正在发生重大变迁,全球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等多重力量以磅礴之势,瓦解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实体与伦理逻辑,家庭作为“整个的个体”遭遇了最为严峻的伦理挑战,家庭实体性地位的消解将对中国文明的现在和未来产生深远影响。现代中国家庭正在遭遇两股解构力量:外部传统的伦理支持系统趋于崩解,家庭遭遇种种裂变风险;家庭成员在公民认同中潜在的精神蜕变风险:“贫民—贱民—暴民”,则从内部瓦解家庭的精神同一性。恪守权力与公共财富作为伦理普遍物的精神本性,构建新的伦理实体是现代中国家庭发展的伦理精神战略。

家庭;伦理实体;伦理失依

当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迁,全球化、工业化、城市化等多重因素叠加荡涤,解构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模式与伦理逻辑。家庭作为“整个的个体”,面临最为严峻的伦理挑战。弱势群体家庭是社会组织链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频发于其中的重大恶性伦理事件,是中国家庭所遭遇的各种伦理矛盾与冲突的集中爆发,把握这些症候背后的精神脉动迫在眉睫。现实表明,当前中国家庭正遭遇双重解构,家庭及其成员均沦为绝对自由又绝对失依的原子式个体,家庭所仰赖的传统的外部伦理支持系统崩解,家庭成员作为公民所遭遇的身份承认与伦理认同的精神蜕变,从内部瓦解其家庭的实体同一性。重构伦理普遍物为家庭提供伦理支持系统,是当前中国社会所应采取的伦理精神战略。

在人类社会精神发展史中,家庭是人类从远古走来所获得的历史馈赠,它作为自然的、直接的伦理实体,是伦理神圣性的根源和策源地。它以神的、地下的和黑夜的规律,以直接、无意识、无分化的方式孕育着伦理的原素,与人的、地上的和白昼的规律即民族共同构筑起客观的伦理世界的生命形态。家庭不仅是伦理世界的重要构成,它对伦理世界中的民族、政府具有根源性意义,与民族的现实性相比,家庭作为天然的伦理实体对个体的影响终其一生。与西方宗教型文化相比,在中国伦理型文化中家庭是中国人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它承载着终极关怀的使命,也是中国社会与文化的价值根基。历史经验表明,中国社会对家庭这一自然伦理实体的解构与涤荡,将从根本上涣散社会的伦理同一性,颠覆社会秩序、重创文化信心。突破底线后重拾信心与信念的修复之路对于中国社会而言必将是漫长而沉重的。

一、现代中国家庭的原子化境遇

当前中国家庭正在经历的重大社会变迁,从根本上说是中国社会从传统农业文明、农业社会向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的重大转向,是伦理方式上“从实体性出发”向“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精神蜕变。

