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贸易区试验下中央银行的货币定价权

2016-02-01 00:22袁达松
社会科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定价权试验区汇率

袁达松



论自由贸易区试验下中央银行的货币定价权

袁达松

自由贸易区试验下高度市场化的金融活动必然对央行的货币定价权形成一定的冲击。货币定价权包含调节货币内在价值和对外价值两方面。自贸区的金融市场化试验对货币定价权的冲击主要体现在:资金跨境流动影响自贸区内外货币供应量、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而非法资金的跨境流动会增加反洗钱工作难度。因此有必要完善包括制定“自由贸易区法”在内的监管法律体系,在地方政府与监管部门协同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在区内试行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同时推进中央主导的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和反洗钱的跨境协作,维护央行的货币定价权。

自由贸易区法; 中央银行; 货币定价权; 集中统一监管

国家通过建立国内自由贸易区推进金融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中国(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更是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和讨论。在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的自贸区先行先试的基础文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先行先试”。2015年10月30日,央行等7部门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在自贸试验区内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这些开放创新,意味着金融活动的市场化,其对央行的货币定价权会形成冲击。

一、 自由贸易区试验下对央行货币定价权的冲击

(一) 自由贸易区试验下对央行货币定价权的冲击及其形成

1. 自由贸易区试验下的资金流动冲击

自贸区金融改革着力通过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领域试点实现金融市场化,这将为跨境资金自由流动提供便利。按资本流动的方向划分,可将跨境资金流动分为流入和流出两类。

一方面,国际资金将大量流入。第一,资本与金融项目开放下拓宽了资金流入渠道:直接投资项下,试验区主要通过简化办理程序促进其投资便利化;证券投资项下,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相较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制度,投资主体额度扩大;同时,根据促进对外融资便利化的措施,区内机构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将进一步吸引离岸市场的本币及国际资金*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官网,http://www.china-shftz.gov.cn, 2015-12-01。。第二,在区内外利率非对称决定机制下*自由贸易区试验下,自贸区内的利率水平由流入区内的资金供求状况决定,国内利率水平由官定利率和国内资金(包括自贸区流入国内和国外直接流入国内的资金)供求状况决定。,由于试验区内利率市场化初期产生的区内与区外的利差,将会吸引具有高度逐利性、流动性和敏感性的短期投机性资本,即“热钱”流入*罗素梅、周光友:《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资本流动与利率市场化》,《上海经济研究》2015年第1期。。

另一方面,自贸区金融开放在为国际资本流入提供便利的同时, 也为它们的回流以及国内资本的流出开辟了新的通道*罗素梅、赵晓菊:《自贸区金融开放下的资金流动风险及防范》,《现代经济探讨》2014年第7期。。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大幅增加,国内的企业不断强大,客观上需要寻求资金流出的渠道,实现外汇储备的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目标及企业的“走出去”战略,自贸区的金融开放无疑可满足国内资本借道流出的需求。

跨境资金大规模自由流动会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部货币供给产生冲击,甚至形成溢出效应,殃及区外,影响国内货币供给量,冲击国家中央银行的货币定价权*焦武:《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与资本账户开放》,《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因此,从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角度,调控区内货币供给,以及在区内与区外之间构建金融“防火墙”,以保障中央银行货币定价权具有现实的意义。

2. 自由贸易区试验下对货币定价权冲击的形成机理

自贸区金融改革的实质是要推动金融自由化,实现资本自由流动,而根据 “蒙代尔三角理论”,及在此基础上由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1999年提出的“三元悖论”*保罗.克鲁格曼在《萧条经济学的回归》一文中提出“三元悖论”,即在“永恒三角形”中的三个顶点分别表示选择货币政策自主权、固定汇率以及资本自由流动,这三个目标之间不可调和,最多只能实现其中的两个。,在以资本自由化为发展方向的自贸区试验下,就集中体现在对本国货币供应量与流通量的控制权与本币汇率定价权之间的矛盾:若要有效控制本国货币供应量及流通量,在货币政策上自由行动,则放弃保持汇率稳定的目标;若要掌握本币汇率定价权,则放弃独立的货币政策。而通过利率政策调节货币的内在价值,以及通过外汇政策调节货币的对外价值,正是中央银行货币定价权的体现。

(二) 货币定价权的界定及其体现

1. 央行货币定价权的界定

货币定价权属于国家货币主权的主要方面,而有关国家货币主权的定义在理论上并没有统一论断,实践也无一致标准可循,但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货币主权的基本内涵包括:货币发行权、决定和改变币值的权力以及管理货币使用的权力*Francois Gianviti, Current Legal Aspects of Monetary Sovereignty,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http://www.imf.com,2015-11-01。。由此可知,货币定价权属于国家货币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的价值,既包括在国内市场中的购买力,又包括在国际市场上与外国货币的兑换比率,因此货币定价权即包括通过利率政策调节货币的内在价值及通过外汇政策调节货币的对外价值的权力。

