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一鸣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P2P网络借贷的债权人保护问题
刘一鸣
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一种新型金融网络服务模式已经问世——P2P。它依托着网络形成,虽然是新型的模式,但是实质上仍属于我们熟悉的小额民间借贷,它的新颖之处就在于其借贷方式比较灵活简单,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提供了一种新式的融资途径,对现有银行金融服务进行了补充。本文结合我国P2P网络贷款的发展现状,将目光投注于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可能面临的法律方面的风险,并进一步剖析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风险,本文还就如何保护P2P网络借贷债权人的利益给出了相应的制度设想与法律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民间小额借贷;人人贷;网络监督与管理
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一直处于快速发展的状态,这种发展速度对资金运转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向银行申请贷款外,各企业也逐渐向民间资本进行借贷。这种民间借贷除了有实体的方式,还有虚拟方式——网络借贷——也走进人们的视野。在网络借贷中,一种不同以往的借贷模式——P2P借贷(Peer-to-peer lending)逐渐渗透进人们的金融生活,并进入到金融监管的范围内。网络传递信息方便快捷的这一优点,使得P2P借贷能在互联网的帮助下使借贷双方直接沟通,以往企业向银行进行借贷时总会有许多要求和繁杂的手续,而P2P借贷就能很好的规避这个问题,帮助小微企业解决面临的困境。在本篇文章,笔者根据查阅的资料,将详细地解析出借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情况简介
(一)P2P网络借贷概况
我国有关部门规定,在我国,人人贷即为P2P网络借贷。通常来说,P2P网络借贷就是出借方和借款方运用网络为工具,通过某特定站点来完成材料的交接和协商等各项事宜,通过这样一种途径来完成借贷。通俗易懂的解释是就是,若某个人手上有富余资金,而且其想利用此资金获得利息,此时借贷网站就能作为一个平台,帮助其将资金出借给需要它的人。在这整个过程中,借贷网站不仅仅作为一个平台,它还要担负起对借款人信用及经济各方面情况的调查,当然,这些都是要收取一定费用的。表面上来看,P2P网络借贷模式新颖,在网络服务的帮助下,能将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范围进行放大,本质上,它就是一种属于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关系——借款关系。只要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贷款利率范围内,这种接待活动就是被允许进行的。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都能按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种新式的借贷方式有着以下这些特质:
1.贷款花费时间少
网络上信息发布快而且比较全面,借贷双方都能快速地了解双方情况,若达成统一意向,双方可快速签订个体对个体的协议,原本要走的一系列流程可以被免去,这样就大大加速了资金运转,使市场更为活跃。
2.网络这一平台是透明公开的,只要记录在上面的便都能被查看
借贷双方可以借助其来了解彼此的情况,而且在整个借贷活动中,两方的沟通可以说是畅通无阻,网站上给出的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和信用等方面。贷款者可以清楚地知道借款者将要把这笔资金用在何处、回报怎么样,借款者则能通过网站向贷款者支付应给款项。
3.出借方能轻松地甄别并选择出借款方
前文提到,在这个网络平台上,所有的信息都是透明公开的,出借人能根据这些信息来对有借款意向的群体进行信用评测,并可以将评估结果作为自己选择借款人的参考依据。评估结果良好的借款人除了会被优先满足外,也会比其他人更轻松地获得更优惠的贷款利率。
4.借款对象不限于一个,降低了风险
按照信用评估结果,出借人可以选择不止一个借款人,这样一来,资金被分散成最低的可能份额,若我们把所有的资金都借给一个人,该借款人若不能偿还,我们损失的就是这整整一笔钱,但是如果如上述把这些资金分批借出,这种风险就能被有效地被降低。
5.几乎是无成本、无门槛
这种借贷方式一来不规定贷款额度,二来基本不对借款人设置门槛。这就大大的调动了各方人士对融资活动的兴趣,手上有富余资金的更加愿意出借出去,想要进行融资的小微企业也能得偿所愿,不仅如此,这对拉动国家GDP、调动人民创业热情同样也有着积极的作用,对于那些刚起步的企业来说,能尽快得到融资就是他们成功的第一步。从另一方面来看,此种借贷方式能有效的冲击高利贷和地下钱庄这些影响恶劣的借贷方式。除了这些积极的作用外,P2P借贷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隐患,我们知道,这种借贷方式新颖的地方就在于其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所有借贷需要的资料或手续的传输和办理的。
由于所有手续通过网络来办理,若出现有关法律不完善、监管存在漏洞等情况,P2P网络借贷很可能就会朝着违规金融机构的方向发展,甚至会出现真实性难以确定、伪造投资项目这些乱象。这种乱象无形中使借款人的投资行为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借款人的利益也因此极易被损失。
(二)P2P网络借贷的分类
P2P网络借贷形式并不单一,它可以根据网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分成三类:
1.只作为中介: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只作为信息交流的中转站,放出谁要借款和谁可以提供贷款此类信息即可,所以它也不会去管后续协议进行到何种程度。主要收入来源是向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美国的Prosper和我国的拍拍网是这一类型的代表。
