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屠宰执法若干问题的探析

2016-01-29 22:16陈东来海南大学海南海口5708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河北石家庄050053
中国动物检疫 2016年7期
关键词:执法屠宰思考

陈 柳,陈东来(.海南大学,海南海口 5708 ;.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河北石家庄 050053)



关于屠宰执法若干问题的探析

陈柳1,陈东来2
(1.海南大学,海南海口570228 ;2.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河北石家庄050053)

摘要:由于屠宰职能从商务主管部门划转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时间较短,导致在屠宰执法的认识和操作上有些模糊和混乱,影响了屠宰执法工作的开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范屠宰执法行为,针对目前屠宰执法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归纳,供屠宰执法参考。

关键词:屠宰;执法;思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自2013年开始屠宰监管职能逐渐从商务主管部门划转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第666号国务院令,即《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条例中的商务主管部门 修改为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从此,在行政法规层面,屠宰监管职能从商务主管部门划转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由于屠宰监管职能划转的时间还比较短,目前在屠宰执法中存在认识和操作上的一些模糊和混乱,影响了屠宰执法工作的开展,应当及时澄清。针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和目前屠宰执法工作现状,就屠宰执法谈一些看法,供同仁商榷。

1 屠宰执法的依据、性质、目的和地位

1.1依据

目前我国屠宰执法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些地方的人大和政府也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屠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也成为地方屠宰执法的依据。

1.2性质

目前我国屠宰执法的性质是行政法规授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

1.3目的

屠宰执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有所不同的。《动物防疫法》中的屠宰环节监管是动物防疫监管,是为了防控动物疫病。

1.4地位

屠宰执法是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因此屠宰执法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2 屠宰执法的种类、主体和形式

2.1种类

2.1.1行政许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2.1.2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2.1.3行政强制。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2.1.4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 :取消屠宰厂(场)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罚款。

2.2主体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即农业部)负责全国的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屠宰许可的主体是设区市的人民政府。设区市的人民政府负责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取消屠宰厂(场)资格。

屠宰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和罚款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2.3形式

目前我国屠宰执法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内设机构执法,即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内设的屠宰管理办公室,或者屠宰监管处(科),或者综合执法队等具体实施屠宰执法。另一类是委托执法,即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屠宰执法的权力委托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委托执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签定委托执法协议,明确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屠宰执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3.1关于执法机关

在屠宰执法中,职责是明确的,不能混淆。

屠宰许可和屠宰资格的取消只能由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实施。

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和罚款,只能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不管是内设机构执法,还是委托执法,都应当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而不能以内设机构或者受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

3.2关于执法程序和文书

屠宰执法的程序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屠宰执法文书应当符合《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使用农业部统一的执法文书,不能使用其他执法文书。

3.3关于听证程序的适用

屠宰执法的行政处罚中,取消屠宰厂(场)资格和责令停业整顿应当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的罚款也应当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

3.4关于屠宰执法与司法的衔接

在屠宰执法中,发现屠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涉及4个罪名,分别是: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4.1非法经营罪。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以及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可以构成该罪。该罪是情节犯,立案标准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4.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可以构成该罪。该罪是行为犯,只要有这种行为就涉嫌构成该罪。

3.4.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对人体非有毒有害)的,可以构成该罪。该罪是情节犯,立案标准为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3.4.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可以构成该罪。该罪是行为犯,只要有这种行为就涉嫌构成该罪。

(责任编辑:白雅娟)

Discussion on Some Specific Issues in the Slaughter Law Enforcement

Chen Liu1,Chen Donglai2
(1. Hainan University,Haikou,Hainan 570228;2. Hebei Livestock and Poultry Slaughtering Management Office,Shijiazhuang,Hebei 050053)

Abstract:Because the time of power transferring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slaughter management from the commercial department to the agricultural department is short,the understanding and operation of slaughter law enforcement were vague and confusing,and related work was affected. In order to implement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pig slaughtering correctly and to standardize the law enforcement behaviour,some vague understanding and problems in the slaughter law enforcement were analyzed.

Key words:slaughter;law enforcement;thinking

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944X(2016)07-0036-03

DOI:10.3969/j.issn.1005-944X.2016.0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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