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宇
(211500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 江苏 南京)
网购快件代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王天宇
(211500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江苏 南京)
分析网购快件代收中的法律关系类型时,需要先区别代收的具体定义。代接收和代签收分别代表对快件的代为接收和保管和代为验货签收的不同含义。代为签收不会在无因管理的情形下出现,而代接收则可能是委托代理、无因管理中的任何一种。
网购快件的代收按照代收主体的不同分为专业代收点代收、物业代收和他人代收三种。专业代收点代收中,代收点与收件人之间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物业代收中,物业与收件人之间的关系按照是否签订代收协议而分为委托代理和无因管理。他人代收中,收件人与代收人之间的关系按照是否存在代收约定而分为委托代理和无因管理。雇员代收是快件代收的特殊情形,属于职务行为。
快件代收;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委托代理;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网络购物是依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新型零售形式,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包括网络商品经营者(网购商家)、配送服务提供商(快递企业)以及消费者。网络购物至少包括两个层面法律关系,网购商家与消费者通过在线交易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网购商家、快递企业、消费者三方因网购商品配送形成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当然,这两个层面法律关系有主从之分,买卖合同是主合同,快递服务合同则是从属于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但同时又是不可或缺的。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作为网购买卖合同的一方,同时也是快递服务合同的第三人的收件人有时无法准时到场签收自己从网上购买的货物。相关的快件代收便应运而生,实务中的快件代收情形较为复杂,理清其中代收人与收件人的法律关系有助于在相关纠纷中确定责任人,从而更好的解决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走进江南大学占地近千平方米的菜鸟驿站(菜鸟驿站是由阿里巴巴旗下菜鸟网络牵头,建立面向社区和校园为用户提供包裹代收、代寄等服务的物流服务平台。菜鸟驿站实质上是一个快递服务企业。),记者看到,几千件包裹整齐有序地摆放在货架上。在这个“快递超市”最大的功能区取件区,同学凭借短信编码或菜鸟裹裹推送的通知,可以到货架自助取件。动作最快的学生,仅半分钟就可找到自己的包裹,刷卡核对身份后即可领走。
(2)A小区住户李某,25岁,北京某汽车4S店车辆修理工,与3名同事一起租房居住。某日,X快递公司向李某派送一件快件,快递员送件上门后,由同屋租住人员刘某签收,签名为李某。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中关于签收快件的第二项要求明确指出“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这里明确提到三个要点。首先,代收人代收快件时,快递服务组织有义务向收件人询问是否采用代收的方式。其次,该规定既说明快递服务组织对收件人可以采取代收方式收取快件负有告知义务,且在有人前来代收快件时有义务联系收件人对代收人进行身份确认,并告知代收人代收快件的相关法律责任。再次,这一条款也表明代收人在代收快件时应取得收件人的同意,并可通过联系收件人的方式证明自己的确享有相应的代理权。
首先,网购快件的签收实质上是网购快件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标志。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具体到网购快件代收中,快件被代收人签收即表明标的物已经交付,此时快件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因而在收件人(即买方)或代收人签收快件之前,网购快件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而无论是快递专业代收点还是购物网站的代收点,其所谓的代收实质上是代卖方保管快件,等待买方亲自签收或授权他人前来签收,从而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即便快件送达到专业代收点或者购物网站代收点,仍不能认定快件已被签收。其次,即便快件已经到达专业代收点,收件人仍须自己前往签收或请他人代为签收,而并不会因为快件到达专业代收点而省略签收程序。其在阐述中也明确提到专业代收点是将快件“暂时放置在专业代收点”,在购物网站代收点的部分也明确指出,是由“第三方代为接收”而非代为签收。一字之差,天壤之别。代为接收的实质是代为保管,网购快件的所有权并未完成从卖方到买方的转移。而本文的代收是代为签收,其实质是代替收件人履行验货和签收义务,并签署快递单据。最后,法学理论中并不存在所谓的“熟人”概念,从法律语言的精确性角度来看,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不合格的,民事活动中的自然人之间究竟需要达到何种程度的熟悉才可算作是“熟人”,很难界定清楚。笔者以为,换做“他人”更为妥当。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他人都可以为收件人收取快件,只须经过收件人的授权或允许。
综上,笔者认为,实务中网购快件的代收应分为两类:一类是物业和专业代收点代接收,一类是他人的代签收。
1.代收点代收
有观点认为,无论是购物网站的代收点代收还是快递专业代收点代收,其与收件人之间都不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是基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而建立与收件人之间的关系。快件的代收点依该合同约定而对收件人为给付。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成立的。以上两种代收点的代收行为,若理解为快件的代签收,则势必经过收件人的同意。在实际签收中,根据前文的论述,快递服务人员在进行快件的投交签收时,须联系收件人以确认代收人的身份。而上述观点中的代收并不包含这一关键环节,因此显然不是合乎规范的代签收。充其量只能称其为快件的代接收,即临时接收和保管快件。而此处的接收和保管只是基于快件代收点与购物网站或快递服务组织之间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纯正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约定由对方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第三人因此取得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又称‘利他合同’。”须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即收件人)进行标的(快件)的给付,而当然的需要确保快件内件的完好无损,因此对快件进行接收和保管。因而尽管有一说认为此处的收件人与代收点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
2.物业代收