2. 央行拥有货币定价权的法律依据和体现

央行作为现代社会各国宏观经济的核心调控部门,国家法律明确授予了其货币发行权和管理权。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及实施外汇管理等职责。虽然法律上并未直接规定中央银行的货币定价权,但从其在货币运行体系中所起实际作用来看,央行的货币定价权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汇率政策和窗口指导等货币政策工具,控制货币供给量和流通量,保持货币的购买力,即内在价值的稳定;另一方面,通过外汇管理制度和外汇政策的实施保持本币对外币的汇率稳定。因此,央行的货币定价权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又在经济运行中实际拥有。

二、 冲击的表现与对央行货币定价权的维护

(一) 自贸区试验下冲击央行货币定价权的表现

1. 国际资金流入对区内外货币供应量、汇率政策及利率政策的影响

第一,国际资金流入影响央行对区内货币供应量的控制权,使区内经济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当国际资金大量流入时,将直接造成外汇储备增加,为了保持汇率的稳定性,必须相应增加本币的投放。此时,货币供给量不再是中央银行可以完全控制的经济变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汇发行国货币政策和外汇市场的影响。

第二,外汇储备的增加将冲击央行的汇率政策。自贸区资本项目开放后可能会有大量资本进入中国,本外币供求关系产生变化,这就产生了供求关系中汇率怎样确定的问题。如果按照国内的汇率状况,则失去了自贸区为人民币国际化进行汇率上的测试和准备的意义;如果在区内提高汇率的市场化程度,由外汇市场本外币供求关系决定汇率,则很可能出现国内汇率和自贸区汇率不同,使得跨境套利更趋活跃*施琍娅:《自贸区跨境资金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国金融》2015年第11期。,增加央行监管成本。

第三,影响央行利率政策的有效性。在自贸区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短期内将会导致自贸区内利率与国际市场利率趋同,而此时尚未完全市场化的区外金融市场利率高于区内利率,利差必然会引起大量资本想方设法通过区内进入国内市场。根据上述蒙代尔三角理论,在固定汇率之下,此时中央银行为了缓解通货膨胀,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提高利率,减少货币供给,从而造成本币升值,为了稳定汇率,中央银行不得不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对冲干预,货币供应量增加,结果原先的货币政策效果被部分抵消了。

2. 资本外逃风险对央行监管能力提出严峻考验

2014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外汇资金呈现出一定的流出趋势,外汇储备下降。从银行数据来看,银行结售汇呈现逆差,2015年前三季度,按美元计价,银行结汇同比下降6%,售汇增长31%,结售汇逆差3015亿美元,月均335亿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wcmpages/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whxw/sjjd/node_news_sjjd_store/c2ebcd804a4c71ad9ccdbf2bead6bf4e/,2015-11-01。。究其原因,目前我国强制结售汇已经逐渐改革为意愿结汇售汇,藏汇于民进程稳步推进;在自贸区金融改革等推进下,国内企业对外投资意愿明显增强,“走出去”步伐加快,今年前三季度,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累计873亿美元,同比增长16%;美联储货币政策正常化,包括结束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和加息预期,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也正在逐步显现。

尽管当前的资本流出与恐慌性资本外逃存在本质区别,但仍应重点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波动风险。在资本大量流出时,若要继续稳定汇率,则外汇储备将急剧减少甚至被掏空;若放弃汇率稳定,则对外币迅速增加的需求,会导致本币汇率降低,外币汇率增加。而外汇储备剧减和本币大幅度贬值都会给经济发展造成难以承受的严重后果。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央行实施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因为,资本的外逃会造成流通中的实际货币量远远少于央行拟发的货币供应量,从而变相地抬高了实际利率,这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刺激内需的效果,削弱央行货币定价权。

3. 非法资金跨境流动增加反洗钱工作难度

自由贸易区试验下,资金跨境流动加快,也将为跨境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隐蔽条件。

跨境洗钱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非法资本合法化,主要利用跨境渠道下的非法资本转移来实现,是典型的非法的短期资本流动。但跨境洗钱流动频率高、流通时间短、隐蔽性强,且通常与国内规模庞大的“影子银行”相联系,形成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庞大资金流。

