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梓臣
构建系统高效的法院人才培养机制
●王梓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人才队伍建设关系着人民法院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优秀的法院都有崇高的目标和愿景,希望“从优秀到卓越”。人才培养机制旨在实现法院所追求的功能,不仅能够从法院队伍管理、法院文化等方面为法院发展提供坚实支撑,而且,提供持续发展的系统化方法,凝聚共识、塑造共同愿景和战略,可以激发创新、促进内部流程的改善,增强协同性,提升法院司法能力。
管理的本质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行为过程,在管理中人是决定性因素,所以现代法院管理也是以人为中心,把提高人的素质、满足人的需求、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放在首位。那么,在法院管理中,法官就是决定性因素。传承和发展司法优良传统,是法官与法官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形式,是注重发挥法官在法院整体工作中主体性作用的一种形式。
大科学家牛顿曾经说过这样一段意味深长的话:“如果说我比别人看得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他为什么这么说?是因为,以前的科学家所积累的知识、经验、方法等为牛顿的发展提供了条件,牛顿在继承的基础上,才有了更大的发展。对于司法来说也是如此。大法官霍姆斯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既然经验那么重要,那么,就需要把经验传承下去,并作进一步的发展。
需要传承的经验很多,至少要传承两个方面:一是要传承价值理念。当然要包括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和司法核心价值观,以及法官的事业观、权力观等,还必须要包括一个法院自己的独特的法院精神。二是要传承司法经验。优秀的法官群体,既包括阅历丰富、技艺高超的资深法官,也包括有知识、有水平的青年才俊,他们或者是积累、或者是研究、或者是总结,形成了自身成熟的执法办案、调研宣传或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的经验,这些经验是财富,需要传承、需要推广。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改进和完善法院人才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人才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着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要运用有关管理理论进行科学论证,从众多的规章制度中提炼出来精华部分,融合形成一套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培养机制,并赋予这个机制一个便于识别的系统名称。要认识到人才培养机制建设是一个“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循环往复不断上升的过程,在一项制度的应用和推广过程中,做到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永葆其先进性。
人才培养机制应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要素之间环环相扣,相互支撑,共同发挥作用。人才培养机制让法官快捷地分享团队其他成员的经验,形成团队整体的学习力和竞争优势;个人通过团队学习,实现成员的知识共享,快速提高团队的知识总量和集体智慧,增强法院竞争力。法官之间通过深度交流,达到心灵沟通,逐渐形成基于个人发展目标之上的法院共同目标。
真正的人才培养不仅要求法官学习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为法院的共同目标而奋斗的意识和能力。法官之间的默契合作,将共识转化为行动,进而建立起一种崇尚学习、崇尚创新的法院文化,鼓励既具有创新性又能够协调一致的行动。最终,人才培养机制健全的法院,必然能够降低司法管理成本,提高司法服务效率,在社会转型的发展中完成司法使命。
首先,要考虑高层次人才多寡。随着时代的发展,本科、研究生学历的法官会越来越多,本科及硕士、博士研究生的人数在法官中所占比例逐渐增加。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高学历是基础,但高学历不等于高能力。如果不实现学历向能力的转变,会阻碍干警的全面发展。其次,要考虑案件数量多寡。大量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疑难复杂的新型案件,无疑会给法院造成工作压力,但是,这也是干事创业和培养人才的好机遇,给人才提供了成长机会。因此,要学会辩证看待案件数量和难易对人才成长带来的利弊。
立足于干警学历和案件数量等基本要素,努力营造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开展向重大典型以及身边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全面提升法院队伍的职业修养和职业形象。积极培育和大力表彰法院内部的先进典型,如注重培养身边的典型,在法院内部通过“零错案、零投诉、零信访”、“办案能手”和“服务标兵”等评先树优活动,带动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
我们还应认识到,人才培养机制是在制度的有效实施中形成的,从制度到机制还是要有一段距离要走的,走不好就会前功尽弃。因此,要善于创新,还要善于坚持、善于总结,才能形成更加成熟的开放式的人才培养机制。在创新不断加速的时代背景下,谁拥有了人才优势,谁就拥有了发展优势,综合实力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紧紧抓住人才队伍建设这个根本,把法院人才管理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实现法院工作的新发展、新进步、新跨越,不断开创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范岱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