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的入罪困境及解决方法

2016-02-01 10:25:44尹渝钧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隐蔽性

尹渝钧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性贿赂的入罪困境及解决方法

尹渝钧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摘要:自十八大闭幕以来,随着党和国家加强反腐力度,一大批官员纷纷落马。值得注意的是在落马的官员中,不少是和“性”有关。在危害我国国家机关廉政建设的犯罪行为中,“性贿赂”由于其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而逐渐被人们所重视。然而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由于我国刑法缺少有关“性贿赂”的法律规定,在法律实践中,性贿赂的认定及定罪量刑往往会陷入困境。本文通过分析“性贿赂”概念及特征从而找出“性贿赂”认定及定罪量刑困难的原因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性贿赂;隐蔽性;社会危害性;入刑

一、“性贿赂”的概念及特点

“性贿赂”至今没有法律明确概念,在学界有关“性贿赂”的概念界定比较混乱。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关于“性贿赂”的解释为:“以满足有权势的人的性欲为手段变相进行的贿赂”①。本文认为,这一定义不够专业化。如要在法律层面上界定“性贿赂”这一定义,应当参照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相关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迫或者接受他人非法提供的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这里的性服务,既可以是行贿人亲自提供,也可以是行贿人雇佣他人提供。这里“强迫”所指的强度也相对较弱,否则应当以强奸罪定罪量刑。而相比普通贿赂的“钱权交易”,“性贿赂”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隐蔽性

在一般情况下,“性贿赂”的发生往往只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如果双方当事人不主动向外界透露,第三人很难知晓。在法律实践中,“性贿赂”问题及时被暴露出来后,如果当事人矢口否认,在缺少强有力的证据支撑的前提下,除非是存在另有其他犯罪行为并存处理的情况。单纯的“性贿赂”的处理往往也只是以“私生活不检点”、甚至是“冷处理”的方式解决。正是因为“性贿赂”拥有极强的隐蔽性,造成了风险小、违法成本低等特点,从而导致当今社会“性贿赂”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频繁。

(二)社会危害性

相比于普通的财物贿赂,“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在普通贿赂中,如果受贿人及时在收受贿赂后及时醒悟,将财物及时上缴,主动承认错误,一般能将损失降到最低。而在“性贿赂”中,一旦成为事实,那么由于其客观性,其造成的损害即为不可逆转的,而行贿人甚至可能以此相要挟强迫受贿人就范。同时“性贿赂”行为一旦被曝光,其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也会大于普通的财物贿赂,例如发生于2012年发生于重庆的“雷政富”案,其不雅视频的曝光造成轩然大波,同时对于政府官员造成了长期负面的影响。可见“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普通的财产犯罪。

(三)非财产性

普通的财物贿赂类犯罪的本质是“钱权交易”,而“性贿赂”犯罪的本质是“权色交易”。在法律实践中,由于传统刑法对于贿赂类犯罪情节依赖于具体金额,由于“性贿赂”的非财产性,其定罪量刑往往会出现分歧。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二、“性贿赂”认定困难

(一)入刑难

在刑法学界,“性贿赂”是否入刑的争论由来已久。反对者认为,“性贿赂”应当属于道德调整范畴。应当通过社会监督和舆论谴责进行调节,如果将“性贿赂”行为“入刑”,将会损害到刑法的“谦抑性”。

(二)定罪难

即使真的将“性贿赂”行为“入刑”。在实践中也会碰到阻碍。首先,由于“性贿赂”行为有极强的隐蔽性,在现有侦查手段中证据收集能否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尚成问题。其次,如何区分正常的恋爱关系与“性贿赂”行为也是一大难点,在不少案件中,由“性贿赂”转变成恋人关系的案例不在少数;同时如果这两者关系处理不好更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如果法律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无疑是对于人们支配自己情感权利甚至是性自由权的一种侵犯。也正是因为“性贿赂”行为难以定罪,所以在众多案件中,法院判决往往对于“性贿赂”行为避而不谈。例如在安惠君受贿案中,检察机关只调查贪污受贿行为,“是否涉嫌接受性贿赂不属于检察机关侦查范围,没有调查,也没有最后证实”②

