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名琛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99
对强奸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思考
王名琛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99
近些年来,由于冤假错案的不断出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罪标准不断严格,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审查更加谨慎,加之强奸类案件的特殊性,导致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难以被定罪惩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呈上升趋势。本文作者将重点表述强奸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并以此为突破口增强该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可能性。
强奸;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
强奸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到案初期,由于没有时间或机会对所犯事实进行隐瞒狡辩的准备,所以办案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是可以收集到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得到有罪供述后,为了防止其翻供,应当将该供述夯实巩固,归结为关键证据。针对此,笔者归结出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注重讯问细节,并依据细节寻找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办案人员在讯问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时,由于强奸类犯罪的特殊性,办案人员只对案件经过及妇女是否反抗进行讯问,并不涉及细节,这样的供述笔录在后其是极容易被推翻的,犯罪嫌疑人会以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为由进行狡辩。故而办案机关在对待有罪供述时应注重以下细节:1、案发当日犯罪嫌疑人如何与被害人相遇的,为什么相遇。此细节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排除被害人邀请发生性关系的可能。2、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被害人是如何反抗的,此细节不仅要反映出施暴的过程,还应包括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及被害人反抗的方式、步骤,甚至包括使用的那只手,击打的哪个部位,细化每一个动作,尽量缩小供述中动作与动作之间的空白。从此能够体现出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动作的连续性、因果性,减小犯罪嫌疑人后期翻供的可能。3、犯罪嫌疑人是如何侮辱被害人的。此细节在办案机关的讯问中都会有所体现,但大多不详细。其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内衣衣着、身体形态或特点(例如痦子、瘢痕)、是否撕扯衣物、性行为前的挑逗等。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话。办案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大多会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对话转化成一般句式展现在笔录中,这样的简化本身就是一种转述,很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供述记录不准确。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对话可以真实的反映出案发时双方的思想意识,能够有效区别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有意挑逗。
第二,结合被害人的陈述,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于矛盾之处要细心求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这一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还原唯一历史,笔者认为唯一历史是不变的,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在他人转述时会出现偏重或偏轻的现象,但事实的大体结构及内容应当是一致的。在个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共同经历了同一案件事实,故二者对案件事实的叙述也应当是一致的,若出现矛盾之处办案机关必须予以核实,力求准确无误。本节讨论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在此情况下其与被害人陈述应当存在以下几种矛盾:1、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叙述有遗漏之处;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对细节的描述有不同之处,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亲吻被害人的细节,有时双方对于先亲吻之处和后亲吻之处的陈述不一致,从而影响办案人对犯罪嫌疑人前后动作连贯性的判断,导致犯罪嫌疑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不能;3、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供述内容有质疑之处,所谓质疑之处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未实施而被害人叙述其实施了的行为,或者是被害人实施了而犯罪嫌疑人叙述其未实施的行为,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或言语恐吓、被害人是否进行反抗或不配合等。以上三点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的多发点,也是影响强奸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点,但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只是人类在记忆与感知范畴内的有限性所导致的历史还原困难。
针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的谎言,笔者建议在强奸类案件中适用犯罪嫌疑人供述全面否定模式。该模式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谎言的情况下,与此同时被害人的陈述要符合实际情况,如果被害人的陈述不符合实际情况,则不适用该模式。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全面否定,包括其前期投案及其后期坦白在内,均不在量刑上做从轻、减轻处罚。此举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话语权,该模式之所以严厉,不仅是对强奸类案件依法查办的保证,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减小其做虚假供述的侥幸,提高其拒不认罪的代价。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全面否定不可随意运用,笔者在此提出以下二点意见。
第一,认定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标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全面否定包含四个主标准和七个附标准。主标准与附标准的区别在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违反了主标准其中之一,则可以直接被适用全面否定,而附标准需全面违反才可适用全面否定。主标准包括: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真实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否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强奸未遂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做出否认发生性关系是合理的);2、犯罪嫌疑人否认使用暴力、恐吓等行为使妇女违背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3、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4、犯罪嫌疑人具有与他人串供,请人作伪证,隐瞒、掩饰犯罪证据的行为。以上主标准可以直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愿如实供述,妄图开脱罪行,心存侥幸。附标准包括:1、编造犯罪地点;2、编造犯罪时间;3、隐瞒、编造与被害人的真实关系;、4、否认使用暴力或工具伤害被害人;5、编造强奸行为的程度,例如体内射精或体外射精、是否存在性虐情节;6、编造逃跑路线及案发后逃避法律追究情节;7、隐瞒强奸过程中的抢劫、盗窃等其他违法行为。以上七点与主标准相比反映拒不认罪的情节较轻,故而犯罪嫌疑人需违反以上七点才可全面否定其供述。由于全面否定犯罪嫌疑人供述是较为严厉的办案模式,所以只违反其中一点或几点不足以适用该模式。
第二,犯罪嫌疑人供述全面否定的例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全面否定是对其所述犯罪事实的否定,对于犯罪事实以外的意思表达及供述应当受到办案机关的关注。犯罪嫌疑人供述全面否定的意义在于惩治犯罪,减少诉讼过程中不必要的杂音及查证,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被顺利合法的定罪量刑。基于我国宪法及刑法的原则,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还是应当予以保障的。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以外的供述是应当予以采纳的,其中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该供述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是老人唯一赡养人,子女的唯一抚养人;2、犯罪嫌疑人的收入情况,该供述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能力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同时也能反映出国家是否可以向其提供法律援助;3、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情况,该供述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宜羁押,同时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传染病或性病。4、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该供述影响到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结果。以上内容是犯罪嫌疑人对事实供述以外较为重要的供述,不应涵盖在全面否定的范畴之内。同时,办案机关应当对以上内容进行查证,即使犯罪嫌疑人未供述或隐瞒,办案机关也应予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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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
A
2095-4379-(2016)33-0155-02
王名琛,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