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律令制下的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研究

2016-02-01 19:24赵一丁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唐律疏律令妇女

赵一丁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5



基于律令制下的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研究

赵一丁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5

在封建社会背景下,“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对人们有着深远的影响,导致唐代妇女法律地位低下,可从政治、经济、婚姻、人身关系等视角而阐述。早在先秦时期“女卑”的思想便出现,直至唐代法律完善中,仍然沿袭该思想理念,甚至妇女的权利被剥夺的所剩无几。通过对唐代妇女法律地位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认清封建法律的阶级本质。本文主要从政治、经济、婚姻、人身关系等方面对唐代妇女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律令制;唐代妇女;法律地位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唐代妇女法律地位的研究逐渐增多,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唐代封建社会背景和妇女法律地位的认识,深入理解“男尊女卑”的思想。尽管专家和学者在该领域有着一定的研究,但作者认为,关于律令制下的唐代妇女法律地位问题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所以,作者研究中,主要从四个视角对唐代妇女法律地位进行解析。

一、政治视角下的唐代妇女法律地位

政治视角下,可从四个方面而研究唐代妇女法律地位。首先,就其受教育看,妇女不享有受教育权利。在科举制度十分完善的唐朝,女性不可参加科举考试,而各级学校中,招收学员的对象全部是男性。其次,唐人入仕的方式主要是封爵、门荫,尤其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推出,更加彰显唐代女子地位的低下。《唐律疏议》中《封爵令》明确规定,妇女无权继承爵位,更难以获取参政议政的机会。再次,从结社权看,唐代妇女有结社的实践,但以下层民间妇女为主,立社宗旨是互帮互助。最后,从女性宗教信仰权利看,唐代律令制中,并未明文禁止。如,唐代妇女出家,是在唐朝律令允许范围内的,可见,唐代妇女在法律上具有宗教信仰权[1]。

二、经济视角下的唐代妇女法律地位

经济视角下,唐代妇女法律地位的分析可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从唐朝时期的均田制度看,仍然沿袭北魏时期的制度。但在实际分配中,唐代妇女的受田局限于寡妻妾,每人三十亩,仍然为男子的一半。根据《唐六典》的记载,可知,唐代妇女并非完全是民事法律的主体,多数妇女不受田,更无从谈及经济权的独立。其次,唐代妇女财产继承权利问题的探究中,根据《唐律》记载可知,父权至上,关于财产处分权利,家庭中其它男子均无权利,女性更无权利。《唐令拾遗·户令第九》记载,如若家中父母双亡,未婚男子继承的财产比未婚女子多一倍;若家中无男性继承人,则财产尽归未婚女子所有。最后,从生产经营权利看,唐朝时期属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期,以“男耕女织”为重要生活模式。因而,唐朝文献中,并未禁止妇女从事商业活动。就现有的唐代文献研究看,女性从商的案例较多,更出现“卖履妇”等词汇。

三、婚姻视角下的唐代妇女法律地位

从婚姻看,《唐律疏议》中对“嫁娶有媒”有着更多的规定,卑幼的主婚权利由尊长决定,物婚姻自主权,若无尊长,则由兄长或弟而主婚。唐代法律中,对女性结婚年龄有规定,即13-15岁,由于年龄较小,对妇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尤其被沦落为生育工具的女性,无尊严可言。唐代妇女不仅无结婚自主权,而且不具备离婚权利,即便女性不堪忍受夫家,也必须经由男性许可,获得休书,方可再嫁。但从《云溪友议》记载可知,唐代妇女如若主动提出离婚,则必须付出惨痛的代价。此外,对夫妻离婚后财产处分权利问题的研究可知,女性可带走原有的嫁妆,不可分割家庭其它财产[2]。

四、人身关系视角下的唐代妇女法律地位

唐朝时期,是父权至上的社会,在家从父的理念,彰显古代女子家庭地位的卑微。对于唐朝女子,家长对其有主婚权、教育权、惩罚权等,部分未成年子女能够视为商品被出卖。尤其在天灾人祸和社会动荡时期,许多下层民众为求生存,出卖子女。对于已婚妇女而言,人身权利由丈夫决定。《唐律疏议》中规定,丈夫可殴打妻妾,不作任何处分;但如若妻子殴打丈夫,则量刑明显加重。可见,已婚妇女的法律地位十分不平等。最后,如果已婚妇女夫亡或休弃,《唐律疏议》中有规定,如若与亡夫家族父母或祖父母相殴者,则量刑加重。可见,唐代妇女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其法律地位低下[3]。

五、结论

通过本文分析,从各视角着手,对我国唐代妇女法律地位有着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从政治层面讲,唐代妇女属于从属的地位,在国家管理和教育等方面不享有权利。从经济层面看,唐代妇女与民事经济法律主体无关,且不享有财产继承权、交易权等。从婚姻层面看,婚姻权利由男子掌握,妇女只有顺从。从人身关系看,唐代妇女的人身地位十分低下,往往成为商品、牺牲品,饱受摧残。

[1]金荣洲.<摩奴法论>、<唐律疏议>所见古代印度与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J].江汉论坛,2011,02:72-78.

[2]范忠信.律令关系、礼刑关系与律令制法律体系演进——中华法系特征的法律渊源角度考察[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04:31-39.

[3]程慧娟.从闺怨诗看唐代女性悲惨命运之成因[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40-142+151.

D929

A

2095-4379-(2016)33-0244-01

赵一丁(1989-),女,辽宁庄河人,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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