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合同赔偿之探析——以一个真实案件为例

2016-01-31 03:57张盼弟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4期
关键词:补偿金退休年龄法定

张盼弟

(610207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合同赔偿之探析——以一个真实案件为例

张盼弟

(610207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用人单位与其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双方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用人单位不存在未缴或漏缴原告社保的情况,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因其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前没有购买社保所致。

法定退休年龄;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本案是发生在四川省的一个真实案件:韦某某于2012年1月1日与劳务派遣单位人才开发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被派往用工单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从事邮件投递工作,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是2019年12月31日。2014年3月24日原告韦某某年满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2015年4月3日通知韦某某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上班了,社保买不进去了,要求终止与韦某某的劳动关系。2015年6月11日韦某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8016.72元。2015年6月18日仲裁委以韦某某的仲裁申请书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但韦某某不服,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华区法院与2015年10月13日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韦某某的诉讼请求。其不服,又于2016年1月22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6年3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作者作为人才开发公司的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本案的审理。

本案双方最大的分歧莫过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与其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劳动者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于法有据。

本案在诉讼阶段时,韦某某坚持其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是有法理依据的。理由如下:首先,其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其在2014年就年满60岁了,但仍然在邮局工作,邮局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二者的劳动关系仍然延续,故因其年龄问题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韦某某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两个条件应当同时满足,劳动合同才能终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劳动者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其认为因退休而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满足三个要件: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②劳动者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③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其社保未缴够15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如单位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人在法庭审理阶段的答辩意见为:人才中心与韦某某在其年满60岁至2015年3月期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八条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故已满60岁的韦某某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韦某某以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为由,要求人才中心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基本养老保险与经济补偿金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韦某某从与人才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开始,人才中心均为其缴纳了相应的社保金额,人才中心不存在未交或漏缴的情况,韦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因其在进入人才中心工作前没有购买社保所致,人才中心对原告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任何过错。本人的答辩意见悉数得到成华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一审和终审裁决均判决驳回韦某某的诉讼请求。

终上所述:作者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劳动合同终止。此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动变更为劳务关系。故此后解除劳务关系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并没有包含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的情况。因此不能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进行扩大解释。

劳动者以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基本养老保险与经济补偿金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只有用人单位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据此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形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劳动者参加工作年限短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没有连续缴纳2015年,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1]滕威,陈艾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之性质》,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5期

[2]林琪,吴昌健.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网.

张盼弟(1990.4~),女,河南省卢氏县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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