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互联网+”时代下劳资纠纷问题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1

2016-02-01 05:11:07周继月廖小凤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现实互联网+互联网

周继月 廖小凤 樊 宪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研究“互联网+”时代下劳资纠纷问题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1

周继月廖小凤樊宪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在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互联网遍及世界的“互联网+”时代下,着手于眼下新兴的网上职业及新型的网上劳资关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新兴网络职业和新型的网络的雇佣关系的实行现状,从而发现其中的冲突与矛盾,反思其法治建设漏洞并提出相应建议,丰富传统劳资关系理论,同时希望起到见微知著的效果,改善目前“互联网+”劳资关系领域存在的法律缺陷,使之充分发挥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深入研究“互联网+”时代下的劳资纠纷问题有其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劳资纠纷;新型网上劳资关系;新兴网上职业;理论;现实

一、研究“互联网+”时代下的劳资纠纷问题的背景及可行性

(一)国家层面

在2015年3月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表明了政府对互联网产业的态度和决心,互联网在国民经济社会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的地位得到国家层面高度认可。“互联网+”不止是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并将带给产业、社会,甚至人们的生存状态深刻的变革。“互联网+”不但具有第三次工业革命的色彩,它还可谓是新思维、新范式,是将一切重新构造的力量。

(二)研究对象层面

新兴的网络职业紧密依赖于现代网络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时代早已到来,“互联网+”是以互联网为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在经济、社会生活各部门的扩散、应用与深度融合的过程,本质是传统产业的在线化、数据化。我们应努力将新兴的网络职业及随之出现的新型的网络世界的劳资关系规范于法治社会中,给予网络职业的从业者一定的劳动保障,同时给与网络从业者的雇佣者一定的法律约束。深入研究“互联网+”领域现存的法律问题,从而更好的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

(三)可行性分析

进行“互联网+”时代下的劳资纠纷问题的研究,需进行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两方面的研究,实证研究即在一系列关于“互联网+”时代下的劳资纠纷问题的社会调研报告中和社会事实现状去寻找证明材料;理论研究即需要对传统的劳资关系理论和“互联网+”时代下新型的劳资关系理论对比分析研究。研究该问题的两种手段证明这个问题的研究是有其可行性的,研究该问题的国家社会层面的背景证明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其必然性。

二、研究“互联网+”时代下的劳资纠纷问题的理论意义

(一)传统劳资关系理论

传统的劳资关系理论即传统劳动法上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受制于空间的约束及时间的限制为前提建立的,主要内容为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之间的对立与合作,雇主追求效率,劳动者期待公平,双方都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他们的目标并非完全对立,劳资之间的博弈有其合作基础——企业的发展壮大;但劳资双方在追求各自目标的过程中,无可避免会发生冲突,劳资双方就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与劳动报酬等发生的冲突与纠纷即为劳资纠纷。

(二)“互联网+”时代对传统劳资关系理论的冲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颁布的以法律形式规定劳资双方的关系,约束劳资双方的行为,保护广大劳动者根本利益的经济法规,它结束了长期以来劳资契约关系引发的劳动纠纷处理上无法可依的局面。可是,“互联网+”时代打破了互联网在打破空间限制与时间限制,新兴网上职业的出现,如淘宝客服、电子竞技游戏的职业玩家、网站签约作家等;新型的劳资关系的出现,以上所列举的新兴网上职业必然导致新型的劳资关系,必然对传统劳资关系理论带来冲击,且出现“互联网+”时代下产生的新型劳资纠纷问题不能用以传统的劳资关系理论解决处理的冲击。

(三)丰富传统劳资关系理论

“互联网+”时代下,在互联网在打破空间限制的同时,势必对传统劳动法律关系理论带来冲击,因此对互联网领域劳资关系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丰富传统劳资法律关系理论。

1.新兴劳动职业

互联网首席执行官:互联网最大Boss,是帮助传统企业实现“互联网+”转型的最重要负责人;大数据咨询师:理解大数据的人,这一职业主要负责与大数据相关的发展战略、数据分析及数据挖掘等工作;新媒体微信运营编辑及新媒体营销专员、创新研究员这新媒体“三剑客”,便是伴随新媒体发展应运而生的;以淘宝客服为代表的网上新型服务型职业等;这些均为“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兴的打破传统的劳资关系的职业。

2.新型劳资关系

传统的商业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作为劳资关系的一方主体,他们融入了“互联网+”时代;这个时代下的新兴劳动职业从业者,作为劳资关资的另一方主体,他们是这个时代的产物,更是深深的融于这个时代。新的双方主体,新的劳资关系,不似传统劳资关系处处受制于时间与空间。“互联网+”时代下,人与人的联系范围扩大,劳资双方可能素未谋面,却已共事多年,甚至于对于传统劳动合同都不再那么依赖,更多的是出于信任;“互联网+”时代下形成了劳资双方更为信任彼此的新型劳资关系。

