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

2016-01-31 03:57刘儒光沈淼淼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4期
关键词:法医鉴定创口法医

刘儒光 沈淼淼

(751500 盐池县公安局 宁夏 盐池)

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

刘儒光沈淼淼

(751500盐池县公安局宁夏 盐池)

法医鉴定(Medicolegal Expertise)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运用生物学、人类学以及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和生物物证等有关的鉴定工作,从而取得血型分析以及伤害程度等结论性意见。损伤分析主要是对其皮肤创口形态、骨折形态等进行鉴定,基于此,分析以下几种:①损伤时间与案件的关联性;②损伤部位与致伤方式;③损伤与致伤工具;④损伤与疾病等。

法医鉴定;损伤分析;应用价值

法医鉴定又被称为尸体鉴定,法医病理鉴定主要利用时是法医病理学的相关理论和技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对涉及到和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推断或者鉴定:①尸体解剖检验;②尸体外表检查;③组织切片观察;④书证审查;⑤毒物分析等[1]。笔者将根据相关工作经验,综合分析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价值。法医鉴定涉及到的主要内容有:①判定致死方式,不管是自杀还是意外死亡情况,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的死亡原因更为复杂,需要结合现场勘测和案情调查等进行去那面分析,再作出判断工作;②确定死亡原因,主要是在于非自然死亡还是自然死亡原因等,同时存在疾病与损伤状况时,需要综合分析损伤与死亡之间的关系,对于存在的致命性损伤,应该确定其主要死亡原因,继而澄清好主要责任。

1 损伤形态

1.1骨折形态

根据骨折的不同受力方式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屈折骨折;②位移骨折;③旋转骨折;④弯曲骨折;⑤撕脱骨折;⑥压缩骨折;⑦轴压骨折;⑧膨隆骨折[2]。骨折形态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骨质缺损;②洞状骨折;③塌陷骨折;④线状骨折;⑤粉碎性骨折。在法医鉴定过程中,需要掌握以下4个问题:①骨骼有无骨折情况出现,此种问题相对而言比较简单,但是应该注意 鉴别先天性变异问题或者血管压迹问题等;②注意是外伤性骨折还是病理性骨折,是在病理性基础上造成外伤性 骨折还是骨质疏松造成的病理性骨折;③新鲜骨折还是陈旧骨折等,需要注意观察骨痂的生长情况,骨折断端局部创伤性炎症反应情况,基于此,进行综合分析判断;④根据骨折形态和骨折方式来分析损伤机制和受力方式等,结合基本案情来确定案件与骨折之间的关系。

1.2皮肤创口形态

外力作用于皮肤组织造成的组织解剖学结构完整性破坏结果,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皮肤全层开裂[3]。在实际鉴定工作过程中,应该注意把握好以下两个创口形态特征问题:①锐器创伤还是钝器创伤,在日常鉴定工作中法医看到的是瘢痕或者缝合创伤等,钝器缝合创或者钝器创瘢痕的基本形态特点是——整个形状不够规则、瘢痕边缘不够整齐且伴有皮下出血情况;锐器缝合创瘢痕的形态特点是——瘢痕边缘比较整齐,无表皮剥落和皮下出血状况;②一次性形成是在原有创口的基础上是否有延长性的创伤,在钝性创口上使用手术刀不管是缝合创还是瘢痕创都很容易进行甄别,在锐器创口上使用手术刀切割的瘢痕形态特点是:a.缝合针距不一;b.愈合程度不一;c.瘢痕粗细不一[4]。

2 损伤时间与案件之间的相关性

在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往往会遇到加害方当事人询问此次损伤事件是不是由此次打架形成的,也就是说损伤事件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损伤形成的时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①骨折愈合情况,不同时间段也就意味着骨折断端的愈合程度不同;②皮下出血颜色改变情况,需要根据皮肤以及皮下组织挫伤后出血状况,血红蛋白分解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颜色变化;③表皮剥落愈合情况需要根据损伤局部在一定时间内的愈合形态等变化来推断损伤发生时间;④创口的愈合情况需要根据伤后不同时间段创口愈合肉芽组织直接转化为瘢痕组织等经过。

3 损伤与致伤工具

致伤工具的推断主要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①表皮剥落的形态;②皮下出血的面积大小;③皮下出血的形态特征;④创口形态特征;⑤创口形态深度;⑥骨折的形态特征;⑦损伤部位;⑧损伤时的衣着情况[5]。在法院进行审判阶段或者检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检察工作人员提出的致伤工具问题,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委托鉴定。由于机会总是稍纵即逝,所以在鉴定过程中比较困难,所遇到的挑战也比较多。在笔者看来,应该根据影像学基本资料和书面记载材料等来进一步明确分析致伤工具与致伤原因,再出具相关鉴定工作。

4 损伤部位和致伤方式

法医应该根据损伤形态以及损伤部位来分析致伤方式,再分析是打击形成方式还是摔打形成方式等。如果是椎体楔形骨折,一般是因为脊柱椎体上下受到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压缩变形骨折,最严重的致伤方式是摔跌形成方式,排除暴力打击方式;髌骨横断形成骨的形成,一般由股四头肌强烈收缩所致,难以形成打击力度。

5 损伤与疾病

现阶段来看,我国对于轻伤和重伤的鉴定标准中没有对伤势程度与伤病共存鉴定作出统一规定,部分专家学者因此提出了评定的办法。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情况来进行损伤评定:①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的界限型之间的关系,按照鉴定标准之后再进行资格评定等;②根据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采取针对性的鉴定标准来评定伤者的伤势;③一旦疾病与损伤之间直接存在因果关系时,不应该做伤势评定,基于此,可以做出伤病分析情况。

[1]兰樟彩,林发生.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28(z1):40-41.

[2]李新奇,汪隽,张舒等.18例螺丝刀刺击头部致死案的损伤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28(z1):117-118.

[3]袁阳刚,张军.电子捕猎器致人死亡法医学分析1例[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5,30(6):656-657.

[4]袁阳刚,祝园建.精神病人自伤死亡法医损伤分析1例[J].刑事技术,2014,15(1):66-67.

[5]张广清,王基锋,卢艳玲等.利用法医损伤分析甄别作案人心理1例[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医学版),2013,31(1):48-49.

刘儒光(1984~),男,汉族,本科,宁夏隆德人,工作单位:宁夏盐池县公安局,主要研究法医。

沈淼淼(1990~),女,汉族,本科,宁夏平罗人,工作单位:宁夏盐池县公安局,主要研究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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