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问答

2016-01-26 15:35辽信
共产党员·上 2015年12期
关键词:仲裁法仲裁员仲裁庭

辽信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80条。第一章总则,共9条,包括本法的调整范围和仲裁实行的制度。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共6条,包括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仲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章仲裁协议,共5条,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第四章仲裁程序,共37条,包括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共4条,包括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和时间要求。第六章执行,共3条,包括对申请仲裁裁决执行的要求。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共9条,包括适用范围、涉外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仲裁员的条件。第八章附则,共7条,包括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调整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问:仲裁实行的制度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当事人申请仲裁需要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问:仲裁审理如何进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问: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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