3.新型劳资纠纷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发布自其成立以来第一个劳动法专业蓝皮书;其指出,在“互联网+”时代,涉互联网企业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明显增长趋势;同时其披露的<2015十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有全国范围内第一起网络预约平台与其下属的驾驶员之间劳动关系确认案件,此为新型劳资纠纷问题的最典型和最常见的问题——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问题。当然,新型劳资纠纷问题大多数都可以看做是传统劳资纠纷问题变形而来。

三、研究“互联网+”时代下的劳资纠纷问题的现实意义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电子合同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相关的法律法规,科学理清“互联网+”时代下网上工作者与其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劳资纠纷,提出切实方案解决纠纷;更好的保护以淘宝为代表的虚拟世界领域劳资双方合法利益。

(一)劳方正当权益的保护

在“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雇佣关系,雇主和受雇者的劳动合同可能是电子合同,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往往是可以通过电脑或者智能手机完成,雇佣双方无需见面。我国现行法律无法确认电子合同属于哪一种类型,目前的定义也只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得出的。在这样一种立法不够全面的情况下,雇佣双方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出现特殊情况时,劳动者的利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

1.劳方正当权益的保护

利用互联网进行工作的,有一大部分是兼职,工资报酬较少,没有专业计算机知识的人也很难找到违约的用人单位,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劳动者往往抱着一种自认倒霉的态度。比如说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通过聊天软件达成协议,工作内容为某购物网站刷单,用人单位答应在其完成工作后支付其报酬,但是事后就无法联系到用人单位,这时候劳动者往往自认吃了哑巴亏。虽然每个正当权益被侵犯的个体损失不一定很大,但是互联网传播速度快和范围之广,决定了这种案例数量之多,长此以往势必会阻碍互联网上的劳资关系健康发展。

2.资方侵权行为的防范和救济

与劳动者缺乏经验相反的,资方在“互联网+”背景下具有绝对的优势,因为不受地域限制,互联网对其约束力又不足为道,所以资方的侵权行为几乎是可以为所欲为。这样一种劳资关系,基本上是一种劳动者基于对用人单位的诚信信任而进行的。所以资方侵权行为应该得到相对更多的关注,而劳动者的权益也相应的应受到更多的重视。

(二)资方正当权益的保护

虽然相比劳动者,资方享有优势,但也不是说资方的利益就会绝对的不被侵犯。比如淘宝客服因为与其雇佣单位发生纠纷,故意在其工作范围内给店铺差评或者服务态度不好,这样会给淘宝店带来很大的损失。显而易见,如果只把眼光放在劳动者的利益保护上是有失偏颇的。

1.资方正当权益的保护

资方约定了给劳方报酬,所以其损失可能不直接金钱的损失,即使有,也只是少量的预付金。但是由于劳方的不正当或不正义工作,就会给其带来很严重的间接损失,如上所述,比如说淘宝客服故意抹黑其工作店铺的形象和口碑,这时候资方也只能以违背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为由不支付约定报酬,然而其实际损失将无人为其买单。

2.劳方侵权行为的防范和救济

资方在享有主动权的情况下,可以完善其劳动合同,以达到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但是不排除有资方不可预计的被侵权情况发生,而且同劳方一样,发生纠纷过后,资方也面临着难以找到对方的困难,或者说距离太远、金额较小不愿去追溯。理清新环境下的劳资关系,也将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

(三)宣扬法律权威,提高法律意识

结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科学理清“互联网+”时代下网上工作者与其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提出解决其劳资纠纷的切实方案,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时代下新型劳资关系合法化,促进新兴的职业更好的发展;更好的保护“互联网+”领域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从法律的视角来科学分析“互联网+”时代下的劳资纠纷解决现状,理清其法律关系,不仅能更好的使“互联网+”发挥作用、网络交易环境更加有序发展,而且同时也能宣扬法律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

四、结语

(一)研究“互联网+”时代下的劳资纠纷问题理论意义重大

正如马化腾所说,互联网迅速发展,改变了整个世界,改变了社会的存在方式,也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动态的社会,动态的研究,对“互联网+”时代下的劳资纠纷问题的研究,从其新兴网上职业到新型劳资关系再到新型的劳资纠纷,均对传统的劳资理论有重大的冲击,丰富完善传统的劳资理论,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理论紧跟社会实际。

(二)研究“互联网+”时代下的劳资纠纷问题实际意义重大

研究该问题微观上可以更好地保护新型劳资双方的利益,进而促使基于互联网的雇佣关系健康发展;宏观上可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宣扬法律权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吴士文.我国现阶段劳资冲突及其治理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4.

[2]汪建华.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影响的统计调查与实证分析[D].暨南大学,2010.

[3]王亚娜.浅析互联网思维下劳资关系[J].统计与管理,2015(10):134-135.

中图分类号:D63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047-02

作者简介:周继月(1995-),女,汉族,重庆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3级本科生在读;廖小凤(1995-),女,汉族,贵州遵义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4级本科生在读;樊宪(1996-),男,土家族,重庆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5级本科生在读。

*兰州大学创新项目《互联网+时代下的劳资纠纷研究——以淘宝客服为例》,项目负责人:周继月;项目完成人:廖小凤,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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