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梦秋 杨 松
规范判断的特征与功能
徐梦秋 杨 松
事实判断以事实为描述对象,其语气是直陈的,具有真或假的特征。价值判断可分为评价判断与规范判断。评价判断直接反映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这一价值事实,其语气可能是直陈的,也可能是感叹的。相对于特定的主体,直陈的评价判断也具有真或假的特征,而感叹的评价判断则无真假之分,只有真诚与否的差别。规范判断不直接描述价值事实,其语气是祈使性的,只有合理不合理之分而无真假、真诚不真诚之分。规范判断具有提供关于行动的知识、引导主体行为、表达态度或者情感、建构和维持社会共同体的功能。
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评价判断;规范判断
规范判断(包括应然判断与可然判断),如“保护自然”、“助人为乐”、“有自首情节的可从轻处罚”、“应按恰当比例搅拌混凝土”等,在社会活动、生产实践和日常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离开了指导行为应如何或可以如何的规范判断,行为和行动就不能发生,改造世界更无从谈起。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P140)在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之间有一个重要的过渡环节,即形成指导行为的规范判断,因此,揭示规范判断与其他类型判断的区别与联系,把握其特征与功能,是一项既有学术意义又有实践意义的工作,也是深化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一项重要工作。
判断可分为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评价判断和规范判断,只有通过对这几种判断的比较和区分,才能揭示规范判断的基本特征。
(一)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规范判断是价值判断的一种,为了揭示规范判断的特征,首先要区分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事实判断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事实判断是描述事实的语句。什么是事实?首先,事实不等于物或者行为,而是物或者行为所具有的状态。例如,玻璃不是事实,而是物,欺骗也不是事实而是行为;而“玻璃会透光”、“张三欺骗了李四”则是事实。这里的“状态”,有时候是指物或者行为具有某种性质,如足球具有圆形这种特征、吸毒具有上瘾的特征,这是关于性质的事实。有时候,这种状态是指物之间或者行为之间的关系,如男女双方处于婚姻关系中、酒驾与车祸有因果联系,这是关于“关系”的事实。其次,由于事实不等于物或者行为,人们通常用语词来表达物或者行为(例如用“苹果”来表示作为物的苹果,用“争吵”来表示作为行为的争吵),而通过语句来断定事实(例如,通过“苹果是圆的”来断定“苹果具有圆形的性质” 这一事实)。断定事实的语句有时候含有连接词“是”,从而被称为性质判断(例如“花岗岩是坚固的”),有时候因为断定的不是性质而是关系,所以并不含有“是”,而被称为关系判断(例如“贾宝玉爱上林黛玉”)。
第二,事实判断具有或真或假的属性。因为事实并非不可认知的自在之物,而是人们能够依靠自身的认知能力发现并借助语言予以刻画的。不同的主体可能会对同一事实产生不同的认知结果,从而得出不同的事实判断。因此,根据认识活动所获得的事实判断是否正确地描述了事实,人们判定其具有真或假这两种不同的“值”。
第三,因为事实判断是关于事实的描述,所以事实判断在语气上是直陈的。一般而言,语句在语气上可以分为直陈、祈使、感叹和疑问四种类型。按照一些西方分析哲学家如奥斯丁、塞尔等的看法,句子语气上的差别实际上表现为使用语句的目的上的差别。祈使句往往用于发出指示,要求人们按照特定的方式行动,感叹句用于抒发言说者的情感,而疑问句则主要用于提出问题以获得答案。直陈句的主要目的则是记录、传播信息,从而使语句的接受者有所知,因此是形成知识的最主要的语言形式。事实判断就是这样一种直陈句:它是对事实的描述,并且被用来记录或者传播关于事实的信息。
综上,事实就是物或者行为的能够为人们所认知的状态,而事实判断则是以直陈方式断定这种状态从而描述了事实的语言形式。事实判断是为解释世界服务的,是为人们了解、描述、说明、解释世界服务的思维形式和工具。
价值判断,如“适量饮酒有益健康”,是一种直接或间接反映物或者行为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判断,是关于事物及其属性能否满足主体需要及其满足程度的判断。这里的价值关系是指客体与主体之间的满足与被满足的效用关系。它具有如下性质:第一,价值判断是对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断定,从而也是关涉事实的判断(对这一点有的哲学家不承认,如艾耶尔等认为,价值判断不表达任何事实,仅仅被言说者用于宣泄情绪或者发布命令[2](P121-123));第二,价值判断并不总是具有真假的特征,如“应该帮助弱者”这个价值判断就无所谓真假,只有一部分价值判断才具有适真性(truth-apt,即适合于用真假来评价),如“奎宁对痢疾有特效”;第三,价值判断的语气不仅可能是直陈的,而且可能是非直陈的,如感叹句:“这朵花太美了!”
