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竺豆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论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
姜竺豆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摘要:在我国当前的国情之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持续纵深,反垄断执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推力,其社会效益也愈发凸显。司法审查作为反垄断法的监督救济机制,是反垄断过程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反垄断法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反垄断法极具弹性,反垄断法机构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因其专业性强,经济分析应用广泛,对司法审查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在当前的反垄断语境之下,在对反垄断司法审查的实践现状来分析,司法实践机制仍不十分成熟,在反垄断执法不足十年的进程中,司法审查案例较为匮乏,公众对反垄断司法审查的认可度未达到满意水平,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制度仍存在一系列的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此种情况,本文将就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的一系列进行论述剖析,根据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实践进行反思和讨论,以期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司法审查;司法权;合法性
反垄断司法审查,即司法审查制度在反垄断领域的应用。其作为反垄断执法的最后一道防线,与反垄断执法相适应,具有鲜明特点。
(一)灵活性
反垄断法旨在防治垄断行为,保护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维护经济运行并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承延谢尔曼法的立法模式,反垄断法一般都采取原则性的条款,这直接导致了在执行方面的一系列困难,必定带有弹性色彩,不具备极强的可操作性。我国反垄断法以原则性条款为主,为适应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巨大自由裁量权,反垄断司法机关在审查反垄断执法事实判断和程序认定方面需要综合各方具体情形进行专业和弹性的判断。
(二)辩证性
垄断性行为表现形式复杂,在分析时加大了难度,基于辩证原则看,垄断行为在某个限度或于某个时期之内,对市场环境和经济发展有抑制作用的同时也存在部分程度的积极效应,如一定合理程度的行政垄断对特定国民产业有促进带动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垄断的分析涉及的领域之广之复杂,非局限于一定的层面而能解决。针对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过程,注定需综合考量,辩证审析。
(三)复杂性
反垄断执法的过程往往纷繁复杂,涉及的领域广深之程度,非专业人士而分析不能,司法人员不乏法学专家,但案件常涉其它领域,出现标准无法统一的局面,不一的经济分析理论和无法统一的判断标准时常得出莫衷一是的结论。理论和科学技术的迅速更新,反垄断案件日趋疑难,并逐步涉及更多前沿领域,给执法机构的选择和应用带来的选择之难,更平添了争议。司法实践之中,法官如何正确运用专家意见和技术分析为重要关键,如何权衡技术分析和法学分析的泾渭之分至关重要。
(一)理论维度—价值内涵
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基本内涵:司法审查和反垄断法的内涵重心重合于实体正义,由此则体现了,实体正义本位的内涵与思想。经济分析法学将实质正义贯穿始终,而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所体现的,正是实质正义与社会公平,其价值在于对社会竞争的保护,在于宏观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保证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其社会本位性质不言而喻。同时,对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则进一步强调了对实质正义的要求,在保证执法效果的同时,强调了相对人的权利与利益,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实质正义的诉求,也在反垄断执法司法各方位全角度地贯彻着实体正义的内涵。
(二)实践维度
1.反垄断执法的独特性影响司法审查应具备独特性
我国反垄断执法具有灵活性,这相应决定了垄断执法司法审查不同于普通司法审查,应相应具备适应性,宜充分考虑和适应反垄断执法的特点。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仍存在诸多问题,唯有完善与反垄断执法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才能确保反垄断执法的切实效果。
2.司法审查是监督反垄断执法的必要机制
反垄断执法被赋予较大自由裁量权,导致在具体执法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超越限度的自由裁量,是依法执法制度的崩殂,一切没有制衡的权力都会被滥用,反垄断执法也难逃此命运,这必然要求有着相对公平和不同视角的机构进行重新构建和审查,以保证执法的科学性,深度贯彻依法原则。因此,司法审查的约束和监督,才不致使自由裁量化身为不可控的“无限权力”。
3.司法审查维护权利相对人的利益
落实司法审查制度对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在垄断执法的过程中,执法机构主要角色的设定直接导致了地位的不平等,除却相关法律对相对人的保护之外,相对人相对于执法机构仍地处弱势,在信息和能力等一系列方面均处弱势,不利于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维护。对人权的保护需要有相应的权利维护制度,使之能与国家公权力拥有同等视线,在自身利益受损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有效地解决争议,纠正不当的执法行为,得到救济和保护,真正实现实质正义。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保证合法性原则的落实
加强立法,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细化补充来完善相关立法规定,以期为反垄断执法之司法审查提供更加明晰统一的标准及依据。在具体概念和行为的界定上,进行细化分析和情形列举,通过制定单行条例和丰富司法解释,更加深入进行定义判断。如对于反垄断执法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垄断行为所涉及民事诉讼案件的问题进行细化确定等。
(二)落实反垄断司法,杜绝选择性司法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和国情的特殊性,导致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涉及的利益群体必定十分复杂,其主体呈现多样性,一直以来,对行政垄断审查等触及公权力的经济案件的选择性执法司法饱遭大众诟病。故而落实全面审查原则,对反垄断执法全面司法审查是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及贯彻法制原则的必由之路。
(三)提高司法审查专业性,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出于对反垄断执法跨经济学科和专业性极强特点的适应,反垄断司法审查也应不断提高专业性。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大量复杂专业的经济学分析,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审查的难度,故而唯有不断提高司法审查的专业性科学性,才能进一步适应反垄断执法,否则将面临审查无能的窘境。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培训教育,加强法官综合素质,引进专家提供经验教训等。
(四)借鉴先进反垄断司法审查机制
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导致反垄断法等经济法仍属新兴法律部门。毋庸置疑的是,我国与其他具有多年反垄断执法实践的国家相比,市场和经济运行环境均有这较大差异,但一些国家对反垄断执法司法的研究实践程度较深,对我国的反垄断司法具有借鉴意义。我们亦可以由他国的一些实践经验中援引探求适合我国国情的思路与方法,这对于我国更好更快地发展反垄断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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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166-02
作者简介:姜竺豆(1993-),女,汉族,吉林通化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