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律快车(解答律师/谭冬梅)
『众筹买房』风险多,律师教你如何防范
◎文/法律快车(解答律师/谭冬梅)
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众筹买房成了当下年轻人的无奈选择。看似稳赚不赔的『生意』其实暗藏诸多风险。对于这些风险,你了解了吗?我们又该如何防范?
2016年4月,秦勇被任命为部门经理,吴凯则变成了他的下属。秦勇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处处挤兑打压他。按照惯例,上班后,部门经理都会来到员工办公桌前,一一落实当日的工作计划,然后安排员工外出约见客户,可一连好多天,秦勇都没安排吴凯出去见客户。虽然吴凯很气愤,但他一直忍着。孰料,一场不可避免的冲突和惨剧还是发生了!
2016年5月6日,总公司核验通过了一笔贷款,这其中有两笔款项是吴凯操作的,可是下款之时,吴凯发现业绩表上根本没有自己的名字。气愤的他径直来到秦勇的办公室询问:“我办理的业务怎么成了别人的了?”秦勇看了看他,冷漠地说:“我是经理,我带的是一个团队,我必须要平衡,这样才能保持团队的激情。”吴凯反驳:“那我不是白干了?按照比例,我能拿3万多呢!”秦勇漫不经心地说:“我是经理,我有这个权利。”吴凯一听,十分不满地说:“不行,你必须改过来!”秦勇讥讽道:“你应该淡定,毕竟我几十万的亏都吃了。你这点压根不算什么。”
吴凯暴跳起来:“你这是打击报复,我告诉你,你今天改也得改,不改也得改!”见秦勇不为所动,吴凯气恼万分,掏出口袋里的军用刀逼近秦勇:“你到底改不改?”秦勇逞强地伸着头,挑衅道:“你捅我一下试试!”此时,吴凯早已情绪失控,挥刀朝秦勇的左侧脖子处捅了过去,顿时,大量鲜血从秦勇的脖子处喷溅出来。血腥一幕怔住了赶来劝架的员工,吴凯也惊呆了。很快,有人拨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呆在原地的吴凯抓获,而秦勇倒在血泊中,已无生命迹象。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问:“众筹买房”的房产证上,只有名义购房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屋是属于谁的财产?
答:我国是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所以,房产证上只有名义购房人的名字,意味着该房屋仅为名义购房人的私有财产。
问:众筹买房交易中,房屋实际出资人会有哪些风险?名义购房人会存在哪些风险?
答:众筹买房交易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之间仅存在合同关系,房产登记簿上仅反映名义购房人为房屋所有权人。而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这就造成房屋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购房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房屋实际出资人主要存在以下的风险:1.名义购房人私下将房产进行出售,并完成过户交易;2.名义购房人有外债,导致所购房屋被查封或拍卖;3.名义购房人死亡,房屋可能因继承关系而被名义购房人的继承人继承等。
名义购房人主要存在以下的风险:1.出资人没有按时偿还贷款,可能使名义购房人的个人资信受损;2.房屋长时间未能抛售,阻碍了名义购房人的后续购房需求等。
问:产权登记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会发生纠纷?如果房产证上可以签署多人名字,众筹购房者应该怎么做?
答: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产权登记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话,以产权登记为准。由此可见,众筹买房交易中,若名义购房人主张该房产所有权,实际出资人是极其被动的。如果房产证上可以签署多人名字,建议众筹购房者将自己的名字都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
问:“众筹买房”中房屋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购房人都存在风险,那么该如何防范众筹买房风险?
答:为防范“众筹买房”在实际操作中的潜在风险,实际出资人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人之间、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有关出资比例、出资款项交付方式、利益分配、抛售时间、名义购房人擅自处分或因名义购房人原因致使众筹房屋被查封、被执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房屋贷款无法及时偿还导致名义购房人资信受损的赔偿责任、房屋出售后产生的争议处理等约定,以免产生纠纷无据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