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取证探究

2016-02-01 08:23葛建彤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渎职侵权初查保障人权

葛建彤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取证探究

葛建彤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吉林长春130000

摘要:本文围绕如何贯彻新刑诉法,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程序关,实现六个方面的转变,以达到尊重保障人权和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并重的良好效果。

关键词:趋势转变;中心主义转变;环节转变;依法取证和尊重保障人权并重转变;向证据整合研判、审查的方向转变;向综合运用现代技术侦查措施转变

新刑诉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以及不得强迫当事人自证其罪的规则也确立起来,给检察机关渎职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而刑事侦查的最终目标是获得指控犯罪的证据,案件质量始终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而案件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取证的质量。因此,检察机关严格依法、依规地贯彻新刑诉法,必须要切实转变侦查取证思维观念,依法严格规范取证程序,把握证据审查观念,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各种手段,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程序关,实现以下六个方面的转变,以达到尊重保障人权和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并重的良好效果。

一、侦查取证思维观念应由职权主义向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并重的趋势转变

我国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模式既有职权主义的特点,又有当事人主义的特点,但总的来说以职权主义为主。经过1997年的修改完善,2012年再度修改,尊重保障人权等重要宪法原则写入刑事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律的指针由完全指向打击犯罪向保障人权的刻度转向,由重实体轻程序向更加注重程序转变。因此,侦查人员应对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有所了解,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尊重,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应该依法给予保护,在头脑和思维中建立起尊重和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意识,用刑事诉讼程序的标尺对刑事犯罪的侦查活动进行规范,从立案、侦查、移送诉讼起诉的各个环节把握好流程,切实做到不枉不纵地查处渎职侵权犯罪。

二、侦查取证模式应由供到证中心主义向由证到供中心主义转变

在以职权主义为主的侦查模式中,口供中心主义常常是侦查人员的定势思维,口供被奉为“证据之王”,口供定案主义的思想也使得侦查人员把工作的中心都放在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以口供的突破为整个侦查活动的重心。这种以人立案,口供为主,然后向外围取证的模式使得侦查取证因口供的不确定性而具有不确定性因素可能性大大增加,整个案件的证据和侦查方向极易受到口供变化情况的影响,同时也可能给冤假错案提供滋生的土壤。

三、侦查取证重心应由立案后向侦查初查环节转变

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第一讯问之日起,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样一来,侦查和辩护的对抗性必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要求和难度也有所提高。要想形成充分的优势应对辩护人的挑战,侦查人员只有在初查环节加大力度,给予充分的重视,才能从容应对辩护人的挑战。在侦查环节前移侦查重心,加大初查工作的力量投入,强化初查的措施,不断地把初查工作获取的证据进行整合,处理好初查的点面结合关系,重点和难点关系。

四、侦查取证应由单纯重视取证向依法取证和尊重保障人权并重转变

正确处理依法取证和杜绝非法取证并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新刑诉法实施情况下对侦查人员的客观要求。一方面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取证中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综合运用各种侦查谋略,依法、依规取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讯问当事人,侦查案件,而不是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的罪行。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中,应该更加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转变“有罪推定”的侦查理念,养成“无罪推定”的理念。

五、侦查取证的模式应由单纯固定搜集证据向证据整合研判、审查的方向转变

侦查阶段的取证对整个案件而言起着是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一般的侦查人员对于经过侦查获得的证据,往往只是简单的梳理后即组装卷宗,移送审查决定逮捕。但在新刑诉法修改实施后,在律师能直接介入侦查的客观情况下,侦查证据的简单处理必然会使侦查活动陷入被动的局面,不利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和定罪。因此,侦查人员在获取侦查获取证据的同时,应该相应地建立侦查证据审查机制,实现侦查取证的模式由单纯固定搜集证据向证据整合研判、审查的方向转变。在侦查环节既对案件的证据进行研究、判断,梳理疏漏,及时地发现案件证据的客观矛盾等等,及时地进行补充和修改。

六、侦查取证手段应由主要依赖人力向综合运用现代技术侦查措施转变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对刑事侦查活动的技术性侦查做了具体的规定,技术性侦查措施可以作为刑事证据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侦查取证活动中,正确使用技术性侦查措施可以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一是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定程序使用技术性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才能保证技术性侦查措施不被滥用;二是对适用技术性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获得的信息证据材料要进行严格的筛查,对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材料要认真固定、规范。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材料应及时封存,交由专门人员保管或销毁,以防对他人的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不当的侵害。

[参考文献]

[1]赵长明.法家法治思想及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J].陕西教育(高教),2015(09).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49-01

作者简介:葛建彤(1972-),吉林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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