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晓玲,王小军,关婕葳,雷江红(.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陕西西安 7006;. 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北京 00044;3.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 005)
动物检疫申报前置条件调研
任晓玲1,王小军2,关婕葳2,雷江红1
(1.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陕西西安710016;2. 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北京100044;3.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100125)
本文以重庆、湖南、山东等省(市)开展的检疫申报前置条件的专题调研内容为基础,结合北京市和陕西省当前检疫工作的实际情况,阐述了动物检疫申报前置条件的内涵,介绍了检疫申报前置条件是否能够阻止动物疫病传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是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是否合理合法等8个拟定专题的调研情况和现状,同时依据调研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及建议,以期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修订提供参考。
动物检疫;申报前置条件;调研;《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按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疫控(督)〔2015〕189号)要求,专家组在重庆市、湖南省、山东省对检疫申报前置条件拟定的8个专题进行调研,并结合北京市和陕西省检疫工作实际情况,对检疫申报前置条件提出一些观点,以期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修订提供参考。本次调研将动物检疫申报条件进行了引申,将检疫合格的条件也作为检疫申报前置条件一并进行了讨论。
动物检疫申报前置条件,应该是对提出动物检疫申报设置的条件,或货主提出检疫申报时应达到的条件。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仅有申报检疫提前3天、15天、6小时,起运3天前,捕获后3天内的时限规定;第十一条对检疫申报单和检疫申报方式进行了规定,应填写检疫申报单,提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检疫申报的方式有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
1.1 调研情况
大部分人认为目前的检疫申报前置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阻止动物疫病传播的作用。部分人认为发挥阻止动物疫病传播的作用有限。原因如下:一是产地检疫中,货主在动物健康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检疫申报;二是实际产地检疫中,检出疫病的动物数量很少;三是根据疫病发生情况的调查发现,产地检疫合格的动物经长途调运机体抵抗力下降后,仍有较高的发病机率。
1.2 调研建议
调整检疫制度,取消县境内产地检疫制度,严把屠宰环节的监督查验和宰前检疫,严控跨省调运动物的检疫条件。
2.1 调研情况
反映问题主要集中在供屠宰动物申报检疫的时限上。按照现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出售、运输供屠宰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检疫人员往往按照“随报随检”的模式进行操作,没有完全贯彻执行2010年颁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仍然按照2002年的农业部第14号令中“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这个规定来执行。甚至部分上级部门以“加强执法服务理念”的要求,强调尽量满足养殖者、屠宰者的“随报随检”申报要求。
2.1.1 关于申报时限。大部分人认为提前3天、15天和6小时比较合理,但操作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是有随报随检的设定;二是目前随报随检现象比较普遍,如果严格按照提前申报时限检疫,相对人有抵触情绪;三是屠宰环节提前6小时申报,有些屠宰场难以做到。
2.1.2 关于申报方式。现场申报、传真申报的方式较为合理,电话申报的方式不合理。
2.1.3 关于检疫合格条件。以下这5点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2)临床检查健康,操作性较强;(3)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农业部规定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免疫有效保护期如何确定?农业部规定的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什么情况下需要检测?谁来检测?检测什么?检测标准?多长时间内的检测有效?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由《畜牧法》来调整,养殖档案中任何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是否不能出证?畜禽标识未在规定时限内佩戴是否不能出证?不能出证是否意味着检疫不合格?以上问题均未有明确规定。同时,不符合规定,处罚机关也不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2 调研建议
2.2.1 调整申报时限。屠宰环节检疫申报应提前12小时,因为待宰静养要求12小时以上。
2.2.2 调整申报方式。仅保留现场申报方式,增加网络申报方式。检疫申报单,应列出申报者应提供的证明符合检疫合格条件的所有资料。
2.2.3 明确技术支撑体系职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动物检疫中的监测和检测职责,一是共享区域内疫病监测结果;二是对要求检测的疫病应进行检测,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2.2.4 关于免疫有效保护期。对规模养殖场或者跨省调运动物,对强制免疫病种,提出以一定时间内免疫监测抗体来证明。对散养户,应以村域内防疫的免疫抗体结果或疫病监测结果来证明。
2.2.5 关于实验室检测。明确检测什么疫病、谁采样、谁检测、检测方法或检测标准即可。
2.2.6 关于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取消养殖档案的查看,畜禽标识仅要求可以追溯到场户即可。
部分人反映,实际工作中都是养殖者随出随报,官方兽医随报随检,很少能做到按时限、条件进行检疫申报。只有保证动物、动物产品快速流通,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大多数人认为,现实情况(检疫费的取消、人员、经费、执法风险高、追责等问题)下,应淘汰一些不规范经营的养殖场户,提高养殖门槛,严格按时限、条件进行申报检疫。这对于动物疫病防控、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流通可以起到积极作用,因此目前检疫申报前置条件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4.1 调研情况
有省市建议,根据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在检疫收费未取消前,可以聘用兽医专业人员协助检疫,以随报随检为主;取消检疫收费后,根据基层工作人员数量、工作量以及工作条件的配备情况,应以申报时限来受理检疫申报工作。
4.2 调研建议
在目前基层人员编制少(甚至无人)、经费缺、硬件差、待遇低的实际情况下,应严格按照检疫申报时限来受理检疫申报,降低基层官方兽医的执法风险。
5.1 调研情况
