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敏
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6
终身监禁真的可将牢底坐穿吗?
刘敏
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36
摘要: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历史性的将终身监禁纳入了我国量刑的刑种中,较大程度地缓解了我国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与无期徒刑之间的空白区域。同时国家为了加大反腐和惩治不良作风,通过较为严厉的刑罚来规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作风和社会风气,体现了我国对惩治贪污腐败的重大决心。众多媒体纷纷报道终身监禁是将牢底坐穿,其实并非如此,本文将简要从终身监禁的产生和适用来论证终身监禁并非是将牢底坐穿,并论述终身监禁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终身监禁;刑法修正案(九);贪污贿赂犯罪
继刑法修正案(八)死缓限制减刑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被告人本应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转变为终身监禁并限制减刑、假释,终身监禁第一次出现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近几年来,国家和党高度重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政机关人员的作风建设,法院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数不胜数,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少之又少,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多半会因法定情形的出现而改为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之后就会出现种种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寻租”违法行为和被“寻租”行为的出现,特大重大贪污贿赂案件并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在我国严厉加强反腐倡廉的大背景下,将终身监禁纳入到我国刑罚体系当中,具有里程碑的建设意义。
一、终身监禁的简要概述
终身监禁作为一个舶来品,最先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当中,将终身监禁作为可与死刑相当的刑罚来惩罚罪恶的违法犯罪分子。经过我国法律界学者激烈地探讨和慎杀宽刑的国际大背景下,立法机关最终将终身监禁刑罚首先确立在了贪污贿赂犯罪当中。那么,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呢?
从无期徒刑的角度看,终身监禁是真正意义上的“无期徒刑”;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角度看,终身监禁是是替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没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之后新出现的一种刑罚;从死刑立即执行的角度看,终身监禁是在监狱中服刑至死的变相死刑。因此,终身监禁是在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中间刑,但其应属于无期徒刑的特殊种类刑罚。
二、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
终身监禁的执行并非直接由法院判决,而是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间届满后再由法院裁判是否执行终身监禁刑。这就在某种意义上缩小了终身监禁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适用范围。首先,是否执行终身监禁刑并不是必然的,法院需要考虑贪污贿赂犯罪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退赔程度等等对社会造成的后果及有无类似行为来对是否执行终身监禁刑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犯罪分子只有出现这些严重的社会后果,法官才可能考虑适用终身监禁刑。其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两年考验期内,法律仍给贪污贿赂犯罪被告人两年的“改造”机会。若在死缓考验期间,被告人出现重大立功法定情形的出现,则可在死缓考验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25年,要不然就不可能出现终身监禁的适用了。为何我这么说呢?是因为贪污贿赂犯罪本身一人独自实施贪污贿赂行为的可能极其微小,且在法律实务中官官相护的现象层出不穷,侦查机关侦破贪污贿赂案件本身存在着极大的阻力和难度。对于判处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和提供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的情况是极其有可能的,这也正是我国立法机关的本意所在,同时也惩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不良行为,为我国反腐倡廉的决心又加上了一道砝码,更有利于为我国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提供必要的依据。再者,执行终身监禁刑中若出现暂予监外执行或者保外就医情形,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或者保外就医。这虽然执行了终身监禁,但并未实质意义上将牢底坐穿。所以就目前来看,真正一个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要将牢底坐穿在法律事务中是非常难做到的。
三、终身监禁刑罚实行的重要性
(一)终身监禁刑罚有利于弥补我国刑罚体系的缺陷,弥补了从无期徒刑到死刑的严重空白区域。
(二)终身监禁刑罚有利于我国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从重治党的良好作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
(三)终身监禁刑罚符合国际社会慎杀宽刑的大背景,跟随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体现。
(四)终身监禁刑罚作为死刑的替代性,能更好的合民意、服民心。
(五)终身监禁刑罚有利于节约司法的费用和时间,从而也更可能的避免错判的发生以及给国家、被告人带来的损失。
批驳终身监禁的观点中大都会提及终身监禁过于浪费司法成本,然而笔者不这样认为。一个死刑犯,要想真正的执行死刑,要经过层层死刑复核程序,如若再出现二审、再审等程序的出现,审理死刑犯的成本肯定大于终身监禁的成本。由于中国刚刚引进“终身监禁”刑罚,还无法统计和计算终身监禁和死刑的成本。但根据美国的相关数据统计表明死刑的执行成本要远远高于终身监禁的成本。其次,终身监禁犯罪分子还可以进行劳动改造,这也从另一方面补贴了监狱的正常成本。再者,较长期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在监狱内进行劳动改造,刑满释放后仍无法与社会相连接的比比皆是,一个有前科的犯罪分子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的难度很大,他们甚至最终仍会选择再次犯罪入狱。
终身监禁虽然就目前而言在中国法律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仅仅是从法定意义上增加了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但是可以预见,将来终身监禁刑罚将会规定在更多的罪名中。
[参考文献]
[1]郭振钢.“重大贪污贿赂罪或被终身监禁”的多重意义[N].工人日报,2015-8-27.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61-01
作者简介:刘敏(1993-),女,山西晋中人,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