众所周知,农业和家庭是中国儒家文化的两大根基,文明建构伊始就决定了中国文化的伦理性格。农业生产方式从源头上决定了中国文明的伦理基调与底色。相对于游牧业和海洋业,农业文明克服了前两者由不确定性、流动性所带来的自然风险和人伦交往风险。在农业文明中,生地变为熟地,人们按照自然的节律耕种土地获得收成,一切在可预期的自然逻辑中展开,不太需要个体以反思和自己意志为中介去努力干预和调整,人类与自然处于天然的和谐统一样态。家庭作为自然的伦理实体,一脉相承地以天然的血缘关系为逻辑起点与主线,这种自然的关联本质上也是精神性的纽带,使家庭成员自在地从精神到物质层面分享家庭整体这一伦理普遍物。家庭之间通过婚姻缔结为持续稳定的普遍联盟,最初单个的家庭在一定地域内生生不息、静静蔓延扩展为根系发达的家族、村落,并在时间向度与宗族相连接,经纬细密地编结为一个复杂缜密的立体伦理网络,中国伦常关系中精细复杂的称谓生动地呈现出这种繁衍生长的脉络。由夫妻、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作为“整个的个体”只是家族、宗族立体网络中的一个结点、一片树叶,与其他同源同宗的家庭根须相连、叶叶交通,相互守望,共御风雨,家庭在这种平静扩大中形成民族、国家。在这种社会结构和文明体系中,伦理的实体性以自然直接的方式存在,人类与自然、家庭与宗族、村落,个体与家庭都处于未经反思与分化的直接统一中,每个家庭都在农业生产方式中依赖并虔诚地感谢自然的馈赠,同时从家族和村落中获得情感和物质方面的伦理支持,所以,“乡村是以自然为基础的伦理的所在地”[2](P252)。总之,家庭自在而鲜活地生长在与自然、宗族、村落、民族,天然统一的伦理实体和伦理支持系统中,家庭及其成员天然具有伦理的实体性情绪即伦理归属感。在此系统中,与家庭相契合的家族、宗族和村落为家庭提供了充分的伦理给养与伦理支持,保障了家庭作为中国社会与文化的根基、范型、动力源泉的功能运转,正如心脏从身体其他器官中获得支持一样,这是一个息息相关血脉相通的整体。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社会在传统农业社会结构基础上,以行政方式强化了家庭的伦理归属。“为人民服务”施政理念,彰显了政府作为权力和公共财富这一普遍物载体的自觉意识。“公社”和“单位”分别作为农村和城市中最为基本的集政治、经济、伦理功能于一体的实体性组织,确立了分属其中的家庭不同的伦理支持方式,包括获得生活资料、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它们与原有的血缘家庭纽带共同缔结为身份认定与认同的网络,形成超稳定的伦理格局。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在网络中获得精准的身份定位,即使是家庭不完整如鳏寡孤独者只要是具有公社或单位身份的人,都会获得相应的伦理支持。在资源统一配置的前提下,隶属于公社或单位作为“整个的个体”的家庭,能够获得持续而稳定的伦理支持。因此,获得伦理身份是家庭作为单一物与普遍物相统一而成为现实存在的必要前提。相反,被剥夺公社或单位身份承认的家庭或个体,是被蔑视和抛弃的存在,对它们而言这是危及生存的精神流放。

变迁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近现代以来,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生产力水平的大幅提升等要素共同酝酿和激发,加剧了社会变迁的规模和力度。当前中国社会变迁的精神意象是伦理方式的蜕变,即从“实体性出发”转为“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原本镶嵌在自然和共同体中的家庭及其个体都被无情地“揪出”,沦为丧失伦理皈依的孤独原子:“整个的个体”和个体本身。西方社会的现代变迁也呈现出这一精神特征,“社会的基本单位不再是群体、行会、部落或城邦,它们都逐渐让位给个人。这是西方人理想中的独立个人,他拥有自决权力,并获得完全自由”[3]。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将建立在自然基础上的群体,如家庭,村庄等称为“共同体”,“社会”则是个人基于利己目的的联合体。“共同体”向“社会”的转向即是精神的蜕变。当前中国社会的生产方式、组织结构发生根本性变革,传统上为家庭提供外部伦理支持的实体:自然、宗族、村落,公社与单位,迅速崩解。单个的家庭被连根拔起成为在大潮中跌宕起伏,漂泊无依的原子。

工业化消解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伦理性格,瓦解家庭的伦理支持系统。在全球化、市场化背景下,工业化是满足资本获得最大收益最为有效的生产方式。在资本与市场作用下,农业以工业方式经营,大自然及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作为伦理普遍物之源泉与载体的角色被摧毁,转化为被加工的对象。家庭作为“整个的个体”被工业化、市场化和资本化的巨大离心力甩出,独自面对生存。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农民工”、“农村留守家庭”成为具有特定历史内涵的词汇。家族、宗族和村落观念日渐淡薄,家庭及其成员直接自然的伦理性的情绪荡然无存。当前农村的迅速凋敝,宗族、村落式微、公社消散,家庭的伦理血脉和伦理记忆湮灭。在城市,以资本为逻辑、利益为准则的现代“单位”取代计划经济时代具有伦理功能的“单位”。家庭丧失了原有的伦理实体的荫庇,被从原有单位中剥离出来,肩负起对自己的全部责任,无论富贵、卑微甚至是破败枯萎。缺乏伦理关怀与庇护的家庭,作为“整个的个体”在激流中跌宕沉浮,其风险在弱势群体家庭中业已淋漓呈现。这绝非是低概率的个案,而是当前中国大多数家庭都面临的风险。有学者指出,“经济体制改革使大多数中国城市家庭失去了传统的就业保障以及相关的福利与服务,在经济和社会变化的过程中,完全要靠自身的力量来满足成员的保障和发展需要。……中国的大多数家庭及其成员都是潜在的社会弱势群体,遇到任何风险如失业、疾病或其他天灾人祸都有可能陷入极端的困境而成为现实的弱势群体”[4]。家庭虽然还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是伦理神圣性的根源,但已沦为没有归属和家园、没有伦理给养与支持的、完全没有本质的单一存在。