(二)价值判断、评价判断和规范判断
为了进一步说明“价值判断”的特征,我们先举出几组例句:
第一组:(1)这是一位漂亮的姑娘。(2)这是一首优美的小夜曲。(3)偷窃是不道德的行为。
第二组:(1)这个姑娘很漂亮!(2)这首歌太好听了!(3)偷窃是极为恶劣的行为!
第三组:(1)你应该娶这位漂亮的姑娘为妻。(2)这首好歌可多听听。(3)禁止偷窃。
前两组判断是评价判断,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它把任何一种程度的价值(worth)、优点或价值(value),不论它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绝对的还是比较的,归属于一种实际的或可能的存在事实,归属于任何对象、处境、事态,或者归属于某类事物。”[3](P48)我们称这类判断为评价判断,因为它直接地反映了客体相对于主体而言所具有的效用性,即客体对主体特定需要是否满足及满足的程度。通过与事实判断的对比,我们认为作为价值判断之一种的评价判断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评价判断也是反映事实的判断类型,区别在于这种事实关涉主体性。与其他类型的事实判断不同,评价判断反映了事实中的特殊种类,即“价值事实”。所谓的价值事实是指客体与主体之间存在的效用关系或满足与被满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也是客观存在的。正如“苹果具有圆形这一特征”是一个客观事实一样,在特定的情境下,特定的客体满足了主体的特定需要,这也是客观存在的。例如,我说“这个苹果真甜”,表达的就是“这个苹果是甜的”这一客观事实。只不过这种事实是与价值主体密切相关的,是关于客体有无价值的事实。
第二,评价判断也具有“适真性”,即也存在真假之分,但其真值往往关涉主体性。评价判断是对价值事实的描述,所以根据其描述正确与否,我们可以判定其是真或假。但是,与其他类型的事实判断有区别的是,其他类型的事实判断的真或假不是相对特定的主体而言的,即其真值具有客观性。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两个不同的主体提出互相矛盾的事实判断,那么这两个判断只会有一个是真的,而另一个则是假的。例如,A提出“地球绕着太阳转”,而B则说“地球并非绕着太阳转”,前者和后者必然有一个真判断、一个假判断,不可能两者皆真或者皆假,而且人们可以通过客观的标准来对上述判断进行验证。但是,评价判断的真值则具有主体性特征,即其真假不仅与价值客体本身的性质有关,而且也是相对于特定主体而言的。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不同主体对同一个对象提出彼此矛盾的评价判断,但它们都是正确的。例如,A是四川人,无辣不欢,他说“麻婆豆腐很好吃”。这个判断是真的。而B是广东人,怕吃辣,他说“麻婆豆腐不好吃”。这个判断也是真的。这两个判断在形式上是相互矛盾的,但它们都真实地反映了“麻婆豆腐”对两个不同主体的价值关系,所以都是正确的。一般来说,评价判断的真值具有主体性的特点。如果把上述两个判断各自所省略掉的成分补充进来,这两个判断之真值的主体性特征就显示出来了——“麻婆豆腐这道菜,对这个广东人来说不好吃”、“麻婆豆腐这道菜,对这个四川人来说很好吃”,这两个判断都是真的,但其真假是相对于不同的价值主体来说的,离开了相应的价值主体,就无法判定评价判断的真假。这是评价判断与其他类型的事实判断的显著区别。
然而,尽管评价判断的真值具有主体性特征,从而难以离开主体来判断其真假,但依然存在一些评价判断,其真假的判定主要依靠客观的事实标准。例如,“西药A对治疗乙肝是有效的”是个评价判断,但这种药是否真的有效,主要不是根据主体的感受来判定的,而是有各种理化指标如转氨酶的数值来支持或否定的。正因为存在着这两类有显著区别的评价判断,所以关于评价判断是不是事实判断,是否具有主体性特征,学界的争论是很激烈的。
第三,评价判断在语气上既可能是直陈的,也可能是感叹的,从而可能既具有描述性,也兼有情感性。
在前两组例句中,第一组是对价值事实的描述,它在语气上和事实判断一样,都是直陈的。正是因为第一组句子(如“这是一位漂亮的姑娘”)和“地球是圆的”这种性质的判断,在形式上相同,所以人们会认为评价判断也是对“事物具有某种价值属性”这种事实的描述。西方元伦理学中的直觉主义者就是这类观点的代表,他们认为,含有“善”、“正当”的评价判断往往是在描述事物的某种客观的非自然性质。[4](P4-5)实际上,评价判断描述的是价值客体和价值主体之间的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而不是在说价值客体本身具有客观的、与主体无涉的价值属性。不过,这种把评价判断理解为陈述客体具有的与主体无涉的价值性质的做法,的确符合人们日常语言的习惯。但是深入的分析表明,当主体提出评价判断来描述事物所具有的某种价值的时候,这里的“价值”其实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它所描述的价值属性是相对于价值主体而言的,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
