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

2016-02-01 13:55:12王筱潇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犯罪者犯罪行为刑罚

王筱潇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

王筱潇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276826

被害人问题一直是犯罪学所关注的,本文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提出了一些看法。

刑法学视野;被害人问题;地位

犯罪的发生不仅影响社会秩序,同时对被害人带来各方面巨大的侵害,因此对于犯罪行为要坚决打击,决不允许其发生。对于被害人问题的关注及研究一方面可以更加健全我国现有的刑罚理论,另一方面对刑罚权的界定有着重要作用。

一、刑法学中的被害人定义

(一)侵害行为的范围:直接侵害。侵害一般有两种形式即直接和间接,因此受到侵害的对象自然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虽然间接被害人在犯罪发生过程中并未受到直接的伤害,但是犯罪行为依然为其带来了各种不同的伤害,这种伤害有时候持续的时间还很长。而刑法学主要是通过研究犯罪行为对案件中直接被害人造成的影响来判定处罚的轻重,而间接被害人所受的侵害对犯罪行为的判罚并没有多大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刑法学中的被害人仅限于直接被害人。

(二)侵害客体的范围:包括身体、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害。犯罪学中的损害范围较广,包括物质损失、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刑法学中,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带来的侵害除了身体和物质上,还包括精神层面的,这些都是判定最终处罚的依据,反而有时候被害人精神层面受到的伤害可能会更大,不是通过经济补偿就能解决的,因此对于犯罪行为为被害人在精神层面带来的损害必须在定刑是进行考虑,不能忽视。

(三)侵害对象的范围:自然人和单位。刑法学所讲的被害人应该是具体化的,因此只有自然人和单位才符合这种要求。对于自然人大家都比较熟悉,而对于刑法学中被害人为单位可能比较陌生,但是从社会方面来看,这些犯罪行为带来的影响比较抽象,并不像前者那么明显,所以有一些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只是影响了社会的利益,从刑法学角度来看这些案件中没有所谓的被害人。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这样来定义被害人,即在犯罪过程中受到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二者在经济及精神上受到了侵害。被害人是犯罪行为中后果的最终承受者,其应有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了侵犯。

二、刑法学犯罪论中的被害人地位分析

(一)实质方面的被害人问题分析

对于整个社会来讲,被害人自然为社会中的一部分,当其各项权利受到损害时,自然而然对整个社会也就产生的相应的损害,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等。根据这种逻辑关系来看,犯罪其实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然而有些学者并不认为如此,他们觉得犯罪违反了法律,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对被害人的各项权利没有损害。从实际情况来看很显然这种看法太片面,只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不但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不可避免的会导致被害人受损,所以说,犯罪行为中必然存在着被害人。

(二)被害人承诺问题分析

被害人承诺一直是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其在刑法中体现的效果主要有:(1)对判定犯罪是否成立无任何影响;(2)作为构成要件要素;(3)作为构成要件阻却事由;(4)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5)作为刑罚轻处事由。但是刑法学看重的是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依照这一理论上面所讲的5种情况中(1)由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没有任何作用,首先就被剔除;情形(2)是促进犯罪成立的因素,情形(5)中被害人超越了其可以自由处分的权限范围承诺,侵害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承诺只是减轻行为的违法性程度,这三种情形都不是研究的对象;上述5种情形中(3)和(4)中所讲的承诺具有阻却犯罪成立的效果,因此可以将这两项放入刑法学研究的范围中,其余的几种情形就不做考虑。

三、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因素的影响分析

(一)被害人因素与刑罚功能分析

刑罚对于被害人来说是有一定的安抚及补偿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安抚”是指通过一定的刑罚可以实现被害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或者是愿望,比如被害人想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犯罪者对自己受到的损失进行物质上的赔偿或者通过对犯罪者的处罚来得到精神上的安慰等;要想刑罚的安抚作用充分发挥就应该在最佳的时间段内最大程度的缓解被害人精神层面受到的伤害。但是一般常见的刑事判决中,法院对犯罪者的判罚只是民事赔偿,而并不是我们这里所讲的补偿。

(二)被害人过错问题分析

被害人过错即在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刺激犯罪者,致使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分析以往发生的暴力犯罪案件,其中有很多案件中被害人都有明显的挑衅、报复及贪念等过错,因此对这些案件进行判决时必须考虑被害人的过错,应当对犯罪者适当减轻处罚。

四、结语

我国司法体系还不完善,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从未停止过研究。只有加快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填补一些空白区域,让百姓有法可依,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要不断去研究改进。

[1]赵秉志,袁彬.现代法治视野下的刑法热点问题[J].当代检察官,2015(6):22-24.

[2]刘军.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无被害人犯罪[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6):22-26.

D924

A

2095-4379-(2016)27-0227-01

王筱潇(1995-),女,汉族,山东荣成人,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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