与多重力量从外部摧毁家庭的伦理支持系统相比,家庭成员从农业生产方式下的农民向大工业时代流水线上产业工人的角色转换,因其分享公共财富的不确定性而潜在着“贫民—贱民—暴民”的精神蜕变,这是从内部瓦解家庭精神同一性的重要力量。弱势群体家庭重大恶性伦理即是这一精神癌变的清晰表达。

二、家庭成员在公民认同中的精神蜕变

家庭是精神的直接实体性显现,是自然的伦理实体,是作为“整个的个体”而存在的普遍物。婚姻双方为使家庭成为一个人而扬弃个别性、特殊偏好等偶然性,这种努力还体现为个体自身物质欲望的转化,即转变为努力为家庭创造共有财富,使家庭的实体性人格得以现实化自身,“家庭不但拥有所有物,而且作为普遍的和持久的人格它还需要设置持久的和稳定的产业,即财富”[2](P185)。财富还是抚育子女的必要物质基础,“子女有被抚养和受教育的权利,其费用由家庭共同财产来负担”[2](P187)。所以,家庭财富是家庭实体性人格现实化自身的定在形式及其存续的必要条件。个体作为家庭成员获得最初的、直接的伦理实体性,但他同时必须走出家庭成为国家公民才能获得真实存在,否则只是一个非现实的阴影。作为公民的家庭成员是家庭获得外部伦理供给与支持的神经元与使者,家庭财富就是家庭通过作为公民的家庭成员参与普遍性劳动,分享公共财富而获得并累积的所有物。

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与消费,是伦理普遍物呈现自身的形式与环节,它承载着为个体和家庭这一“整个的个体”提供关怀的伦理使命。在农业社会中,财富作为伦理普遍物的公共属性清晰明确,其生产与分配的诸环节由践履伦理使命的权威统一调度,“不患寡,患不均”,是其财富分配的伦理准则。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大二公”分配机制的伦理意义亦如此,国家以其权力机关政府为代表,制定相关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消费,生活于城市与乡村的个体均被编织在一个行政组织架构与伦理认同体系清晰的网络中,作为国家公民的家庭成员其分享公共财富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以制度作保障,由单位和公社负责执行。家庭通过其成员在这种低效稳定彰显伦理关怀的供给方式中获得财富保证。

在当前中国的重大社会变迁中,个体丧失了自然的、有组织的稳定的谋生手段,其在汹涌浪潮中的命运直接决定了家庭的经济水平与伦理状况。在现代工业化的生产方式中,由于劳动的高度分化,个体获得生活资料的方式更加社会化。社会构筑起基于需要得到满足的精细网络,即一切人相互依赖全面交织所构成的需要的体系,每个人“从别人的需要和劳动的中介中,获得它的生活资料。它所生产的以及它所享受的,主要归功于它自己,即它本身的活动”[2](P214)。个体劳动在这一体系中获得承认后方可分享普遍财富,即获得保证个人及其家庭生活的特殊财富,也是家庭财富。然而,这一分享财富的可能性又受制于多种因素,“个体分享普遍财富的可能性受其直接基础(资本)的制约以及技能的制约,而技能本身又转而受到资本,而且也受到偶然情况的制约”,如“原来不平等的禀赋和体质在发展上的差异”等,由此“产生了各个人的财富和技能的不平等为其必然后果”[2](P211)。换言之,对于个体而言“偶然的、自然界的和外部关系中的各种情况,都可以使个人陷于贫困”[2](P243)。那么,中国社会的现实是从农村、农业中迅速转化为产业工人的广大人口,以及从原有单位体制下中剥离出来的下岗工人,由于受教育水平、技能水平较低,限制其职业选择和流动的可能性,增加了失业风险,加之资本的决定性地位对于原本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而言更是雪上加霜。贫困以及相对贫困问题,也是困扰当前中国社会的重要难题。事实上,在这种高度分化、高度协作、高度竞争,彼此相互依赖的需要体系中,总有一部分人因各种偶然因素被巨大的离心力抛出,暂时或长期陷于经济贫困。但是,关键在于政府作为“整个个体”,应履行其伦理使命,保证公共权力与财富分配的伦理内涵,竭力救助贫困,力避贱民产生。