与第一组评价判断不同的是,第二组评价判断如“这个姑娘很漂亮!”在语气上是感叹的,它不是以直陈的方式断定价值事实,而是对价值客体表达或褒或贬的情感(尽管也包含了对被评价对象的某种价值属性的断定)。在第二组评价判断中,前两个句子分别表达了对漂亮的姑娘和优美的歌曲的赞赏、喜爱之情,而第三个句子则表达了对偷窃这一行为的愤慨。在通常情况下,含有特定价值词的评价判断总是对应着特定的情感性特征,而不会随着其评价对象的改变发生变化。关于评价判断的情感性特征,西方伦理学的情感主义者已经做了详细的阐述,如斯蒂文森指出,以评价判断为代表的道德判断本质上是人们或褒或贬的情感的表达,而人们在道德评价上的分歧,就是主体之间关于客体的情感分歧。[5]
当评价判断在语气上是感叹的,从而具有情感性特征的时候,其描述价值事实的作用仍在但弱化了,它的主要功能是表达情感,因此它不仅像直陈性的评价判断那样具有真假之别,而且具有主体表达情感时真诚与否的差别。假设有一个钢琴演奏家问一个听众“我弹得怎么样”,这个听众回答“太好了”,这个评价判断固然有描述的意味,但主要是表达情感,而且具有真诚与否的特征。
综上,评价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在于:语气是直陈的,从而具有描述性特征的评价判断,是描述价值事实的判断,它具有真值,这类评价判断实际上是事实判断这个集合的一个子集。如果评价判断在语气上是感叹的,那就具有情感性特征,这时它主要不是在描述事实,真假性弱化了,真诚与否是其主要的特征,因此与描述客观事实的事实判断有较大的差别。
第三组判断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对行为的指示,区别在于这些指示有的要求主体做某种行为,有的要求主体不做某种行为,有的则对主体的行为不做硬性要求,做与不做由其自主选择。总的来说,这类判断是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规范”的表达,因此被称为“规范判断”。这里所讨论的规范判断不是关于个体行为的单称判断(如“你出门应该带伞”),而是对群体的每一个成员的行为具有普适性的判断(如“乘飞机时应关闭手机”)。
通过把规范判断与事实判断、评价判断加以比较,可以揭示相互之间的区别,理解其特征。
首先,事实判断是关于事实的直接断言,而其中的评价判断则直接地表达价值客体是什么及其对主体是否有价值和价值的大小、正负。因此可以说,评价判断是一种直接描述价值事实的判断,它明确表达了价值客体和价值主体之间的效用关系这样一种已存在的事实。与上述判断不同,规范判断不是对价值事实的反映。这可以通过比较评价判断与规范判断来说明。“乱伦危害后代健康”,这个评价判断描述了乱伦这一行为对后代的负面作用,即乱伦的负价值,这是一个关涉价值的事实,而“严禁乱伦”这个规范判断并没有对乱伦的价值属性、对乱伦与后代的价值关系做出任何断定,所以,规范判断不是描述性的事实判断,这是规范判断与事实判断以及作为它的一个种类的评价判断的显著区别。可以从“切勿乱伦”这个禁止性规范,反推它的前提是对乱伦的负面评价,但是这个负面评价并不是“切勿乱伦”这个规范判断所要直接表达的内容。
其次,评价判断描述价值事实,而规范判断则引起行动,这是规范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又一重要区别。评价判断对事物的价值做出评价,而规范判断则根据相应的评价对主体的行为提出相应的要求。如果说评价判断的任务是对事物的价值的有无、正负、大小做出评价,规范判断的任务则是根据这种评价,要求或建议行为主体求取、创造某种正价值或回避、消除某种负价值。例如,“缺乏维生素A会导致夜盲症的不利后果”,这是一个评价判断,据此医生向病人建议:“应补充维生素A,或多吃富含维生素A的食品等”,这就是一个根据评价判断推出的应然判断即规范判断。前者断定价值事实,后者指导行为。
再次,事实判断及其子集(如第一组评价判断)是关于事实的反映,其目的是帮助人们有所知,从而有真假之别。而第二组评价判断主要是关于价值客体的感叹,目的是抒发人们的情感,这种表达可能是真诚的,也可能是不真诚的。规范判断并不直接描述价值事实,主要作用也不是抒发主体的情感,而是对人们行为的引导,因此不具有真实与否或真诚与否的特征。规范判断是对人们行为的指导和规范,其指导有可能是合理的、恰当的,也有可能是不合理的、不恰当的。所以,区别于评价判断类型之一的真实与否、评价判断类型之二的真诚与否,规范判断具有合理与否的属性。[6](P43-54)例如,“不得在公共场合吸烟”这一禁止性规范,就无所谓真假,也不直接表达感情,但它是合理的、正当的。
