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救济研究

2016-01-31 03:57解骁骞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4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救济

解骁骞

(610041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救济研究

解骁骞

(610041西南民族大学四川 成都)

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同时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更好的对案件中的受害人进行权益救济,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与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我们常常忽视的重大问题。

涉众型经济犯罪;权益救济;对策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特点

1.涉案人数多、金额大、影响恶劣

其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和受害者人员构成复杂,绝大部分都涉及到社会公众。从涉案人数看,从几人到几万人不等,加之在涉案过程中一些受害者转化为犯罪实施者,这也是许多相关案件难以确定受害者人数的原因所在。其二,涉案资金大。随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持续,被卷入的人数和财产资金越滚越大,直至最后失控。其三,涉及领域宽泛,影响恶劣,当前我国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涉及到电信网络、车辆出租、证券投资、房地产等领域。

2.作案手段隐蔽,类型集中

对近年来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其一,由单一的非法传销演变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等经济诈骗活动;其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非法吸存、合同诈骗以及非法经营等方面。犯罪分子通产巧妙的利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疏漏,以看似合法、专业的经济模式推行自己的经济犯罪活动,辅之虚假的高回报承诺、先期兑付等模式,诱导公众盲目投资,最终谋取巨额利益的目的。

3.潜伏期长,取证困难

涉众型经济犯罪显著体现了滚雪球效应,它通常是以小额资金聚集开头的,随后资金投入逐渐成几何倍数增长。同时在犯罪活动中,高额回报的承诺难以兑现,为保证客观的流动资金,犯罪分子往往采取连环式的拆西墙补东墙的模式,后期投资者的资金实际上是被用于支付前期汇报上,这个过程通常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因此检查机关与公安机关很难获得第一手的实物资料和人证物证。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权益救济必要性

1.受害人权利救济诉求,避免矛盾激化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被害者人数庞大,社会关系复杂,同时一旦案件处理不妥容易矛盾激化,造成难以估量的恶劣影响。从实质上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在于被害人急切的需要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但在客观上这种愿望已经不能实现。再者,该类案件从立案侦查至执行裁决往往需要消耗很长时间,被害人的损失既有可能面临市场价值严重缩水的情形。另一方面数量众多的受害人具有相似的权益诉求,一旦得不到满足,不仅上访呈现组织化势头,还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稳定。

2.救济制度的缺失致被害人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的法律救济制度主要针对诉讼效率和打击犯罪方面,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受害人权益救济的有关制度相对缺失。当前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的基本条件为:暴力犯罪造成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无力支付赔偿;被害人无能力维持最低生活所需开支的以及有足够证据表明生活缺失存在严重困难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游离于现行救济制度之外。

3.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救济遭遇瓶颈

我国对刑事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置遵循“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换言之,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被定罪是受害人获得民事救济的前提条件,一旦刑事侦查花费过长的时间或者中止,实际上这就错过了挽回被害者损失的最佳时机,那么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就没有办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三、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提升受害者权益救济的对策

1.增强群众投资风险防范意识教育

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高发与群众风险防范意识淡薄、法制观念弱存在直接联系。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对基金、国债等投资渠道的宣传,为社会富余资金创造合法的新渠道,为民众的投资选择提供更多可能性,引导剩余资金健康流动。再次,要重视民间金融安全的法制建设,正确引导个人和组织遵循风险规避原则、分散投资以及成本收益原则,选择合法的投资、融资方式。

2.构建联动体系,合力打击违法犯罪

一是,政台府部门与司法机关合力构建信息共享平,共享经济违法、犯罪信息、数据等,并定期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评估;二是,加强区域间的防控政策与信息联动合作,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流动性与集团化的趋势,合理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三是,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在经济犯罪方面的信息优势,全面排查,准确收集和掌握相关团伙的经济违法动态。四是,工商部门应更加严格的审核企业资质,将那些空壳公司、企业及时清除。

3.构建高效的追赃机制,减少隐形被害人

在公共危机事件管理中凸显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地位,提升预案的专业性。当出现涉众型经济犯罪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时,首先要及时引导公众舆论,及时化解受害人社会负面情绪。与此同时有效开展受害者稳定工作和经济犯罪防范活动,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导致的不安定社会因素。最后是要构建高效的追赃机制,尽最大限度降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隐形被害人数量。

4.健全司法救济制度,提高被害人权利救济效率

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由于罪犯的行为导致的,那么其损失财产应当由犯罪分子加以赔偿。而实践中,在结案时实际上受害者的资金很可能已经被犯罪分子转移或挥霍了,导致被害人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而难以获得有效的赔偿。笔者以为,国家应出台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对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导致的经济困难的刑事受害人免费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在被害人被法律认定的民事赔偿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援助。

5.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退赔宽宥制度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有以下情形将获得法律从轻处理:罪犯及其家属、亲友主动退还赃款;在公安、检察机关追缴赃款时积极有效配合的,在量刑时可适当从轻考虑。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最大诉求为自己财产损失。如果利用法律制度鼓励犯罪分子退还赃款,不失为一种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的好办法。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山东审判》,2011年第3期.

[2]曹坚,陈玲.《加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保护》,2012年2月7日《上海金融报》.

[3]《论“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困境及出路》.《行政与法》,2012年第6期.

解骁骞(1989~),四川西昌人,就读于西南民族大学刑法专业,研究方向:经济刑法。

感谢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西南民族大学2016年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项目编号:CX2016SP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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