贱民是贫民的精神蜕化,贫民仅仅是物质上的贫困,贱民则是由物质贫困转向精神贫困。黑格尔说,“贫困自身并不使人就成为贱民,贱民只是决定于跟贫困相结合的情绪,即决定于对富人、对社会、对政府等等的内心反抗”。这种内心反抗的情绪缘何而生?“当广大群众的生活降到一定水平——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需的自然而然得到调整——之下,从而丧失了自食其力的这种正义、正直和自尊的感情时,就会产生贱民”[2](P244)。换言之,贫民向贱民转化的逻辑中项是“丧失了自食其力的正义、正直和自尊的感情”。“正义、正直和自尊”的感情,是个体与伦理普遍物相统一的实体性情绪,亦即归属、皈依的家园感。他们认为,形式普遍性之下的伦理普遍物发生了异化,即贫困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利与财富丧失了其作为伦理普遍物的本质,权力异化为私人的战利品,财富分配严重不公,他们意识到自身与普遍物(权利与财富)不具同一性,黑格尔将这种意识称之为“卑贱意识”。“卑”是个体感到丧失本质与家园,被抛弃的孤独失落感,“贱”则是自暴自弃的自我放逐,这是“贱民”的精神内涵。当权力与财富发生异化,贫民对富人、社会和政府产生内心反抗,于是就逻辑地发展为贱民。

贫民向贱民的转化是颠覆家庭实体性的开始。家庭成员作为公民没有获得承认和救助,其内心的反抗使不平均的财富更容易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使自身的生存境遇更加窘迫。家庭不仅丧失了维系自身存续的持续而稳定的物质财富,而且因其成员的精神颓废致使其内部伦理精神涣散甚至恶化。“贫贱夫妻百事哀”,此时物质对意识、对精神的决定性意义凸显出来,从物质匮乏发展至伦理关系崩溃。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紧张,家庭暴力倾向严重,甚至危及生命,这些现象在弱势群体家庭得到淋漓呈现。当家庭内部的伦理矛盾蓄积突破到一定阈值时,内外矛盾集中爆发,完成“贫民—贱民—暴民”[5]逻辑转化的最后一环。

暴民是内心对于社会和家庭都丧失伦理信心的绝望之人,是将内心的反抗意识付诸于行动的人,与贱民相比,暴民戕害比自己还要弱小的人,从南京江宁区一母亲饿死一对年幼女儿到苏州一父亲虐杀14岁儿子等戕害子女的事件,都是这种精神蜕变的显现。研究表明,“一个放弃家庭责任的社会成员所带来的危害不只局限于其家庭本身,社区以及整个社会都会为此承担经济和社会成本”[4]。这些发生在弱势群体家庭中的重大恶性伦理事件,对中国社会秩序与文化信念影响深刻。

为弱势群体家庭及其成员提供伦理支持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社会公民的个体在丧失了自然的谋生手段以及宗族接济后,已无路可退。贫困的归因并非由其主观意愿所完全决定,而部分地受制于各种客观力量及偶然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因此,政府作为国家这一普遍物的个体化呈现,应对个体提供包括物质和精神双方面的伦理支持,阻断贫民向贱民的逻辑转化,根除贱民向暴民转化的土壤。

三、现代中国家庭的伦理精神战略

无论从人类社会变迁还是从精神发展的历程而言,当前中国家庭及其成员所面临的伦理困境都是必然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证明了这一规律。按照精神发展的阶段和规律,原初的自然、农业生产方式和宗族、村落,以及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这些伦理实体,都是应当被扬弃进入下一环节——个体及其家庭为唯一有效准的阶段亦即原子化存在阶段,然而,这一阶段存在的精神哲学意义在于,它只是一个需要扬弃的过渡性环节,需要迅速转入个体与伦理普遍物重新合一的自在自为阶段。目前中国社会急需发展和建构新的伦理实体和伦理普遍物,使个体及其家庭获得新的伦理家园。最为迫切的任务是将对贫困者的救助上升至伦理关怀层面,以切断贫民向贱民的逻辑转化,对个体的伦理关怀就是对家庭的伦理拯救。