最后,事实判断的语气往往是直陈的,评价判断的语气既可能是直陈的,也可能是感叹的,而规范判断不同,其语气主要是祈使性的,是对人们行为的驱动,如“应该孝敬父母”。这种“祈使”的语气有时比较强硬,具有“命令性”的特征,如“严禁酒驾”。元伦理学家黑尔说:“检验某一个人是不是把‘我应当做X’这一判断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来使用的标准是,看他是不是认识到:如果他认同这一判断,他就必须同时认同‘让我做X’这一命令。”[7](P161)规范判断还可细分为三类:应然性判断(如应助人为乐)、禁止性判断(如勿损人利己)、许可性判断(如公民有言论自由)。前两类规范判断在语气上都是祈使性、指示性的。而许可性的规范判断则比较特殊,它不是以祈使的、指示的方式要求人们去做某事,而是把做或不做某事的选择权交予当事人,如选举法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至于行使不行使这一权利你可自主决定。法哲学家哈特提出,规范不仅涉及应该履行的“义务”,而且涉及做与不做皆可的“权利”,因此“祈使”不可能是一切规范判断的语气。[8](P25-31)
规范判断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规范判断能够向人们提供有用的知识,但不是关于事实的知识而是关于如何行动的知识。
黑尔就提出过,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不仅需要关于“事物是什么”的知识(这部分知识由事实判断提供),而且需要关于“如何行动”的知识,而这类知识需要通过规范判断来表达。[9](P22-23)任何一个规范系统,不管是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条文、道德律令、宗教戒律、乡规民约、家训家规,还是作为技术规范的操作指南、技术规章、技术标准,等等,都是通过包含“应该”、“禁止”和“允许”等规范词的规范判断,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特别是在进入一个陌生领域的时候,如第一次乘飞机,人们总是通过习得各种以规范判断表达出来的知识(如《乘客须知》)来指导自己的行为的。在道德教育中,即便没有面临马上需要行动起来的情境,教师仍会通过提出和解说各种规范判断,帮助学生掌握关于如何行动的知识。在上述情境中,规范判断意味着“存在某种规范,它是关于行为的知识”。例如,刑法中的条文“嫌疑人有自首表现的可从轻处罚”,这一规范判断实际上等于这一事实判断:“存在这样一条法律规范——‘嫌疑人有自首表现的可从轻处罚’。”知悉了这一判断,法官就会“知道”如何对自首者做出判决。著名伦理学家阿兰·格巴德指出,人们在规范系统N中考察各类行为的时候,总会发现这些行为必定有如下三种规范性特征之一:规范系统所要求的(N-required)、规范系统所禁止的(N-forbidden)、规范系统可选的(N-optional)。而上述三种谓词都是用来“描述”某一行为在系统N中的特征,所以本质上也是认知性的。可见,关于规范知识的传授,就是关于在特定的规范系统中,行为的可描述性的规范性特征的传授。[10](P87)
其次,规范判断能够用于指引行为,促使人们按照特定的方式去行动。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要么因为选项太多而不知如何选择,要么因为面对新情况而手足无措,要么为了便利省事,总会遇到行为需要被指导的情境。而群体为了使个体的行为与群体的价值取向一致,也需要对个体的行为加以引导。规范判断就是对个体在某种情境下该如何行动的指导,它能够或引起或抑制或许可某种行为的发生。例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指引性规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禁止性规范)、“公民有信仰自由”(授权性规范),就是三种不同类型的规范判断,它们分别体现了规范判断能够引起、抑制、许可某种行为发生的功能和作用。从另一个角度看,规范可分为调整人际关系的社会规范和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技术规范,前者如“热心公益,保护公物”,具有引导社会活动的功能,后者如“火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具有引导生产活动的功能。可见,引导行为的规范判断是认识向实践飞跃的中间环节,是解释世界向改造世界转化的桥梁。所以,规范理论是实践哲学的组成部分。
有的学者提出,不仅是规范判断,评价判断也具有引导人们行为的功能,从而在本质上也蕴含着关于人们如何行动的命令句,因此,评价判断和规范判断实质上是同一类型的价值判断。黑尔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他认为,提出评价判断就是要引导人们的行为选择[11](P124),例如提出“这是一个好的螺旋钻”就是要引导人们在选取螺旋钻时总是选取这一类型的产品。这种将评价判断和规范判断混同的观点我们不能赞同。当某人说“这是一个好的螺旋钻”时,很可能只是客观陈述了这个螺旋钻和他这个使用者之间的效用关系,该评价判断是认知性的,并不是对他人的购买行为的建议。当然,他也可能是在情感性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评价判断,表达了对这种螺旋钻的满意。