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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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归责探析
李心怡
(518000平安银行广东 深圳)
经济法是社会本违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但当前经济法理论存在理念模糊、体系混乱等问题,如何建立科学的经济法责任归责体系成为该项法律持续发挥法律效应的关键。文章从经济法责任内涵与特征入手,分析经济法责任归责主要方式和方法,希望为我国经济法发挥法律效应提供更多参考和帮助。
经济法;责任;归责
经济法责任归责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影响下,需要经济法协调的关系越来越多。经济法责任归责不仅影响我国法制社会建设,且在很大程度上对经济法实效性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加强对经济法责任归责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满足现实法律实际需要的重中之重。
从法理角度来看,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简单来说,实施了违法行为,且侵害了经济法保护的权益而受到经济法上的制裁。我们明确经济法责任内涵对于后续责任归责具有较大的帮助。
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特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了解经济法责任特征,能够帮助我们在实践中合理选择归责方式,确保归责效果达到最佳。
一方面,复合性。复合性特点,是指经济法主体承担的责任较为重要,是由多种责任的组合。与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责任形式不同,主要原因是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难以形成完善的法律责任形式,仅能够借助三大传统部门法律责任形式[1]。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中,经济法主体往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社会性。经济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与经济双重作用下的结果。特别是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市场固有的缺陷日渐暴露,国家作为经济的调节者便介入到经济运行当中,以发挥“无形的手”的作用,进而形成了经济法规范。可见,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经济法责任更为严格,对受损合法权益进行补救,以此来协调社会主体的利益需求,从而创建和谐的社会秩序。综上来看,经济法责任的双重属性,决定了经济法责任归责方式和方法。
通常情况下,归责原则是责任构成的主要内容,因此在进行归责判断过程中,我们会强调遵循归责原则,科学、合理判断经济法责任,协调我国经济社会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过错责任归责
对于过错责任来说,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主观上存在过失。对于过错责任归责来说,能够促进侵权行为法进一步完善,且能够覆盖更为广泛的侵权行为。不仅如此,相对于结果责任,过错责任有利于发挥行为人的创造力,使得行为人能够明确自身义务,形成良好的约束格局,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多支持。一般来说,由于经济法具有社会性特点,因此过错责任并非根本归责根据,如果采取这种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主观标准。很多行为人非主观故意而产生社会危害的行为,无法对行为人进行合理的判决,因此无法准确地判断经济责任,适用范围相对较小。
2.无过错责任归责
无过错责任是相对于过错责任而言的。在实践活动中,能够忽视当事人主观状态,仅针对当事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失进行归责判断。简而言之,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务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2]。在此基础上,不仅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有效保护,且能够提高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实现对合法权益被侵害人的保障。
3.严格责任归责
结合《牛津法律指南》来看,所谓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需要负责的一种责任标准。一般来说,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外,而非采取怎样的措施。严格责任归责对于当事人承担的经济法责任,一般不会关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相对来说,适用范围较小,仅适合《民法通则》中高危作业。
4.公平责任归责
公平责任归责是针对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作为主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促使当事人共同分担责任的归责方式。在此基础上,能够有效弥补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双方的缺陷,且能够在经济法中得到广泛应用,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和谐发展等提供更多保障和支持。
5.天平责任归责
天平责任归责是一种崭新的归责方式和方法。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经济法主体确定责任。与传统归责方式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它立足于经济法主体,分别对各主体归责进行分析和研究。如针对经营者来说,采取定责为主、量化为辅进行归责处理。前者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限定,仅对损害行为、结果等作为承担责任的根本依据,而后者与前者相对应,主要以确定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的量的标准。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归责,能够协调主观与客观之间的矛盾,使得责任归责工作更具合理性[3]。对于政府来说,适用结果责任归责,只有在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行为的同时,对其他方面产生了损害,才能够确定为经济法责任。不同的责任归责方式各具优势及不足,在实践中,不仅能够保护受害主体,还能够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上文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法责任归责重要性日渐突出。由于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的内涵、价值宗旨等特点,我国相关部门在进行责任归责问题中会区别于民法、行政法等。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首要明确的是经济法责任特点,并加强对利益主体之间矛盾的分析和研究,兼顾效率与公平双重目标,对违反经济法行为人进行合理归责,随着经济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我们在实践中还应积极突破传统思维定势,创新更多责任归责方式和方法,坚持与时俱进原则,保持与时代同步的思路,赋予法律制度动态发展特征,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从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我国和谐社会稳定发展。
[1]高国钧.经济法连带责任研究——以第三方认证机构“不实认证”规制为中心[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03):43-49.
[2]邱本.重思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写在中国民法典制定之际[J].社会科学战线,2012,(04):194-201.
[3]阳建勋.风险社会中市场主体责任社会性的外部性理论阐析[J].河北法学,2012,(09):11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