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当平 张炜达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论司法参与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屈当平 张炜达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快速深入推进,司法改革逐渐深入,要求司法民主的呼声不断增强。由于肩负着实现司法民主重任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改革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我国司法公正的现实所需。
司法民主;存在机理;特殊陪审制
在人类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没有出现过陪审制度,直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出现才产生了真正的陪审制,我国直到共产党的出现才产生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究其原因: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实行的人治,法律是专制独裁的统治工具,法律不需要民主,人们也不懂什么是民主,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其生存的土壤。
随着思想启蒙运动的发展,人们逐渐明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主权论逐渐替代了国家主权论。法制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法制也需要人民主权化。随着现代意义国家的出现,人们的主权意识空前高涨,人们追求民主、自由、平等,反对专制、不公。在司法领域也是如此追求。但是在司法实践操作的过程中,司法行使权往往被少数人所掌握,法制的人民主权性被虚化。为了实现司法的民主与公正,人们不得不在司法的关键领域派驻自己的代表,也就是在庭审中有陪审员参与。陪审制度就是这样孕育而生。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目前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部分内容规定过于笼统,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任意性。造成人民陪审员在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可有可无,是否参与庭审完全由法庭决定的局面。
(二)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制度不民主,陪审权利难以实现
第一、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过高,不具备民主性。现行法律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我国现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也就是说仅完成义务教育的人是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第二,遴选程序受法院管制,难以承担保障司法民主的重任。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极低
现今的陪审员在法庭审判中往往被虚设化,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看到最多的情形是人民陪审员坐那里一言不发就好像是个局外人,法官也很少征求他们的意见。当事人都是庭审的亲历者,他们亲眼目睹了人民陪审员的庭审表现,他们对如此的判决是不会信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度从何谈起。
(四)抽选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方式过于单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人民陪审员都是由法院或法官指定来参加庭审的,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民陪审员是通过摇号来确定的,往往出现一个人民陪审员连续审理多起案件的情况。某些人民陪审员还被法院授予“资深人民陪审员”的荣誉称号。
(一)立法完善及遴选程序大众化
第一、把人民陪审员制度写入宪法,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实现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与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民主功能的有效衔接。第二、建议统一《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法》与三大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名称表述,建议统一表述为“人民陪审员”,以彰显其人民性,并确保法制统一。纵观世界其他国家在陪审员遴选资格的规定基本上对学历没有要求,最高的要求也就是能听懂本国语言且会讲、会写本国文字即可。在年龄上基本要求是18周岁以上。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在遴选陪审员时应该和其他国家一样,对年龄和学历不要有太多的要求,要真正做到普通群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中去,为司法改革打好群众基础。
(二)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度
人民陪审员应该由人大常委会直接管理较好,因为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由人大常委会管理可以更好地对法院进行司法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的实现。也有利于让人民陪审员与法院撇清关系,更加独立发挥其职能,以此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提高其公信度。
(三)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多元化和专业化
借鉴英法美的经验,可以尝试建立特殊陪审制度,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对特殊领域专业人才的需求进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在发生特殊案件时可以从这类陪审员中直接随机抽选参与法庭审理。在这样不仅有利于案件的裁判公正,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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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2
A
2095-4379-(2016)33-0243-01
屈当平(1989-),男,汉族,河南灵宝人,西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张炜达(1971-),男,汉族,河南临汝人,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