但即便是在情感性的情境下,也未必总意味着对行为的引导,因为有时并不存在需要选择螺旋钻的情境,人们只是在表达一种情绪而已。即使是对于行为人的积极的道德评价,也未必总是要引导言者或闻者去做类似的事情。伦理学家福特就提出,一个人可能是一个懦夫,因此他不赞成“大家都要勇敢”这一规范,但这并不妨碍他称赞别人是勇敢的。他夸奖别人勇敢,并不意味着他要引导自己去做勇敢的事情。[12](P209)福特还指出,甚至有这种情况,有的人尽管不是懦夫,但考虑到勇敢的人可能会陷入险境,所以他认为勇敢值得钦佩,但不是优点。他可以真心地称赞一个人勇敢,并使用“X是勇敢的”这个评价判断表达自己的赞赏,但他绝不是想通过这个评价来引导自己或他人勇敢地去做。[13](P209)有论者因此说:“一个人能够认识到别人的勇敢美德,即使他本人是一个十足的和不可改造的懦夫;赞扬别人是勇敢,并没有在规定约束自己或他人。”[14](P547)
再次,规范判断能够用于表达态度。
评价判断表达的是评价主体的情感,规范判断表达的是主体的态度,这是二者的重要区别。态度和情感是不同的。情感是主体基于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对事物喜欢与否的心理体验,而态度不仅包含了对事物的喜恶即情感,而且还以对事物的认知为基础,反映了主体行动的倾向或者趋势。也就是说,情感是主体关于对象的内心体验,没有涉及主体关于对象的认知和行动的意向性。而态度则是一个将知、情、意有机结合的状态,它是在对事物有所认知的情况下形成的情感与意向性(即“价值趋向”)的综合体。所以,当我们提出,规范判断能够用于表达态度的时候,是指规范判断一方面能够反映主体对特定行为的情感,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主体的意向性即价值趋向、行为取向。一般而言,人们通过使用含有“应该”、“必须”的规范判断表达对于行为的积极态度。例如,“必须保护藏羚羊”这一规范,既包含了对藏羚羊的珍惜之情,也包含了保护藏羚羊的意向性。人们还常用禁止性的规范判断表达对某种行为的反对的态度。例如,“严禁偷窃”既反映了人们对于偷窃行为的愤慨,也表达了坚决反对此类行为的意向性。
虽然规范判断所表达的态度包含了情感要素,但其中的情感经常不是那么突出。与具有感叹形式的评价判断相比,规范判断所包含的情感会弱得多。规范判断“不应随地吐痰”和评价判断“随地吐痰多恶心!”所蕴含的情感的强烈程度就差距很大。特别是在技术规范领域中,规范判断如电器的接地规范,只有很微弱甚至没有情感性的功能,仅仅表达了对行为的特定要求。但有的时候,说话者提出规范判断,目的在于通过抒发自己的情感,引起对方的共鸣,从而形成行动的意向性。*斯蒂文森指出,价值判断不仅用于表达情感,还致力于创造影响,让他人形成和说者一样的情感态度。可参见其《伦理学与语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中关于两个工作模型的论述。此外,含有“应该”的规范判断除了用于表达赞同的情感之外,有时也会被用于谴责、反省的情境,表达对违背义务之行为的贬斥。例如,张三酒后驾车把行人撞成重伤并且逃逸。当其被抓捕归案时,受害人家属愤怒地对他说:“肇事后应该先救人!”表达了对张三肇事逃逸的强烈谴责。而张三流着泪说“确实应该先救人”,也表达了自己的悔恨。
最后,规范判断具有建构和维持社会共同体的作用。
社会共同体之所以能够成为共同体,是因为其成员具有共同的行为准则。而共同的行为准则,主要是由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宗教规范、技术规范、组织纪律、行政规章、风俗习惯等各种形式的规范来规定和确认的。例如,体育俱乐部的成立和运作有赖于其成员对俱乐部的共同的行为准则的承认和遵守,而俱乐部的共同的行为准则是由相关的体育运动规则和俱乐部的章程来确定的。各种各样的党派、社团和宗教组织的成立和运行也与此相似。而整个社会的有序运转则主要靠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来支持。规范之所以能够起到上述作用,首先是因为它促使社会共同体成员的行为符合共同体的期望,如爱国爱乡;其次,它使同一个社会共同体成员的行为成为可预测的(因为大家都遵守同样的行为准则,如欠债还钱),这就使互助合作成为可能;再次,它以规范为标准,使其成员的行为成为可评价、可褒贬、可奖惩的,从而抑制了损害共同体的行为,鼓励了有益于共同体的行为。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自己的基本规范,如私有制社会的基本规范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权利性规范。从这个角度看,“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5](P365)作为社会财富的分配规范,“每个人的自由发展”[16](P422)作为权利性规范,实际上是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奠定规范性的基础。
