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亲权制度的保护

2016-02-01 04:38雍腾腾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亲权亲子关系保护

雍腾腾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论我国亲权制度的保护

雍腾腾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摘要:亲权是众多大陆法系国家中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亲权的概念,而是将有关亲权的内容散见于各个法律之中,并用监护制度替代亲权,因此对于亲权的规定大多空泛,不具有操作性,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将亲权制度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来。本文从讨论亲权的概念出发,比较了亲权与监护权的区别,进而分析了我国亲权的现状,并对我国亲权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亲权;保护;亲子关系

一、引言

随着现在社会上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抚养协议的事情发生,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又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注意。对于未成年子女应当如何给予保护,要怎样才能引导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这些话题都占据了大家的视野。在许多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通过亲权制度来规范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而在我国通常是通过监护制度来对未成年子女予以保护,但监护与亲权实际上是存在很大的不同的。我国采用的大监护理念又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虽然是大监护理念,但是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规定十分详细,而我国更多的是概括性的规定,并且在最新的《民法草案》中也未对亲权有所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将来应当将亲权制度纳入我国的民法体系中。

二、亲权

(一)亲权的概念与特点

对于亲权的概念,现在学界普遍认为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权,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就是亲人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一种特有民事权利。它源于罗马法,后被大陆法系的国家发展成为规范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种关于亲情的权利义务制度。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中,倡导“家”文化,强调百事孝为先,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不分你我,父母为子女倾注一切,子女就是父母的全部。在这种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亲权这一概念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宣传,在我国的家庭观念中并没有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认为还存在任何权利与义务关系,更加普遍的认知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切都是不需要理由的。故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亲权的相关规定。

基于亲权的概念,我们可以分析出亲权的特征:

1.亲权具有身份性

亲权的产生是基于父母双方的结合并共同孕育孩子所产生的,子女自出生后就会跟父母产生特定的身份关系,这种身份关系就成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牢不可破的一种牵连,即血缘关系。这种血缘关系就是亲权关系产生的前提。对于拟制的血缘关系也同样是亲权关系产生的前提,因为拟制的血缘关系通过法律上的拟制使得本不具有血缘关系的双方有了亲情的牵绊,故而拟制的血缘也会导致亲权关系的产生。

2.亲权具有专属性

基于亲权的身份特性,它只会存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不论是婚生子女或是非婚生子女,还是养子女和继子女,只要是父母子女之间就存在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亲权就如同生命权一样,不可以轻易抛弃、继承、转让和被随意侵害的。它不会因为其他的法律行为而解除,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导致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中断。

3.亲权是绝对权

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之中体现出的人身利益,都是由权利主体自己支配的,其他相对人都不能够去侵犯这一权利。亲权主体有权对子女的人身、财产关系进行相应的处分行为,但是这一切都要建立在对子女利益进行保护的基础之上。①

4.亲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亲权制度的出现,就是为了调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成年子女长大成人后离开家组建新的家庭,与父母的相处变少,这之间的亲子关系依然存在,但是已经不需要由亲权制度来调整,故而亲权制度更多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未成年子女不具有独立养活自己的能力,与父母生活在一起,法律为了能够确保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上和财产上的教养与保护,特意设立了亲权制度。

(二)亲权与监护权的比较

监护权是一个与亲权相类似的概念,监护权指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有监督保护的单位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督保护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可以看出监护权的范围比亲权更加广泛。而在我国现在的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过多的只强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这样混淆了监护与亲权之间的区别,也不利于保护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然而,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活动中也未曾规定亲权的内容,而是仅仅规定了监护制度,把亲权的有关内容规定在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里。监护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广而杂,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还是通过亲权来更加合理。

从上述监护的定义中可以得出监护与亲权的不同:

1.监护权不仅仅只限于亲属关系,它突破了血缘的限制,单位也可以有监护权。这样更好的给予了社会需要关爱人士帮助。

2.监护权所保护的客体也不仅仅是未成年人。亲权是父与子,子与父的权利关系,而监护更多强调有监护能力的人对没有监护能力的人。

3.监护权的产生与亲权不同,亲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自然血缘关系或者拟制血缘关系,而监护权则是产生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这是项法定权利。

由上可知,监护权与亲权的定义方面有部分重叠,但亲权不同于监护权,监护权不能吸收亲权,更不能等同于亲权。监护权的范围理当比亲权更为广泛。分析亲权与监护权的区别,有利于保护现代的未成年子女健康的成长。

