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向武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讲义(十一)
陈向武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教材讲义连载编者按: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是兽医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兽医部门历来重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执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动物卫生执法工作起步较晚,加之大多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欠缺,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迫切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为此,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动物卫生行政法学讲义》,供执法人员学习。
(续2016年第2期)
动物卫生行政是我国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以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行使动物卫生行政权力必须遵循的程序法、以及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内容为研究对象,是指导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理论依据。本文就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等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知识。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得到履行。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有以下三项主要内容:
12.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处罚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除当场收缴的情形外,不能自行收缴罚没款,应当由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收缴的罚没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返还罚没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12.2当场收缴罚款
12.2.1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按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当场作出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是当场给予罚款的数额虽然超过二十元,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当事人提出申请的。除前述情形外,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决定罚款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或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2.2.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机关;动物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12.3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
对生效的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不能超过罚款本身的数额;二是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三是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文仅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论述1。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两种:一是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二是非诉行政执行,即人民法院通过非诉讼程序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决定的活动。本文所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仅指非诉行政执行。
12.3.1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12.3.2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从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12.3.3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行政相对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催告程序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要件,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二、催告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明确金钱给予义务的具体数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第三、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1 加处罚款的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5期89页,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行政强制的应用(二)。
12.3.4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是强制执行申请书;二是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是当事人的意见及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催告情况;四是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12.3.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受理与异议。人民法院接到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12.3.6人民法院的执行审查。一是书面审查。人民法院对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材料齐备的、且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法定执行效力是指行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包括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相对人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以及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等情形。二是实质审查。人民法院对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执行申请一般只进行书面审查,但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时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意见:一是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是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是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有前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动物卫生行政主体。
12.3.7对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12.3.8强制执行费用的承担。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12.3.9关于执行款。人民法院划拨当事人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人民法院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需要说明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增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罚款数额。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罚款的情形,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根据该条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第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第二,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第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的;第四,当事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的。结案后,案件调查人员要对案卷进行认真的整理,按要求填写卷内目录,并按规定进行装订,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执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动物卫生行政案件都需要办理到行政处罚、执行等程序才算办理完结,而是经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调查,发现有些动物卫生行政案件因为具有一些特殊情形使案件调查工作不必要进行或者无法继续进行调查,或者继续调查下去已无任何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立即终止案件的调查工作,如群众举报的案件经调查不存在违法事实,等等。一般来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查:第一,没有违法事实;第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第三,违法嫌疑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决定对案件终止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终止案件调查报告(也可以用《案件处理意见书》替代),并经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该报告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案件终止调查进行审批时所使用的内部法律文书,是案件处理结果的法律凭据。需要说明的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案件终止调查时,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已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责任编辑:白雅娟)
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944X(2016)04-0091-03
DOI:10.3969/j.issn.1005-944X.2016.04.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