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鸿江 张彬云
广西来宾市武宣县公安局,广西 武宣 545900
人体损伤鉴定失误重新鉴定分析
黄鸿江张彬云
广西来宾市武宣县公安局,广西武宣545900
摘要:本文对2例人体损伤鉴定失误重新鉴定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了损伤鉴定失误的原因,并试提出相关对策。人体损伤鉴定失误易受主观因素影响,鉴定目的、新鲜伤与陈旧伤差异、健康损伤与疾病等因素都影响鉴定准确性,司法工作者,不应过分的依靠医学鉴定,注重提高取证的规范化、及时性,防止犯罪嫌疑人隐藏真相,预防伤者夸大伤情、伪造伤情,在重新鉴定时,应尽量以“损伤当时的伤情为主要依据”,重视医疗干预影响。
关键词:法医;人体损伤鉴定;失误
故意伤害案件是最常见的案件类型,包括抢劫致人损伤、强奸致人损伤、交通肇事致人损伤、聚众斗殴致人损伤等[1]。故意伤害损伤有轻微伤、轻伤、重伤、伤害致死四种结果,法医学鉴定是办案的关键依据,做出鉴定的这一过程叫做损伤鉴定,不同损伤程度将导致不同程度的损伤处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历史悠久,早在《唐律》中就有相关论述。为适应时代发展,2014年起,我国正式开始实行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但也有由此而引起了许多新的争议和纠纷,重新鉴定案件较多,其中判定为鉴定失误并不少见[2]。本次研究以3例人体损伤鉴定失误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分析鉴定失误的原因,提出建议。
一、案例资料
本组2例对象,均为男性。张某,被李某召集的4人殴打,均持有铁制棍棒,配合脚踢,殴打全身多处创伤,以腿、手损伤为主。初次鉴定,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左手腕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鉴定为骨折伤。评定为轻度功能障碍。张某上诉,重新评定,评定为中度功能障碍。许某,被多人殴打,医院拍摄头颅正侧位X线片显示,为颅骨颅面骨折、多处骨裂,判断为轻伤,后许某有癫痫发作,起诉为外伤所致要求追加赔偿,后采纳意见认为为外伤所致癫痫。被起诉者上诉,要求重新鉴定,癫痫样与放电部位特征与外伤不符,后调查许某有家族癫痫病史,同时既往有病史,病情稳定,但考虑到可能与外伤有关,致伤者未负全责。
二、讨论
(一)损伤鉴定失误原因
人体损伤鉴定失误率相对较高,特别是易受主观因素影响,许多病历资料不能完全符合司法鉴定要求,受鉴定目的、新鲜伤与陈旧伤差异、健康损伤与疾病等因素都影响鉴定准确性。在进行刑事案件审办过程中,主要来自于医师的伤情描述,但医师对伤情的描述也不可能完全真实准确,医师诊断结果受技术条件、综合诊断水平等影响[2]。医师伤情描述的目的也并不是为了解释致伤原因,而是客观的描述伤情,而伤情可能并非与案件高度关联。此外,个人组织伤愈能力也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如在进行伤残评定时,老年人伤愈能力差,骨折伤不愈合发生率相对较高,鉴定时便可能出现较高等级的伤残,但实际时部分患者可能有陈旧伤,陈旧伤的鉴定难度较大。
需注意的是,刑事判决书必须建立在医学基础上,进行定罪量刑,司法工作者在进行鉴定时,过分依赖医学鉴定。两审终审制度客观也“鼓励”法院依赖医学鉴定,一审案件无论是被发回重审还是被改判,都意味着下级法院判定结果被该判,部分群众甚至会认为是冤案、错案,故法官在进行办案时,都非常重视医学鉴定等专业性证据,导致申请重新鉴定难度较大,损伤鉴定失误易被掩盖。
(二)改进对策
公检法应加强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沟通,达成必要的共识,必要时颁布适用细则,尽量统一标准,什么应纳入致伤范围,什么应纳入原发,如何鉴定新鲜伤、陈旧伤等都需要明确规定。对于批捕的故意伤害案件,必要时需捕后羁押审查。
司法机构需提高取证的规范化、及时性,在取证时,需第一时间接触案件责任主体,收集细节信息,取得与法医的合作,固定相关证据,为后续鉴定等环节提供证据支持。在接案后,与伤者共同首诊,与医师进行沟通,指导医学工作者有目的的进行检查、伤情鉴定,既要防止犯罪嫌疑人隐藏真相,又要预防伤者夸大伤情、伪造伤情,及时将鉴定结果移交给司法鉴定。此外,为避免鉴定失误造成纠纷,应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对于可能出现的轻伤、伤情轻重鉴定失误,及时反馈。此外,需注意的是,医疗干预本身也可能导致损伤,特别是手术治疗多发创伤过程中,电凝等操作可能造成神经、血管等损伤,这些损伤部分是可以避免等,与案件本身无明显相关性。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认为即使经过再植、再造手术成功,并不能改变鉴定意见,但在进行伤残评定时,更注重损伤最终后果、结局,在重新鉴定时,应尽量以“损伤当时的伤情为主要依据”,重视医疗干预影响。最后,司法工作者应了解要求重新鉴定人的目的,一般而言要求重新鉴定均是为了减轻责任或获得更多的利益,如张某便要求鉴定伤残等级、被起诉者要求鉴定许某癫痫发作的原因。事实上张某伤残等级确实高于此前评估,许某癫痫确实可能为原发病,了解要求重新鉴定者的目的,不失为鉴定的一个思路,有助于了解更多的细节问题。
综上所述:人体损伤鉴定失误易受主观因素影响,司法工作者需提高取证的规范化、及时性,防止犯罪嫌疑人隐藏真相,预防伤者夸大伤情、伪造伤情,在重新鉴定时,尽量以“损伤当时的伤情为主要依据”,加强与医学鉴定者的合作。
[参考文献]
[1]赵子琴.法医病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1-2.
[2]王建宁,祁素梅.法医活体检验鉴定失误原因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5(9上):77-78.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58-01
作者简介:黄鸿江(1978-),男,广西武宣人,壮族,本科,广西来宾市武宣县公安局,法医师(初级),研究方向:法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