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警隐蔽执法问题

2016-02-01 05:48刘圆圆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公开性公平性合法性

刘圆圆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浅析交警隐蔽执法问题

刘圆圆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近年来,人们对于交警执法问题的关注与日俱增,为了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行驶,也为了能更好地搜集交通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证据,交通管理部门采用隐蔽执法的方式如电子警察、摄像机等科技装备查纠路面交通违法行为,这在社会上以及理论界都引发了广泛的争议。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执法,而不隐蔽执法,不能有法不可知。

关键词:隐蔽执法;公开性;公平性;合法性

一、隐蔽执法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分析

(一)隐蔽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对于现象、规定的合法性判定体现一种理论性价值要求,但是合法性的判定又是基于各个学科,对所需判定的现象、规定以现有国家政府的法律文件为基准而做的论证。然而判定一个国家、政府行使国家权力是否合法不可以仅仅看其是否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应当以当时社会民众的一致需求来衡量国家、政府的权力行使。具体而言,对于国家法律执行者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判定只需要看其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定内容是否遵循现有的法律规定,作为执法行为一个分支的隐蔽执法自然也应当具备合法性,即遵守所执行的相关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道交法》又是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制定的。

(二)隐蔽执法的合理性分析

虽然对于隐蔽执法的实施过程与取证过程的合法合理性尚有待论证,但在执法目的上依然与一般的道路交通执法保持一致,即处罚和预防,且以预防为主。一方面交管部门需要对违反交规的人员予以惩治,同时还要对其下次的违法行为的实施冲动加以抑制,二者相互联系且具有内在一致性。从客观现状来讲,隐蔽性执法是对违反交管法规的驾驶人员予以惩治,但实际上依旧可以起到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由于作为交通执法手段之一的隐蔽执法,依旧可以威慑司机,提高司机的警觉意识和守法观念,自觉避免违法行为,而且这种威慑还是无形之中完成对司机的监督,使司机能够更加积极遵守交法,避免由于司机守法意识自律意识薄弱而造成的消极后果,更能够矫正某些司机的侥幸心理,有效规制道路交通秩序,实现交通管理法治化、稳定化。

(三)隐蔽执法的程序性问题分析

除了实体内容规定外,隐蔽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另外急需探讨要件,首先,交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司机进行惩治即实施行政处罚,故应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该从我国实际出发,遵循国情,确保执法行为的适当性;其次即使隐蔽性执法有一定的程序疑问,但是它仅仅是相关行政处罚行为的一部分,不能将其孤立于整体而看,在现实执法实践中隐蔽执法仅用于调查取证,并非独立存在的行政法手段。隐蔽执法作为一种全新的执法手段,具有一定的技术性,此种执法手段在现实交通管理中也仅作为监督违法行径的手段并进行取证,从执法的程序性规制角度来看,隐蔽执法仅仅是存在并针对于交通道路安全执法行为的事实确认阶段。

二、各方对隐蔽执法问题的看法各异

对于隐蔽执法学者们观点争执不一,部分学者认为这种暗中执法的方式不公开不透明,有悖于法治公开原则,从另一角度讲也有暗中设陷阱,针对相对人的意味。站在反对派的其他学者也主张,交通执法者实施执法行为根本目的以及根本出发点并不是惩治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而是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以及秩序良好,是以人为本,“以相对人为本”,为每个道路行驶者服务,此种隐于暗中的执法方式并不能真正起到协助执法、预防违法的作用,反而会使相对人有“暗中被害”的感觉,降低相对人对执法行为的信任,无法达到预先设定的预防违法行为,警示相对人的执法作用,也不利于文明出行、遵守交规的良好风尚的形成。除此之外在暗中完成执法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职权腐败培养了滋生的土壤,权力只有在阳光下运行才是正当合法的,暗中的权力行使很难保证其公正合法性,会使公众丧失对法律权威的信任,不利于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有学者认为“法律以公正为不懈的追求目标,但若缺乏公开透明就不会实现公平正义,即使隐蔽执法如何高效便捷、功效卓越都难以掩盖其与法治相悖的本质。”这些学者的逻辑出发点就是认为行政执法务必要有法必依,行为合法,合法才可以达到公正,而要真正做到公平正义就必须保证一切执法行为的适时公开,而隐蔽执法恰恰是对公开原则最大的违背,因而丧失了合理性与合法性。也有部分学者支持隐蔽执法,在他们看来,隐蔽执法具有合法性,即使在执法行为过程中存在一些有失妥当之处,但是并不能就此否定隐蔽执法的存在正当性。

三、总结

交管部门是交通道路安全的秩序维护者,隐蔽执法的存在是以现实执法困境为基础的,就其执法程序而言有极大漏洞,欠缺公正透明性,但是作为一种业已形成的执法形式也有其合理性,需要对其加以规制,明确其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将其定位于“取证的手段”,仅仅是在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时“暗中取证”,保证其他的阶段公开透明。

[参考文献]

[1]李雨.交通警察执法形式比较探析[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

[2]孟敬涛.电子交通警察执法问题研究[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3(5).

[3]徐永兴.非现场道路交通执法问题研究[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3(5).

中图分类号:D6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56-01

作者简介:刘圆圆(1990-),女,河南南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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