三、我国亲权关系的现状

(一)我国亲子关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历史文化悠久,传统文化影响深远,再加之人口数量众多,导致我国国情复杂多样,因此我国亲子关系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繁杂。在法律上将亲子关系分为两类,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这种分类方式囊括了基本上所有的亲子关系。

亲权强调的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管教,但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之中,这种关系在逐渐发生错位,最为显著的体现是留守儿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了家庭能够有更好的经济条件,纷纷选择背井离乡,来到发展机会更多的城市,将还在成长之中的孩子交给年老的父母或者其他亲朋好友代为照管,这些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角色的严重缺位,父母未曾对孩子进行直面的抚养和管教,将他们与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转委托给其他人。不仅仅是留守儿童存在这一现象,小小年纪就被送出国的在外求学的小小留学生也是,在之前爆出的在美中国留学生殴打同学一案中,加害人翟某、张某和杨某等常年一人在外求学,父母没有在他们身边对其行为,性情进行管教,这也是亲权旁落的一种体现。在美国对于亲子关系的规定中就有要求,父母每周或是每月要有多少时间要陪伴孩子,父母对于孩子的抚养和管教应当是由自己来实施。

还有现实生活中父母滥用亲权的情况也有发生,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棍棒底下出孝子”,认为对于孩子必须严加看管,在太原发生的母亲打死女儿案中,只因为母亲曹某发现女儿没认真的写作业,盛怒之下一不小心将孩子打死了。这种以爱之名对孩子进行过度的管教,明显突破了亲权的范围。我们强调要树立亲权制度,是希望父母能够用恰当的方式对孩子进行管教,而不是对其进行虐待。再看我国剥夺监护权的第一案,未成年少女多次被父亲性侵,母亲对此熟视无睹。在这个案子中父亲和母亲没有履行应尽的监护责任,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给他们的女儿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害。

再有,在现实生活中,离婚现象的普遍化,婚姻关系的结束不仅牵扯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如何分割,更涉及到一个家庭未来的走向,子女未来的发展。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的上,夫妻双方往往为了争夺抚养权闹得形象全无,最典型的如黄某黄某某夺女事件。为了争夺对女儿的抚养权,黄某某擅自转移女儿,而黄某则是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这些行为不仅使得两人在公众面前形象尽损,更不利于他们的女儿的身心健康的发展。

(二)亲权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纵观我国现在法律体系,《婚姻法》、《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有对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但这些法律更多的是在调整财产关系,对于未成年人的各方面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尤其是《婚姻法》和《继承法》,有关亲属关系的规定从规范体系上不够完备,就算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最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未将亲权纳入其中加以规定。

首先亲权与监护权不分。正如上述对亲权与监护权进行的比较分析,我国目前对于亲权关系存在的法律问题最突出的就是亲权与监护权不分,没有将亲权纳入法律体制中去。“在世界范围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督保护的规定,民法中有两大模式:一是英美法系的广义监护;二是大陆法系的狭义监护。在英美法系的监护制度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与其他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保护是合为一体的,统称为监护;而在大陆法系模式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被称之为亲权,其他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保护则称之为监护。”②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却和一般大陆法系的国家规定的有所不同。这样将两个概念杂糅在一起,将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监护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混为一谈,特殊监护没有在法律中得到应有的体现。这样还桃枝监护人权利义务不平衡,单方面强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这将导致监护人责任繁重,故而监护人将容易出现厌烦情绪,进而损害了被监护人的权利。

其次,我国对于亲权的内容认知不清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争议的焦点。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也是亲权的一部分,如同美国对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它规定父母不能虐待子女,但是适时的管教是有必要的。这一说法传入我国后就变成了父母不能打子女,以至于演变为当父母正当管教子女之时有的孩子会反抗说你这是违法的,我要去告你。这样的事情在社会新闻中屡见不鲜。这就是因为我国对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所导致的。我国采用的是《民法通则》进行概括性的规定,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先下个原则性的规定,再由《婚姻法》做系统的规定。然而实际上,“我国《婚姻法》只是空泛的规定了父母有保护和管教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任何具体操作性的规定。这种规定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亲子关系的变化,无法适应时代的潮流。”③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享有什么权利和需要履行什么义务这些都规定不明也导致了现实生活中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矛盾激化的原因之一,这或许就是有父母和子女之间会签订抚养协议的理由吧。

