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与契合: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2016-02-01 08:56邱广胜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审判权行政化运行机制

邱广胜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淮安 223001



冲突与契合: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邱广胜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淮安 223001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可以减少案件监督机制的行政化问题,防止外界因素不正当的干扰。但在法官个体素质存在差异、权力监督制约配套机制有待完善以及囿于外部压力等情形下,可能会出现审判权运行机制和防范冤假错案初衷的背离和冲突。本文主要以刑事审判为视角,进行思辨分析,提出不仅要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本身着手,还需结合一些配套改革,使二者高效契合。

审判权;改革;刑事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价值追求

(一)提高质效、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审判权运行是指法官在诉讼中以及在诉讼活动之后运用审判权裁判案件的过程,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国家司法权的核心内容,也是审判权运行的一种基本模式,独立性意味着法官具有排他的,对抗外部干扰的处理案件能力。虽然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基本能满足公正司法的要求,但内部独立问题一直是一大难题。因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首要目标和价值追求就是解决法院的内部独立问题,实现审理权和裁判权统一,保障法官不受外界因素干预。简言之,我国当前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去除审判活动的“行政化”、促进内部独立为主调的改革。

(二)明确责任、创新监督管理模式

审判运行机制改革中“独立”不等同放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司法责任制,是确保依法公正行使审判职权的前提。以往院、庭长定案把关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在监督案件质量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取消行政化审判管理背景下,改变过去评查案件的运动式非常态化和人为主导的非权威性,对行使审判权有效监督,便成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价值追求。

(三)创新模式、优化配置审判资源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遵循司法特有的运行机制和特点,需要改革审判权微观运行结构模式,在审判权分工与协作过程中,调适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合理界定各类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理顺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优化配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管理职责,依法强化各种职能部门之间的制约监督。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现实困境

(一)刑事诉讼中侦、诉机关的外部压力

公、检、法作为刑事诉讼的主导机关,须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在司法实践中,对疑难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定性上存在重大分歧时,往往都倾向于由政法委出面协调、联合办案,这种刑事诉讼构造使得被告人防御机制被严重弱化,往往异化为妥协程序,非法证据难以被发现排除。

(二)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把握不一

我国刑事司法定罪量刑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排除合理怀疑”,个案中是否达到了该证明程度,需要全案证据综合判断,不同的法官理论水平、社会经验存在差异,难免对自由心证标准理解会有所不一。

(三)两审终审制尚未实质化

上、下级法院之间本是指导、监督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异化为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个案请示。下级法院出于案件减少发改率考虑,往往通过事先请示来最大限度地降低办案风险,对请示的批复意见,一般都会认真贯彻执行,案件请示使请示案件的二审流于形式,两审终审演变为一审终审,大大削弱了二审刑事程序的纠错救济职能。

三、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困境的出路探究

(一)配套改革案件请示制度

案件请示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的虚置上诉程序、造成了诉讼程序机制的其他功能障碍。最高院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方向,即“改革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做法”。以规范案件裁判意见的交流方式,变个案指点为类型化案件的规范性引导;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引导裁判方向;探索多元化的业务指导方式,逐步去除请示制度的行政化。

(二)严格以审判为中心,排除外部压力

坚持以审判中心,以司法改革为切入点,在顶层设计中完善侦诉审三方关系,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坚持庭审实质化,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赋予法官迳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力,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非法追究;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法官“权责统一”,在源头上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细化证据证明标准,严格中立裁判

英美等国家都通过设置一定的证据规则,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法官对证据选择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对判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规定较为抽象,对刑事证据的优先适用与否完全凭借法官的自由心证。据此,确立证据的证明力,有利于甄选优势证据,更好地排除非法证据,防范非法证据干扰案件事实,以实现防范刑事冤假错案之目的。

[1]蒋惠岭.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5(2).

[2]杜俊峰.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思考与实践[J].党政干部学刊,2014(9).

[3]刘品新主编.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4]蒋华胜.审判权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路径[J].三明学院学报,2015(1).

D

A

邱广胜(1986-),男,江苏沭阳人,工作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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