首先,需要对“贱民”之“贱”的意识作进一步厘清,“贱民”之“贱”,包括两方面:一是基于个体对权力与普遍财富同自身不统一的主观判断,认为自己是没有伦理归属的单纯的私人,是一个虚无的不真实的存在,产生被抛弃的自卑情绪,并对在分享、占有普遍物(权力、财富)中具有强势地位者,如富人、社会和政府进行内心反抗;二是在行为上不以自食其力为荣,憎恶劳动转而依赖偶然性,丧失廉耻和自尊地以恳扰求乞为生。对于第一点需要分析这种认为自身与权力和公共财富不统一的意识缘何而来?有两种可能:一是权力与财富本身已丧失了其普遍物的本质而沦为私人的战利品;二是这种意识只是个体的主观臆断,权力和财富本身没有发生异化。那么,对于前者要求政府必须恪守其责,使权力与财富回归其普遍物本质上来,这是保证社会伦理公平,建构新的伦理普遍物和伦理实体的基本前提。传统伦理实体解构之后,个体以仅仅具有形式普遍性的原子化样态存在,而作为内容的伦理普遍物集中于政府这一“整个个体”。给予成员(包括家庭和个体)以伦理关怀,是政府作为普遍物之现实载体的根本使命。对于后者则应通过宣传教育等更加有效的措施,增强个体的伦理归属感,使之获得伦理同一感,实现与普遍物的合一。产生“卑贱意识”的两种可能都需要政府恪守其伦理使命并强化普遍物的彰显度。虽然在破旧立新中,在传统向现代转换的断裂中,迷茫与失序是不可避免的,建构也总是比解构艰难得多,这对每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都是一项全新的任务,但面对无法回避的重大难题,政府的伦理本质赋予其神圣的伦理使命。对于第二点,如何遏制丧失廉耻的自贱行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仅仅通过经济手段救助贫困缺乏从精神层面的伦理支持难以根除贱民。上世纪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福利制度的理念是,使社会成员在失去劳动收入或遇到其他风险时,仍然能够过上不失尊严的生活。这种理念的最大弊端是权利与责任脱钩,导致公民不愿工作,家庭观念淡漠、自私和贪婪等社会恶习形成,这是典型的贱民心态。为此,它们将福利政策调整为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等方式,帮助社会成员重新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使之通过工作或市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即自食其力,这种帮助绝非单一的经济救助,更重要的是其精神内涵,即通过伦理支持使个体成为有伦理归属的存在。

进言之,如何在社会生活层面将对个体的伦理关怀落到实处,建构使之获得家园感的伦理实体?在黑格尔看来,同业公会是在国家监督之下的,能够更直接地为个体提供伦理关怀的第二家庭,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相似,它是扬弃单一工商业的、被提升至伦理实体领域,具有精神的力量与尊严的组织,是能够满足个体及其家庭物质财富和精神供给的伦理实体。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必须成为一个有归属的实体性存在,即获得伦理承认才是真实的存在。作为公民的家庭成员在同业公会中获得了伦理承认,分享普遍物而获得特殊财富,家庭因而也拥有了稳定的财富,并作为“整个的个体”获得了外部的伦理支持而成为有尊严的存在。“家庭具有它的稳定基础,它的生活按能力而得到了保证,这就是说,它在其中具有固定的财富。”[2](P249)换言之,家庭拥有固定的财富来自于其家庭成员在同业公会中按照自身的能力、劳动而获得稳定的特殊财富。

最后,在新的历史境遇下,中国社会应推进实施家庭发展的伦理精神战略。当前国际竞争的趋势表明,一个民族在世界上的竞争能力最终将取决于其社会成员个人角色的有效发挥,而人的精神因素越来越具有决定意义。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社会成员最重要的伦理家园。对于中国社会和文化而言,家庭的重要性更是不必赘言。因此,中国社会应该从战略高度重视提升家庭伦理质量,给予家庭以充分的伦理支持和伦理关怀。家庭不是完全独立的“私人领域”,而是与国家、民族命运息息相关的伦理实体,应给予充分的伦理给养,使之正常发挥其伦理功能。地下的神的规律决定着地上的人的规律,现实地影响和决定着国家与民族的现在与未来。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3][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M].赵一凡、蒲隆、任晓晋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

[4]张秀兰、徐月宾.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J].中国社会科学,2003(6).

[5]樊浩.伦理病灶的癌变[J].道德与文明,2010(6).

许 敏,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副教授,哲学博士。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现代伦理学诸理论形态研究”(10&ZD072);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15ZXB00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项目;江苏省“2011计划”支持项目;“公民道德与社会风尚协同创新中心”科研项目;“道德发展智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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