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在欠薪条空白处签名,应否承担清偿责任
吴律师:
我受雇于个体工商户李某期间,李某曾欠下我半年共计15000元工资。我离职时,李某向我出具了欠薪条。在我的要求下,李某的好友胡某同意作为保证人并在欠薪条上签了名,但只是签在欠薪条左下角的空白处,并未备注属于何种身份。因清偿期限届满后,李某遭遇车祸,目前根本无力支付。我曾向胡某索要,但胡某却否认保证一说,认为其在欠薪条中并没有写明是欠款人还是保证人,只能算是在场人或者见证人,其自然没有清偿义务。请问:在我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胡某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肖菊妹
肖菊妹读者:
胡某的确有权拒绝担责。
在欠薪条上签名者究竟应否承担清偿责任,取决于其身份。一般来说,在欠薪上签名,其身份存在三种可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在场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区别,但总的来说,需要承担清偿义务的,只能是借款人和保证人。结合本案,可以发现:一方面,胡某不是欠款人。因为胡某并不是你的雇主,所产生的欠薪也与胡某没有任何关联。同时,胡某签名的位置不是在“欠款人”处,而是在欠薪条左下角的空白处,无法推定其具有与李某共同欠薪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不能证明胡某是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法律关系成立,是以当事人具有明确的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也指出:“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基于胡某没有在欠薪条中“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要想让其承担保证责任,只能是有充分证据“推定其为保证人”。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分别表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在胡某否认其是保证人,你要想主张其承担保证义务,就必须承担“推定其为保证人”的举证责任。正因为你没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自然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