[1][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 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3] A·塞森斯格:《价值与义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4] Alexander Miller.AnIntroductiontoContemporaryMetaethics.Cambridge:Polity Press,2003.
[5] 斯蒂文森:《伦理学与语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6] 徐梦秋等:《规范通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7][11] 黑尔:《道德语言》,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8] 哈特:《法律的概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9] R.M.Hare.“Imperative Sentences”.Mind(New Series),1949,58(229).
[10] Allan Gibbard.WiseChoices,AptFeelings:ATheoryofNormativeJudgment.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
[12][13] Philippa Foot.“Moral Belife”.In W.D.Hudson(ed.).TheIs-OughtQuestion.London:Macmillan,1969.
[14] 汤姆·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 林 间)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Functions of Normative Judgment
XU Meng-qiu,YANG Song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Xiamen University,Xiamen,Fujian 361005)
The factual judgment whose tone is indicative describes “fact” and has the feature of “true/false”.Value judgment can be divided into evaluative and normative kind.The evaluative judgment reflects on “value fact” directly which means the valu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bject and object.Its tone can be indicative or emotive.For specific subject,indicative kind has the feature of “true/false”,while emotive one is only distinguished by whether expressed sincerely or not.Normative judgment does not tell “value fact” directly.It is imperative or introductory and does not have the feature of “true/false”,sincere or not,but only reasonable or not.In general,normative judgment has functions of providing knowledge about action,guiding concrete behavior,expressing emotion,and constructing and maintaining social community.
factual judgment;value judgment;evaluative judgment;normative judgment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规范的系统性研究”(11BZX02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语言分析与规范判断”(12YJC720048)
徐梦秋: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松:厦门大学哲学系副教授(福建 厦门 3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