(三)量刑难

“性贿赂”量刑也存在困难。由于传统刑法对于贿赂类犯罪定罪量刑是基于受贿金额计算,而“性贿赂”由于其特殊性无法估量出具体金额。如果法律法规强行规定“性贿赂”的具体金额价值,此举不仅侵害到了“性”的纯洁性、无价性、非财产性,相比之下法律规定与卖淫嫖娼中定价又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如果法律对于“性贿赂”定罪量刑不作具体规定,往往会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从而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

三、“性贿赂”入刑之争

随着全球贪腐问题日益严峻,我国贪腐类犯罪已呈现上升之势。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一组数字,201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0414件,共计39533人,同比分别上升11.7%和7.1%。其中包括县处级干部3077人,同比上升36.3%。③可以说我国反腐局势不容乐观,随着我国反腐工作的深入,贪腐类犯罪必然会更加隐蔽,难以察觉。而“性贿赂”拥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在未来“性贿赂”必然会成为受贿罪的主要方式之一。如果没有刑法的约束,必然会成为法律漏洞,给社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四、解决“性贿赂”入刑难的具体方式

“性贿赂”作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应当“入刑”。对于“性贿赂”的入刑。应当从“入刑难”、“定罪难”、“量刑难”三个方面解决具体问题。

首先是“入刑难”问题。有观点认为“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充其量与通奸行为相当,应当属于道德调整范畴。这一观点太过片面,“性贿赂”不能只从“性”这一表面行为来分析其社会危害性,而应当重点把握“贿赂”二字,“性”只是“贿赂”的手段,“性贿赂”的本质是“权色交易”,在日常法律实践中,只要涉及到“权力交易”无论是“钱权交易”还是“权色交易”,同样都危害到国家机关廉洁制度建设。甚至在部分“性贿赂”案件中,行贿人往往会以“性”作为要挟,例如采取威胁曝光不雅视频为手段迫使受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范,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从“性贿赂”本质上来分析,其社会危害性巨大,应当受到刑法约束。针对“性贿赂”入刑难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两种行为任选一种解决;第一种是在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扩大受贿范围,将“性贿赂”纳入刑法打击范围之内;第二种方式就是针对“性贿赂”设立新的罪名。本文认为第二种方法更加稳妥,由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针对受贿问题将财物金钱化计算,如果将“性贿赂”纳入第三百八十五条有将“性”物质化之嫌,这既是对于“性”无价性的否定,同时也是与刑法中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法理上相冲突。

其次,针对定罪中收集证据难,应当改变现有落后的证据收集体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侦查手段早已改变了当今侦查模式。诚然“性贿赂”拥有极强的隐蔽性,而随着技术侦查手段的成熟,尤其是监控以及身份证日益完善,有关“性贿赂”的证据收集困难能迎刃而解。而针对“性贿赂”可能会转变为“恋爱关系”这一问题,可以结合犯罪转化的定义,将受贿罪转变为滥用职权罪、贪赃枉法罪甚至是渎职罪。

最后针对量刑难的问题,传统财物受贿罪的确存在依赖具体涉案金额量刑的问题,这一问题导致传统受贿罪对于“性贿赂”束手无策。对于这一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创建新的“性贿赂”量刑标准。例如将“性贿赂”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大小以及“性贿赂”带来的具体经济损失大小结合起来定罪量刑。

[注释]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528.

②郭庆海.从安惠君性贿赂报道看媒体的火炉效应[EB/OL].今视网,2004.

③新华社.全国检察机关2014年前11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近4万人[EB/OL].新华网,2015.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528.

[2]郭庆海.从安惠君性贿赂报道看媒体的火炉效应[EB/OL].今视网,2004.

[3]新华社.全国检察机关2014年前11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近4万人[EB/OL].新华网,2015.

作者简介:尹渝钧(1991-),男,湖北鄂州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1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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