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

2016-02-01 09:40门玉琦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意思自治违约责任

门玉琦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试论我国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

门玉琦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出卖人将动产进行多重买卖,这有违诚实信用的交易规则,可能会给买受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为了保护正当受让人的利益,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试图通过交付说,交付价款优先说,合同成立在先说等学说确定多重买卖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因其违背了意思自治,债权平等性而备受争议。这些标准不利于解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出卖人规避法律的跳板。因此本文就此进行探讨并建议。

关键词: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意思自治;债权平等性;违约责任

一、我国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

为了恢复被出卖人破坏的诚实信用交易原则,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交易安全,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本司法解释的第9条就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情形所有权的归属做了相关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在就该解释的条款进行分析,对于本条解释适用的前提是,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首先,我们先来探讨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类,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针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没有被撤销之前,被认为是有效的。针对效力待定合同,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后被认为是有效的。除了上述二者之外,且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均认为是有效的。

对于第一项规定而言,其实并没有过多的新意。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本就是交付。因而,并没有过多的立法上的意义。①对于已经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而言,其理所应当的是动产的所有权人。

对于条文的第二项,针对先行支付价款,会产生争议。在跨国贸易中,银行的汇兑程序,时区均会对时间产生影响。此时,我们应该如何判断?先行付款加大了受让方的负担,在没有进行货物的交付前提下,让受让人先行交付,是否发生了风险承担的偏移?假若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获得优先履行,出价低的购买人能够优先于出价高的购买人获得履行,这既不符合市场竞争规则,也不符合物尽其用之效率原则。②更有甚者,这会成为资金雄厚的企业家规避法律的方法。在这一制度的安排下买受人不得不尽量提前支付价金,这对于买受人而言无疑是增加了交易成本,对于出卖人而言是有利而无害的。

对于条文的第三项而言,司法解释者制定本项条款,考虑到了的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到了通货膨胀对货币价值的影响。针对不动产,可能产生无法找到替代物的问题,如学区房。即使通过资金补偿,也无法实现受让人的目的。而在本条文中,我们考虑的是普通的动产,对于受让方而言,他们完全可以在获得本金,获得赔偿金的情况下,在市场上重新找到自己心仪的动产。③

二、我国普通动产多重买卖规则中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相关规定,既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也侵犯了债权的平等性。

(一)违背意思自治原则

否定出卖人自主选择权不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自《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确定意思自治原则以后,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就成为了现代社会每个人坚守的基本原则。④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自由决定自己实施的行为。在多重买卖中,出卖人先后与数个买受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买卖合同,这虽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出卖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向哪个受让人履行债务。这是一个典型的私法行为,法律应赋予主体足够的自由,而不应该加以干预,充分保障民法上的意思自治。

(二)违背债权平等原则

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债权,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⑤在这种情形下,每一债权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要求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通过限定顺序,违背了债权的平等性,使得先买受人获得了优先后买受人的权利。

(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均对交易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支付价款优先说,会造成实力强大的企业家对于小企业家的压迫;而且,本项条款仅仅考虑了时间的先后,未能考虑金额的数量。支付价款较少的买受人是否真的优于支付价款较多的买受人?合同成立优先说,以合同成立的时间来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是不恰当的,在本条文中,进行交易的是动产,动产无公示方法,每一买受人都不知道在自己之前是否存在买受人,这为出卖人规避法律提供了途径,从而产生更多的不诚信交易行为。⑥加大了实际买受人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普通动产多重买卖规则的建议

(一)责任认定建议

多重买卖中,基于其与买受人的债务关系,出卖人毕竟要向这些买受人中的一人履行合同,由于出卖人向买受人履行债务,出卖人与其他买受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客体已经经过处分,此时,出卖人没有办法再向其他买受人履行合同,此时,出卖人对于其他买受人而言就构成了违约,我们应该适用违约的相关规定去处理,而不是通过法律的规定强行规定其向某个买受人履行债务。⑦

(二)解决建议

1.在让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加大其自由选择清偿债务的可能性

我们应该恢复出卖人的自由选择权,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必须严格遵守,也并非违约就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合同而履行因违反合同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对合同的遵守。对其的规制,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英美法系主张以损害赔偿作为基本的救济方式,在对其他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下,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向哪一受让人履行债务。⑧对于稀缺的资源而言,我们应该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用。对于后买受人而言,如果其对待同一标的物出的价款比先买受人高,我们理应保护后买受人的利益。而且,通过把标的物处分给后买受人,减少了消费者剩余,对于生产者而言,是有利而无害的。针对于此,我们应该给予出卖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通过其的效率违约,增加社会财富。⑨

2.对后买受人进行甄别,并根据其属性决定是否对其权益进行保护

我们应该加强对后买受人的保护,我们的体制忽视了对后买受人的保护。⑩我们应该对后买受人进行甄别,根据后买受人的主观情况分为善意第三人,单纯知情第三人,恶意第三人。针对善意第三人,我们应该对他的权益进行保护。

3.适当降低对于先买受人的保护,对其的保护一定程度上会成为限制

由于本条款中的标的物为普通动产,先买受人若想获得标的物,可以轻而易举的从他处获得,如果其在市场中发现对其更为有利的替代物,理应让其进行自由选择,而不是通过法律对其的特殊保护,使其不得不成为该物的所有权人。

四、结语

该条规定,既不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也违背了债权平等性,更加不利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应该予以修改。在让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增强出卖人的自由选择权。同时,基于保护先买受人利益的需要,我们可以加大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者可以把其从后买受人获得的利益转让给先买受人。除此之外,要对善意后买受人进行适当补偿,以补偿其因提前支付价款而遭受损失的货币时间价值。

[注释]

①程啸.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J].清华法学,2012(6).

②陈永强.特殊动产多重买卖解释要素体系之再构成-以法释[2012]8号第10条为中心[J].法学,2016(1).

③前引[1]程啸书,第65页.

④张力,郑志峰.特殊动产一物二卖履行纠纷类型化思考-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J].河北法学,2014,32(7).

⑤乔磊.我国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履行顺序之四违反[J].法制博览,2014.11.

⑥孙毅.我国多重买卖规则的检讨与重构[J].法学家,2014(6)

⑦张力,郑志峰.普通动产一物二卖履行纠纷类型化思考-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J].法学研究,2014(2).

⑧汪纪梅.一物数卖之债履行顺序问题[D].西南政法大学,2014.

⑨上引汪纪梅书.

⑩吴才毓.论多重债权顺位规则体系[J].金融法制,2015(2).

[参考文献]

[1]吴才毓.论多重债权顺位规则体系[J].金融法制,2015(2).

[2]乔磊.我国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履行顺序之四违反[J].法学研究,2014.11.

[3]张力,郑志峰.特殊动产一物二卖履行纠纷类型化思考[J].河北法学,2014.7.

[4]孙毅.我国多重买卖规则的检讨与重构[J].法学家,2014(6).

[5]张力,郑志峰.普通动产一物二卖履行纠纷类型化思考[J].法学研究,2014(2).

[6]汪纪梅.一物数卖之债履行顺序问题[D].西南政法大学,2014.

[7]刘洪波.动产多重买卖合同实际履行诉讼中的证明困境[J].北方经济,2012(20).

[8]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9]程啸.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J].清华法学,2012(6).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103-02

作者简介:门玉琦(1994-),女,汉族,辽宁人,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和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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