为了提升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有些小区物业不断扩大自己的服务范围,其中就包括代收快件服务。然而,在代收过程中也会产生很多问题,例如:小区物业与收件人(业主)之间是怎样的法律关系?同时代收行为也会给物业公司带来诸多风险,如快件的冒领、遗失、损坏;员工私自开拆、藏匿、盗窃快件,在管控以上风险的同时都将为物业公司造成成本上升的负担。
对于物业代收快件中的法律关系,学界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认为物业代收快件的行为应当考察收件人与物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存在相关的快件代收条款,若存在即为合同关系,此时物业的代收行为即为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履行。若不存在相关的代收条款,则说明物业与收件人之间没有事先的代收约定。此时还应根据物业在实际代收时是否征得收件人同意来加以判断,若取得收件人同意即为临时的保管合同关系,而若物业并未取得收件人的同意,则物业与收件人之间成立事实上的无因管理关系。
3.他人代收
学界对网购快件的他人代收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二者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者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两种关系都存在,只是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根据代收人与收件人之间是否存在代收合同而分为两类:存在代收合同则为委托合同关系,无代收合同的约定则成立无因管理。
笔者认为,产生上述分歧的原因很可能是三种观点的持有者对“代收”一词的理解不同,若是网购快件的代签收,则应当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因为代收人代替收件人签收快件时,快递服务组织的工作人员须征得收件人的同意由收件人授权或允许其代收快件,或向收件人确认代收人身份。此时的代收即快件的代签收。二者之间即因收件人的同意和授权而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而对第二和第三种观点的持有者而言,代收的含义变成了代接收,因而无因管理也得以纳入代收之中。而就实际情况而言,若严格按照代收即为代签收的观点,那么快递代收点的“代收”即无法成立,因为快递代收点为依据代收点与购物网站或快递服务组织之间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对收件人仅具有给付义务,而没有收件人授权或允许其代为签收快件的条款,因而无法构成规范意义上的代签收。快递代收点能被称为“代收”的条件即将代收理解为代接收。而依此逻辑,快件的代收点即为对网购快件进行接收和保管的场所。这恰恰是符合生活实际的,所以笔者认为,尽管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但在分类之前还须对代收的概念加以细致区分。将快件代收的概念分为代接收与代签收两种便可令收件人与代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易于明确。
在他人代收的情形中,若将代收理解为代接收,且代收人未取得收件人的同意或与收件人形成快件代收的约定,则收件人将无法代收快件。理由如下:首先,在实务中,他人直接代收快件的情形并不多见,即便是代收快件,也以专业代收点代收和物业代收为主要表现形式。作为快件运输方的快递服务组织基于快递服务合同须对快件进行妥善保管,因而依照合同约定快递服务组织无法轻率地将快件交给他人,除非已经核实代收人的身份。而此时即无法成立无因管理,因在快递服务人员与收件人联系确认代收人身份或征求代收人意见时,收件人即可立即与代收人达成代收约定,则此时二者成立委托代理关系。其次,若他人身份未经核实或未征求收件人意见,快递服务组织无权私自处置快件,只能将其带回,等待收件人前来签收,并在此期间内与收件人或寄件人联系,商量具体处理办法。在案例(二)中,刘某代李某签收快件的行为应当构成代签收,但在操作过程中,快递员存在明显过失,即未向收件人李某核实刘某的代收人身份。刘某也并未履行验货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则双方都将因自己的过失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界通说认为,无因管理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三个,即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我国民法中的无因管理是不违反本人意思表示的管理行为,具体到快件代收中表现为:代收人虽然有为收件人代收快件的意思表示,也的确实施了相应的签收和保管快件的行为,且没有相应的法定义务也并未事先就此代收行为与收件人达成任何的约定。但在代收时,没有履行相应的验货义务,导致收件人在快件被代收后发现货物与网购合同中的约定不符,或者货物已经损坏,但却难以维权。若收件人本人前往签收通常情形下势必进行内件检验,代收人未验货而直接签收的行为应当视为是对收件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违反,因而成立不适当的无因管理,也就无法成其为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是一种必须包含为他人管理事务意思的混合事实行为,而非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管理人具有为委托人(本人)谋利的意思表示是无因管理的要件。“无因管理制度获得正当性的重要基础即在于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并将管理利益归属本人的意思,没有该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代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快件开拆后发现货物遗失,代收人恶意藏匿,还应成立不当得利,并依法追求其责任。
“当代中国法律理论创新的生长点在于,法律理论必须要更加关注并进一步切近真实的人们的现实生活,更加切近真实的人们的生活体验与社会常情,从人们的生活之中张扬现代社会法律的价值诉求。”关注生活,关注快递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无论对于快递行业本身还是对于整个中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发展都有重要的价值。研究快递签收中的法律关系,可以窥一斑而见全貌的领略中国经济的发展之迅速。明确网购快件代收中的代收人与收件人的法律关系有助于分清快递服务组织、快件代收点、代收人、购物网站与收件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分配情况,从而帮助解决快件代收引发的纠纷,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高效运转。
[1]贾玉平、张毅:《网购快件投交签收要论》,载《 2014中国快递行业(国际)发展大会论文集》,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2014年5月30日
[2]落志仙:《快递服务合同中代收情形下代收人与收件人关系分析》,载《现代妇女(下旬)》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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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明波:《代收快递的理性选择与风险防控》,载《中国物业管理》2013年12期
[5]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理论:债的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