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蕾
《反家庭暴力法》是维护和睦家庭之法
张蕾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组成一个国家的基石,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对促进国家发展和强大具有重要作用。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为在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弱势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是我国首部通过运用国家公权力的管理和处置职能干预公民私人家庭生活中发生暴力行为的法律。
“家庭暴力”一词在我国成文法律中的首次出现,是2001年4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三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公安机关等提出请求;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并未提及“家庭暴力”一词,仅对“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但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其规定能够提供帮助的受请求单位或是公安机关的处罚均是建立在受害者主动要求处理的前提下;而由于受到传统家庭观念和伦理的影响,“家丑不可外扬”让许多家暴受害者选择沉默和忍耐,因此也使该两部法律对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多流于形式。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
为此,针对禁止家庭暴力制定的首部专门性法律——《反家庭暴力法》,通过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范围,赋予发现和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劝阻、及时报案的法定义务,形成对受害人帮助和庇护、对加害人告诫并建立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给“家事”立“国法”,从而用坚固的法网为守护家园筑起“安全岛”。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对施行和承受家庭暴力的双方当事人而言,是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即暴力行为发生在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另有家庭成员以外虽无法律上的亲缘关系却似同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适用该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则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造成的后果是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精神健康。
反家庭暴力经由国家立法形成为“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而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都应依法参与、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的工作;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现和干预,反家暴法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对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负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法定义务。
《反家庭暴力法》首次明确并建立起为防止家暴行为的公安机关“告诫制度”和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即由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予以警示,而由人民法院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人制作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反家庭暴力法》还从生活上、从法律维权方面给予受害人帮助,包括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等。
“告诫制度”是由公安机关针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同时送交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则是人民法院依据家庭暴力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保护措施内容可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等,送达对象为申请人(家庭暴力受害人或代为申请的受害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被申请人(家庭暴力加害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联合家庭、社会、政府部门和国家机关等形成的合力,达到共同监督加害人、保护受害人的目的。
(作者单位: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