大家认为,应该明确检疫申报主体。对产地检疫申报主体,倾向于两种意见,一是申报主体仅为养殖者,但这对于散养比例较高的省市,操作起来有很大困难;二是养殖者和经纪人均可。如果经纪人可为申报主体,应制定经纪人管理办法,经纪人应提供检疫申报动物符合检疫合格条件的相应资料。可以考虑由养殖者委托或者授权经纪人来申报的做法,在相关文书制作上,要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保证追溯工作的开展。屠宰环节的检疫申报主体,应明确为屠宰场,代宰者不应为申报主体。
有省市认为,关系证明的增设,会增加相对人的义务,与国家“简政放权”的大思路不符,也会增加追责的风险。现实工作中,相对人无法提供关系证明的情形比较普遍,因而检疫人员的检疫出证,会增加行政问责的几率。
5.2 调研建议
检疫申报主体不需要提供与该批申报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关系证明,只需提供该批动物或动物产品符合检疫合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6.1 调研情况
“农业部有检疫规程的应受理检疫申报,无规程的检疫可以不受理检疫申报”,合理不合法。大部分人员认为,“农业部有检疫规程的应受理检疫申报,无规程的检疫可以不受理检疫申报”的规定,操作性强。但是,作为动物检疫防控动物疫病的目的就会弱化,降低阻止动物疫病的传播的作用。
6.2 调研建议
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明确,检疫范围目录由农业部公布,未进入目录的动物可以不受理检疫申报;授权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制定个别动物的检疫规程。
7.1 调研情况
有省市提出,《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设定的检疫合格条件,基本上就是形同虚设,起不到控制疫病的目的;某些条款还为纪检机构追究基层工作人员责任提供了依据。比如畜禽标识是否佩戴问题,实际操作中,基本上都是出栏前佩戴畜禽标识,这种做法虽能在某种程度上保证追溯的效果,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
有省市建议,市场主体应提供的内容有: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畜禽耳标佩戴情况、身份信息、检测报告、屠宰动物来源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提供的内容有:监管档案、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
7.2 调研建议
从行政许可的角度看,符合检疫合格条件的资料证明均应由市场主体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仅查验动物是否来自非封锁区,进行资料审核和临床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8.1 调研情况
有人认为,检疫申报前置条件与其他部门法律法规不存在衔接与否的问题。因为每个法律都有执法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仅是《动物防疫法》的执法主体,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
8.2 调研建议
应与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明确,对于野生动物、实验动物等有其他法律法规来规定调整的,应从其规定,动物检疫中不再调整。
9.1 机构和人员的问题
兽医体制改革没有落实到位,新一轮乡镇改革和农业综合执法改革的来临,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存留和乡镇站人员的归属面临较大的问题。建议调整动物检疫制度,将省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取消,加强跨省调运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管。
9.2 工作经费问题
动物检疫费免征和暂停后,在中央的财政预算科目列支中没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经费具体科目,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存在一定问题。建议中央财政列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经费科目。
9.3 尽快修订《办法》
面对基层机构设置不到位、人员数量不能完成法律法规规定职责、执法风险非常高等情况,应抓紧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的检疫制度和检疫规程进行调整和修改,使制度能与机构、队伍的现实状况相匹配。建议将检疫制度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完整模式,即明确检疫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明确检疫受理和不受理的情形。将目前的申报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拆分到受理时限和审查时限。进一步明确报检人员、受理人员、审查人员(检疫人员)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可以认为,检疫证明只是起到证明当时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且检疫合格而已。
(责任编辑:白雅娟)
Research on Pre-condition of Quarantine Declaration
Ren Xiaoling1,Wang Xiaojun2,Guan Jiewei2,Lei Jianghong1
(1.Shannxi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ion,Xi'an,Shannxi 710016;2.Beijing Animal Health Superivision Instituion,Beijing 100044;3.China Anim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enter,Beijing 100125)
Based on the special research on pre-condition of quarantine declaration in Chongqing,Hunan,Shandong and other provinces and cities,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quarantine work in Shannxi Province and Beijing,the connotation of pre-condition of animal quarantine declaration was stated. The research situation and the status quo of eight proposed research topics,for example,whether pre-condition of quarantine declaration can prevent the spread of animal disease,whether it is operable,reasonable and legal,and whether it is suitable to the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were introduced,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revision of Animal Quarantine Management Measures.
animal quarantine;pre-condition of declaration;investigation;Animal Quarantine Management Measures
S851.33
C
1005-944X(2016)08-0039-04
10.3969/j.issn.1005-944X.2016.08.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