作为一种非正规的短期资本,具有逐利性且通常情况下数额巨大,“黑钱”大量进出区内,会造成区内货币供给量增大,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独立性;如果这些资本大规模撤出,又将引发汇率波动甚至危及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跨境洗钱的危害还表现在:大量“黑钱”进入区内,影响金融、房地产等领域,冲击实体经济;助长洗钱的上游犯罪,如贪污腐败、毒品犯罪等*高增安:《国家反洗钱的理论与战略探讨》,《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这无疑都将加大央行监管压力。

(二) 人民币国际化与央行货币定价权的维护

1. 本币为非国际货币时

自贸区的建立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本币的资金池,但在本币为非国际货币时,即人民币目前所处的情况下,资金回流渠道尚待完善,本币很可能并未用于国际结算、国际投资等,而是在区内沉淀,冲击区内货币供给量、利率和汇率等,此时面临两种选择:一是香港模式,采用完全独立的货币体系及监管系统、浮动汇率制度以及利率市场化制度,但是境内的自由贸易区显然不具备香港的金融优势以及完全独立的可能性*张伟、杨文硕:《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的定位与路径分析——兼与香港自由港金融演进路径比较》,《商业研究》2014年1月。;二是仍由中央银行统一调控,只是在区内与区外构建法律“防火墙”,防范风险向区外扩散。此时,对央行货币定价权的维护主要是通过资本管制以保持汇率稳定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2. 本币成为国际货币时

使人民币成为强势国际货币是我国金融改革的目标之一,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是人民币国际化的“试验田”。强势国际货币战略具有三大要素:资本市场开放、汇率自由浮动以及大量本币和本币计价资产的海外持有*龚刚:《人民币突围》,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在这种情形下,本币流通不再局限于国内,防止在国内市场上产生流动性过剩,并进而形成通货膨胀的压力,而是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流通。央行可以通过充分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制定利率政策继续其货币定价权。

3. 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对央行货币定价权的影响

2015年12月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宣布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IMF评估重点考察人民币是否能成为《基金组织协定》所定义的“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三十条(f)款。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指基金组织确定该货币“事实上在国际交易支付中被广泛使用”并“在主要外汇市场上被广泛交易”。IMF认为国际交易中对人民币的使用在原来较低基准上有了大幅上升;人民币市场的发展深度已经能够在不引起汇率巨大变化的情况下,承担基金组织成员国在合理时限内进行的交易规模;人民币国际化在稳步推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官网,http://www.imf.org/external/chinese/np/pp/2015/111315c.pdf,2015-12-01。。但是,加入SDR后,央行会更加面临“三元悖论”的困境。国内看,加入SDR后势必将进一步扩大资本项目的开放,央行要维持汇率稳定需要消耗的外汇储备将会更多,这也决定了未来央行要在“不可能三角”中做出一定取舍。

综上所述,本币不管是不是国际货币,央行均拥有货币定价权,而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的自由贸易区试验当中,尤其需要予以维护。

三、 现有法律框架和监管模式

(一) 现有的“边设区边立法”模式

目前,关于自贸区金融开放及金融监管的法律主要是:在国家层面,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了“创新监管服务模式”以及“强化监管协作”的总体要求;从地方层面,上海市政府制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强调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从金融监管机构来看,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先后发布了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建立健全区内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加强证券业监管以及保险业监管的建议;而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对区内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试验区分账核算、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等五项监测与管理措施,并于2014年2月相继发布了跨境人民支付业务、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外汇管理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五项细则*李露:《创新金融制度,优化金融服务——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解析》,《银行家》2015年第1期。。确立了自贸区金融改革监管的的总体政策框架。2014年5月,央行公布《央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央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2015年2月颁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运行以自由贸易账户为核心的风险管理系统。2014年8月1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开始施行,标志着自贸区管理制度在地方性法规层面得以确立。

从海外实践看,外国自贸区的建立多采取“先立法、后设区”的模式*李丽娜:《国外自由贸易区发展的经验及启示》,《价格月刊》2014年2月。,在金融改革中,都是以法治为中心,通过构筑稳固的主体法律框架并不断健全金融法规等实施细则,引导金融改革、保障金融安全。而从我国上述现有法律框架可以看出,我国在监管立法层面存在着如下问题:第一,由于我国处于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探索阶段,缺乏经验,有别于国际上“先立法后设区”的理念,而是“边设区边立法”;第二,缺乏权威立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效力存在冲突;第三,已颁布的措施中,多为金融监管的政策性规定,而缺乏系统性,缺乏细致的监管制度和措施。

(二) 与地方政府协同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为了维护货币定价权,必然要对外监测资金的跨境流动、对内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