还有,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不足。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却没有落到实处,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就如同在父母离婚时来说,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并没有将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作为优先考虑的原则性问题,并且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关爱明显不够。并且在我国法院处理未成年人监护案时,有时会适用其他民事案件的程序,或者父母会利用未成年子女将本不该属于未成年人法庭管辖的案件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起诉。这些都是我国亲权制度的漏洞。

四、对构建我国亲权制度的思考

对于亲权制度的建立学术界早已有了广泛的讨论,建立亲权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希望能通过法律的手段促使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能更好的相处,因此目前学术界对于亲权制度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已达成一致,即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共同亲权原则等。这都是出于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合乎法律制定的初衷,是值得提倡的。然而即便学界已经达到了普遍的认知,在新修订的《民法典草案》中,仍旧只有“监护”的相关规定,可见我国目前的立法活动还是未区分亲权与监护。

原则作为基本性的内容,将会引导我们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现有的《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规定的过于简单和空泛,因而笔者认为构建我国的亲权制度应当要朝着具体化实际化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够切实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将亲权纳入法律体系中

首要的就是要明确亲权的概念,将其与监护权区分开。如上所述,在我国亲权与监护权不分,两者虽然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是终究监护权不是亲权,亲权不等于监护权,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父母与子女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不会因为时间和距离而被冲淡,基于这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需要“亲权”这一概念来予以规范,亲权是建立在亲情血缘关系上的,它不等同与监护,监护权是法定权利,它不仅仅规范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特殊保护还保护其他需要被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承认了亲权这个概念之后,然后要将其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它和监护权应当占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之前也有提到过,大陆法系将亲权和监护权做了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强调法律体系的严谨性和完整性,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出于完善法律体系的目的也应当将亲权制度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将亲权纳入法律体系中这应当是我国民法之后的发展趋势。

(二)具体化亲权的内容

关于亲权的内容,不由的想提一个问题,当我们在提到亲权的时候我们到底在谈论什么?亲权是有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关于亲权的内容很多也很繁杂,它不仅仅是项身份权,还应该是项财产权。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抚养其长大成人,当其犯错时对他进行管教,当其得到财产时替他进行管理处分。统民法理论认为,亲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④现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人身照护权应当包括:抚养权、指定住所权、子女交还请求权和针对子女身份行为的代理权等,对于惩戒权和姓名决定权则还存在争议。在此,我认为,惩戒权之所以大家持有观望态度是由于现在社会上常常爆出父母殴打子女致子女伤亡的事情,对于这种惩戒子女的行为我们都是持否定态度的,不能以爱之名而对孩子实施暴力手段,但是同样对于未成年子女犯了错,父母应当有管教的权利,适当的体罚是应当予以支持的。并且笔者也认为姓名决定权也应当属于人身照护权的内容,根据我国五千年源远流长的文化,子随父姓是我国由来已久的文化习俗,子女和父姓或者和母姓都是值得认可的。如果将姓名决定权排除在外,由子女自行决定姓名,作为未成年人,其认知能力水平还不高,很容易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故而姓名决定权应当属于人身照护权的范围内,同时如果未成年子女基于自己的认知对于自己的名字有一定的看法和想法,可以与父母讨论,对于自己的姓名应当有参与权。在财产照护权中,又分为以下四种权利:财产管理权、收益权,财产行为的法定代理权,财产处分权。这四种财产照护权都是应当建立在为子女谋取利益的基础上的,对于损害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明确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

我国是一个注重伦理道德的国家,强调父慈子孝,如果法律规定的亲权制度一味的强调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则这将变为“父母法”,故而亲权制度也应当对于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做相应的规定。例如子女有听从父母管教的义务,对于做出超出其认知水平不相适应的行为应当听从父母的意见。同样子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家事参与权等。

五、结语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保护其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同样营造温馨的家庭环境也同样重要。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将亲权的内容规定在各个法律之中,对亲权的规定不体系,也存在众多矛盾的地方,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仅通过监护制度来调整亲子关系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因此将亲权制度纳入法律体系刻不容缓。

[注释]

①江婷婷.论我国亲权制度的构建[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3.

②李雷.论我国亲权制度的立法完善[D].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4.

③潘学敏.我国亲权制度探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3.

④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814.

[参考文献]

[1]江婷婷.论我国亲权制度的构建[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3.

[2]李雷.论我国亲权制度的立法完善[D].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4.

[3]潘学敏.我国亲权制度探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3.

[4]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814.

[5]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066-03

作者简介:雍腾腾(1995-),女,汉族,江西萍乡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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