2.不仅仅是平台类:上文提到,有网络只是中介功能的这一类借贷模式,那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是增加了制定利率、帮助追款和担保这些职责的复合中介类。这类型的公司它们主要收入来自于服务费和第三方催收费和转账费。英国的Zopa和我国的宜信在这一类中具有代表性。
3.旨在帮助弱势群体类:此种公司把把目光投注在类似初创企业或者小微企业的弱势群体上,它们向其提供贷款的利息都非常低甚至都不收利息,但是还是会“把鸡蛋放到多个篮子里”来控制风险。美国的Kiva和我国的齐放网(已关闭)就是属于非营利公益型网络贷款模式。
二、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出借人在借贷合同中
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上述几种网络借贷模式的存在而变得比较复杂。即便如此,我们始终要清楚——两方的关系始终是围绕着债权关系这一基础来展开的,在互联网这一环境中,借贷活动基本上都是在网络里完成,一旦借款人的信息是不准确的甚至是伪造的,这笔交易就会变的非常危险,更令人担忧的是,若借款方是多头开户,拆东墙补西墙,出借人所承担的风险极有可能不断累积,变得越来越大。这个时候,就算出借人想尽一切办法来催款,其权利能得到维护的可能性也小之又小。容易得出,出借方的最大风险来自借款人无法履行约定,这种风险又可以细化为在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及信息风险。
(二)出借人在抵押合同中
有些公司为了降低出借方承担的风险,会向借款者提出资产抵押等要求,宜信公司就是这样,如果借款者未能支付应付款项,该公司会用专门准备的风险金来对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进行补偿。然而,借款者还是有着偿还应付款项的义务,出借方抵押权的实现是保护其切身利益的前提。
(三)出借人在居间合同中
在前文提到的网络只作为信息平台的这一类中,居间关系在该公司与出借方和借款者三者间构成,网络主要就是信息中转站,除此之外,还可向双方提供包括资格审核和催款在内的服务,当然,使用这些服务并不是免费的。这些年来,一些公司竟然控制着平台内的滞留资金,这一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样会使得资金在管理环节出现问题,风险被放大;不仅如此,一些贷款公司竟然直接吸收出借方的资金,这些非法举动都会给整个行业的信用和可控性带来损失。
三、这些风险为什么会产生
(一)信息的真实度不高
已经在借贷业务方面相当有经验的银行拥有一套成熟的征信系统,而P2P网络借贷与之相比则在这一方面相对匮乏。由其掌握的借贷双方的信息,其全面性与真实性都相对较低,借款人与出借人的信息仍不够透明,这样会大大增加出借方的利益损失。通过P2P来完成借贷活动的双方基本上都是素昧相识的陌生人,双方只能借助于电话或者是虚无缥缈的网络来对对方的个人资料和信用评价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然而,此种证明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很容易对其造假;再者,就算证明材料真实可靠,仅仅通过几份材料,出借人也不能保证对借款人做出的信用评价真实客观。
(二)外部监管匮乏导致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融资模式主要是个体借助互联网平台来实现借贷目的。网络平台公司在这其中只是桥梁,作为一个中转站,他不能发生动用客户资金或者自己成为出借方这些行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它的收入来源只能是手续费和管理费。但是一旦外部监管匮乏,这些公司很可能会借着各种名目来吸收客户资金然后转手放出贷款,可能每次的金额都不大,但是一旦长年累月的下去,资金规模之大也不容小觑。若放任这种情况继续发展,这些公司会轻易地由一个借贷平台变身为非法吸储和放贷的“地下钱庄”,这种异化给出借方带来的利益损失令人担忧。
(三)证据虚拟化、追索受阻带来的利益损失
按照以往的借贷方式,双方必须要签订纸质协议,但在网络的环境下并没有这个要求。虽然便利,但是,一旦出现网络疏漏、网络取证工作不完善等情况,就会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近年来,P2P诈骗事件频发,关于违法进行融资的报道也屡见不鲜。一般来说,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时,自成一套的严谨的追索程序可以帮助银行来规避风险。令人遗憾的是,很多网络借贷公司基本都没有合法的维护出借方权益的途径,一旦利用非法的社会组织来进行追索,又将很可能造成法律纠纷。这些都造成了投资人的债权难以得到保障。
四、保护出借方利益不受损失的方法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身为一种新兴的借贷方式,P2P网络借贷为何会存在这么多的风险?对应配套的法律法规的缺乏是其根源。发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相对应的法律法规。首先,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对网络借贷的定位、监督力量、运行方式和准入准出等这些方面来制定规章制度。应从曾经发生的P2P借贷诈骗事件中吸取教训,将其定位成信息交流平台,不吸储,不放贷,不担保这“三不”原则应被牢牢记住。当P2P网络借贷平台处理金融业务的时候,一定要做好信用核查这一环节,切实将平台使用者的信息保护好,避免其遭到泄露。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三种网络借贷的管理方式:
(1)成立借贷服务中心,通过这一组织来确立规范。在温州和鄂尔多斯,服务中心一般以公司的形式出现,而且也会通过公司制度来规范各公司的入驻和融资活动的流程。每一入驻在其的公司都需要向其提供交易数据的备份。(2)通过成立相关机构来指导工作的展开,上海已经作为试点城市正在进行中。(3)借助其自身成立自律联盟这一方法来约束业内的行为。除此之外,若出现借款人未能偿还账款的情况,法律的制定应考虑此行为是否属于合同诈骗;若机构擅自设立账户来吸收客户的资金,立法也要考虑是否要将其定义为非法吸收存款。
(二)借助网络技术使征信体系更为完善,加强借款人信用评级