我国在央行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中,也着重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制定了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其中,提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央行的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试验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而央行,可根据形势判断,加强对试验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直至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信息的及时充分共享。央行根据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已经制定了关于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的细则,逐步推进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审慎管理要求的衔接。

但是,中央层面上,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一行三会分别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权力,各监管当局相对隔离,无法有效沟通监管信息,唯一的监管协调机制是“联席会议”制度,作为临时性的协调机制,“联席会议”仅召开过两次例会,松散机制使其无法实现有效监管*于永宁《“一行三会”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问题》,《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4月。;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监管分工不明、效力存在冲突,导致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现象。另外,在现有的法规中,我国对外资服务机构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控制市场准入条件上,较多采用“事先监管”,后续有效监管却较少。自贸区试验的金融市场化,意味着宽松的市场准入,须有更为系统而严谨的“事中”和“事后”的后续监管。

(三) 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监管措施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创新“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监管服务模式。所谓“ 一线放开”,即在自贸试验区内,应按市场规则或国际惯例办理金融业务,以体现真正的放开和建立国际水准的货币兑换自由。所谓“二线安全有效管住”,即与国际金融市场完全打通的自贸试验区内与区外的其他地区之间,其资金往来要受到部分管制,且这种管制将随整个经济改革的深入而动态变化、逐步放开*参见贺小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的法制保障》,《法学》2013年第11期。。

国际经验中,迪拜自由贸易区就是先实行分离型模式,将自贸区金融市场、境外金融市场与国内金融市场严格区分开来。之后在符合国家整体金融开放策略的基础上,谨慎地循序渐进,适度创新突破现有政策约束,为全国的逐步开放提供经验*参见郭文婧《自贸区金融“试验”的借鉴与可能》,《金融博览(财富)》2013年11月23日。。

我国目前采取的措施主要有:(1)进一步改革汇率制度。汇率是货币对外价值的衡量标准,稳定的汇率是一国追求的政策目标之一。但是,作为蒙代尔三角之一,在资金自由流动下保持固定汇率,是以牺牲货币政策独立性为代价的。在这种理论下,有学者认为在自贸区金融改革试验下,为了保持央行货币定价权,就一定要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但是香港的经验表明:港币实行盯住美元的联系汇率制度,港币汇率没有自由浮动,但港币是可自由兑换的,而且香港经济的自由程度非常高。还有一些国家实现了货币可兑换,但仍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我国2005年7月建立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并于2010 年 6 月开始进一步进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人民币汇率开始了弹性增加阶段;2015年8月11日,央行再次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推动人民币汇率朝着更加市场化的方向发展。(2)“境内关外”的账户管理体系。自由贸易账户及其运作所需要的分账核算系统,被银行业称为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的“基础设施”:有了这套账户才能进行相应的金融创新,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资金流通管理及风险防范。相继出台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使资金流通更加顺畅,同时对其监管也更加有效。目前试验区内具有能够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五类主体,并针对不同账户之间资金往来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具体来说,在跨境资金监管体系中,自由贸易账户在性质上类似于“境外账户”,与其他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而监管主要存在于自贸区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参见尚荣《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建立:自贸区政策的新突破》,《上海金融》2014年第8期。。另外,央行还建立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汇兑的监测机制,防止套利资金跨区域流动带来的冲击。此种“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实质上是在试验区内形成了一个与境内其他市场有限隔离、与国际金融市场高度接轨的金融环境,进而服务于更加广泛的涉外经济活动需求。这种“境内关外”的账户管理模式有利于建立起抵御境外风险向境内传递的“防火墙”,但在整体监测方面,还应健全统一的跨境资本流动数据采集、监测、分析和预警体系,构建起比较完善的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平台。健全跨境资金流动非现场核查机制,加大非现场核查力度,防范大规模跨境资本流动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3)完善反洗钱措施。自贸区通常有宽松的金融监管规则,这容易使自贸区成为犯罪分子清洗犯罪所得的理想场所。以英国伦敦自贸区为例,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日益严重的洗钱活动,英国建立了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由英国议会专门制定的控制洗钱犯罪的单行法律;根据法律的授权由财政部等政府机关制定的控制洗钱的行政法规;由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等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以及由专门的反洗钱的行业协会——联合洗钱监控小组制定的一些反洗钱的指导性的行业准则*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国外反洗钱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以美、英、德三国为研究对象》,《金融会计》2013年第11期。。同时建立了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以及可疑交易报告官员制度、交易保存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则在《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区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并于2014年2月发布了反洗钱工作细则。主要涉及三方面措施:第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上报以及记录保存;第二,建立洗钱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对自贸区试验主体,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并按等级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第三,加强外部协调机制,加强人民银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与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但是细则中重点关注国内监管机构的协调,我国在反洗钱的跨境合作方面实际上也应当有所作为。