若征信体系能够加以完善,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能够得到加强,那么信息的不透明和不确定性这个问题就能得到解决。关于信用评价方面,一般来说,会有特定机构按照相应的标准对借款方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校验,而且会出具等级设定。我国的拍拍贷也是如此,它首先审核借款人出具的信息,再通过银行来进一步核实,这种做法有效地减少了风险。一些刚刚创立的中小企业,尤其需要构建征信体系完备的架构。美国在征信评级模式这一方面值得学习,拍拍贷就吸收其先进经验,分别按照“线上得分”和“线下得分”来审核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信用记录构成了线上得分,而线下得分则是由用户提供的结婚证和收入证明等等信息组成,这综合考量了年龄、学历、工作和收入等各项因素,所以才能作为对借款方信用评判的依据。欧美社会的征信体系已日臻成熟,信息也较为透明化,所以当地社会的P2P网络信贷公司运营情况都比较良好。这也使得在美国办理P2P网络贷款非常方便——只要出具在美合法公民身份证明就能在网站注册借款,信用评价系统会根据所填写材料对借款方进行信用评级。针对P2P市场,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2年12月26日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地对个人征信业务的所有组成部分制定了规范。随着《条例》的颁布,P2P网络借贷需建立信用评分体系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P2P网络借贷将逐渐实现与银行业及其他征信系统的无缝对接,建立一个信用信息透明化、多方共享的一个巨大网络,共享的同时也要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同时也要配备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金融网络配合监管,搭建层次清晰的监管体制
前面也说过,P2P借贷网络平台本质上就是民间小额借贷,它服务于个体金融和中小企业,因此其地域特色非常鲜明。正是由于这个特性,地方政府应掌握部分金融监管权,当地政府可以根据了解到的当地情况来制定行业发展规范。除了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也需要向各地金融管理部门报备,自觉接受其监管。第二,P2P网络借贷行业要做到自守自律,进行自律,才能实现自我保护。最后,网络平台内部监管体系需要完善。有别于普通借贷业务,P2P借贷网络平台的特质,要求其内部要严格把控。包括业务流程应详细制定、操作规范需要被明确等等手段,以保证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的安全和稳定。举例来说,宜信公司完备的监管体制使其规避了非法行为的发生。开始用自由资金外借,然后转让债权是其模式的特点。具体来说,就是在和投资者签订协议时,投资者银行账户的代扣会以POS机刷卡的方式授权给宜信,这样宜信就能随时划拨其资金。宜信在获得可供转让的债权后,才开始动手配置出借方的资金。这也不失为一种规避非法集资行之有效的方法。
(四)引入保险制度
不得不承认,证据虚拟化、难以追索都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缺点。如何克服这些弊端呢?英美国家通过贷款保险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可根据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属性,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引入担保。融资过程中的担保有两种方法:一、出借方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二是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借款人融资实施担保,这样不仅能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还能显著地减少出借方的利益损失。这个操作方式很简单,第三方担保机构要按照所签订协议来向出借方支付借款方未能支付的款项。将保险制度与借贷业务相联系的这一做法,主要是学习了英美的经验。美国Prosper和英国Zopa为避免借款方的履约风险,联合贷款网络平台与保险公司,在借款方不能偿还所借款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根据所签协议来向债权人支付。中国也能学习这种推行保险制度的做法。不仅能按照协议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还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这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行和P2P网络贷款的发展都大有裨益。
五、结语
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金融界的创新也不例外。它给我们大开方便之门的同时,还蕴藏着未知的危险。P2P网络借贷的好处在于:这一新兴的借贷模式不仅能使现有的金融市场更具活力,还能大大提高民间闲散资金的利用率,小微企业及个体的融资压力能减轻不少。但是,它同样也存在着弊端,比如说会给债权人带来风险。风险能被处理得当,金融市场就会更加繁荣有序的发展。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非常成熟,如何将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管控纳入其中?这是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熟虑的问题。我想,我们可以朝着金融监管思路的调整及网络技术的创新这两个方向去考虑。
[参考文献]
[1]刘丽丽.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和监管问题探讨[J].征信,2013(08).
中图分类号:D922.28;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008-03
作者简介:刘一鸣(1995-),女,汉族,黑龙江七台河人,郑州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应用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