三、 维护央行货币定价权的自由贸易区法治建议

(一) 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为了使自贸区的试验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全国性制度,建议抓紧制定中央层面的立法,然后在中央立法的指导下完善地方立法,最终形成有关自贸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协调配合的法律体系*沈国明:《法治创新:建设上海自贸区的基础要求》,《东方法学》2013年第6期。。目前最为紧迫的是中央层面的立法,建议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具有指导意义的《自由贸易区法》,并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在此基础上,申请设立自贸区的人大和政府再具体制定地方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并在金融改革的推进过程中,由监管机构不断及时完善行政规章等相对灵活的金融法律细则。从而完善有关自贸区的法律制度,形成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和地方性立法等协调配合的法律体系。

(二) 区内试行集中统一的宏观审慎金融监管

在自贸区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设计方面,首先应当建立在微观审慎基础上,在初创阶段尽快完善微观审慎层面的监管规则,微观审慎关注单一金融机构,宏观审慎注重宏观经济政策变化,二者共同实现维护金融市场的长久稳定*宿营:《论上海自贸区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政法论丛》2014年第4期。;其次应科学设计有操作性的宏观审慎监测指标体系,将自贸区作为全国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机部分,既要评估自贸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也要将其同全国金融系统和宏观经济的总体性变化相联系;最后,自贸区金融监管的方式要更加注重“事中监管”、“事后监管”,进一步放松市场准入,加强对资金流入过程及去向的监管。

自贸区宏观审慎监管规则,需要通过适当的监管机构实施。为了改善横向上中国“一行三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部门职责纷乱,以及纵向上中央与地方监管效力冲突的现状,建议学习国外自贸区的监管经验。如迪拜依据《2004年监管法》,定位“成为立足于风险的监管者并且避免不必要的监管负担”,成立的独立的风险性监管机构——迪拜金融服务局,承担政策和法律制定、授权、识别、监管、执行以及国际合作六个方面的职责*郭文婧:《自贸区金融“试验”的借鉴与可能》,《金融博览(财富)》2013年11月23日。。我国可以结合金融体制改革,试行合并自由贸易区内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的相关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委员会,以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

(三) 其他须由中央主导推进的措施

1. 进一步改革汇率形成机制

事实上,不管采用自由浮动汇率制度还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其汇率均要反映并接近均衡值。如果汇率水平处在远离均衡的区间,就会有过大的价格套利机会,允许货币可兑换就会吸引大量的投机资本进来套利,从而对国内金融市场形成冲击*周小川:《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前景和路径》,《金融研究》2012年第1期。。

这次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的背景是2005年汇改以来,中间价与市场汇率偏离的幅度比较大,影响了中间价的市场基准地位和权威性,西方则普遍认为中国存在操纵汇率、低估人民币币值。从长期看,我国要坚定不移地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继续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增加汇率弹性,而不是简单调整汇率水平;外汇管理部门在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测和管理,加大对非法外汇资金的查处力度,为我国金融稳定和涉外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 加强反洗钱的跨境合作

目前我国自贸区反洗钱的细则中,重点关注的是国内监管机构的协调,但在自贸区金融开放下,反洗钱的跨境合作也尤为重要,我国应该结合自贸区的新形势继续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如通过国家间的信息情报交流,实现可疑交易信息的共享,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合作,方便对境外洗钱份子实行抓捕、惩处,也能使反洗钱政策和立法进一步以国际标准为基础,推进更加坚实和有效的国际合作。

(责任编辑:徐远澄)

A Study on the Central Bank’s Right to Determine the Value of Currency under the Theory of Free Trade Zone

Yuan Dasong

Highly market-based financial activities in the free trade zone will inevitably affect the central bank’s Right to Determine the Value of Currency. The Right to Determine the Value of Currency means regulating the internal value and external value of that currency. The impacts appears in following aspects: transnational capital flow will affect the money supply, policies about interest rate and currency; some illegal capital flows will put a hinder on authority’s effort to strike the laundering. In that sense, series of legal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improve our supervision system including Law of Free Trade Zone, a corporative and unified administration from both local government and related financial bureau, improving the marketization of exchange rate mechanism as well as a collaboration of anti-laundering movement of different countries.

Law of Free Trade Zone; Central Bank; Right to Determine the Value of Currency; Centralized Supervision

2016-02-10

D912.281

A

0257-5833(2016)05-0088-08

袁达松,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 10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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